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
第二章 管辖 24
第一节 级别管辖 25
第二节 地域管辖 29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41
第三章 审判组织 45
第四章 回避 51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55
第一节 当事人 56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72
第六章 证据 81
第一节 期间 94
第七章 期间、送达 94
第二节 送达 97
第八章 调解 103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10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17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126
第二编 审判程序 129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129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130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141
第三节 开庭审理 149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164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168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174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180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19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2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197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200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205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209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212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222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228
第十九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37
第三编 执行程序 251
第二十章 一般规定 252
第二十一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263
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 270
第二十三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282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论程序的特别规定 288
第二十四章 一般原则 289
第二十五章 管辖 294
第二十六章 送达、期间 299
第二十七章 财产保全 305
第二十八章 仲裁 308
第二十九章 司法协助 314
附录 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