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民事诉讼程序 3
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苏维埃民事诉讼法的对象和体系 3
第一节 苏维埃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和任务 3
第二节 苏维埃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本质 5
第三节 苏维埃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对象 9
第四节 苏维埃民事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的相互关系 10
第五节 苏维埃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12
第六节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和空间效力 14
第七节 民事诉讼程序的种类和民事诉讼的阶段 15
第八节 苏维埃民事诉讼法的体系 18
第九节 苏维埃民事诉讼法科学的对象和体系 19
第二章 苏维埃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22
第一节 苏维埃民事诉讼法原则的概念和体系 22
第二节 组织—职能原则 24
第三节 职能原则 29
第四节 资产阶级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 39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 42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42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 47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52
第四章 当事人 56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概念 56
第二节 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 59
第三节 共同诉讼 62
第四节 诉讼的权利承担 65
第五章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67
第一节 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67
第二节 没有对争议标的提出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69
第六章 苏维埃民事诉讼中的检察长 74
第七章 为保护他人权利的国家管理机关、工会、团体、企业、组织和个别公民参加苏维埃民事诉讼 81
第一节 国家管理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目的和根据 81
第二节 参加诉讼的形式 85
第三节 国家管理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87
第八章 诉讼代理 91
第一节 诉讼代理的概念和种类 91
第二节 自愿的或委托的代理 92
第三节 法定代理 94
第四节 法人的代理 95
第五节 社会的代理 95
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96
第七节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97
第九章 社会组织参加民事诉讼 100
第十章 诉讼费用和诉讼罚金 108
第一节 诉讼费用的种类 108
第二节 国家规费 110
第三节 案件审理费 115
第四节 诉讼费用的免缴 117
第五节 当事人之间诉讼费用的分担和诉讼费用的补偿 119
第六节 诉讼罚金 121
第十一章 诉讼期间 125
第一节 诉讼期间的概念、种类及其计算 125
第二节 诉讼期间的中止、恢复、延长和中断 129
第十二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 132
第一节 主管和管辖的概念 132
第二节 确定民事案件主管的主要标准 135
第三节 由集体农庄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的主管 137
第四节 由土地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的主管 140
第五节 由住房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的主管 142
第六节 由著作和发明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的主管 143
第七节 由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的争议的主管 145
第二编 第一审法院程序。诉讼程序 149
第十三章 民事案件的管辖 149
第一节 管辖的概念 149
第二节 地域管辖的种类 152
第三节 法院移交案件 156
第四节 由国际民事流转法律关系发生的案件的管辖 158
第十四章 诉 164
第一节 诉的概念 164
第二节 诉的要素 168
第三节 诉的种类 172
第四节 诉权 177
第五节 起诉 181
第六节 被告人对付起诉的诉讼保护手段(答辩和反诉) 183
第七节 诉讼保全 187
第八节 保护权利的诉讼手段的运用 189
第九节 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诉讼 193
第十五章 苏维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196
一、关于诉讼证据的一般理论问题 196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证明和证据的概念 196
第二节 苏维埃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和当事人之间证明责任的分担 198
第三节 众所周知的事实 202
第四节 预决确定的事实 203
第五节 推定的事实 205
第六节 证据的分类 206
第七节 证据的关联性和许可性 207
第八节 证据的调查和判断 208
第九节 证据的保全 210
二、各种诉讼证据(证明手段) 211
第十节 当事人和第三人的陈述、承认 211
第十一节 证人的证言 214
第十二节 书证 216
第十三节 物证 219
第十四节 鉴定人意见 220
第十六章 案件在法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法院的通知和传唤 223
第一节 案件在法庭审理前准备工作的意义 223
第二节 案件在法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224
第三节 案件在法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的内容 226
第四节 法院的通知和传唤 231
第十七章 法庭审理 234
第一节 法庭审理的概念和意义 234
第二节 第一审法院审判庭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 236
第三节 审判庭的组成部分 238
第四节 审判庭的笔录 250
第五节 案件延期审理 251
第六节 案件审理的中止 252
第七节 终止案件审理不予作出判决 254
第八节 和解 256
第十八章 第一审法院的裁判 258
第一节 法院裁判的概念和种类 258
第二节 法院判决的本质和意义 259
第三节 法院判决的内容 260
第四节 法院判决应当符合的要求 267
第五节 对第一审法院判决缺点的修改 271
第六节 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 273
第七节 第一审法院的裁定 280
第十九章 审理离婚案件的诉讼特点 285
第一节 苏维埃立法关于离婚程序的发展 285
第二节 现行的离婚立法 289
第三节 在户籍机关的离婚程序 292
第四节 在法院提起案件 293
第五节 离婚案件在法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295
第六节 法庭审理 297
第七节 法院的判决 299
第八节 宣布婚姻无效 300
第二十章 审理追索抚养费案件的诉讼特点 303
第一节 给付抚养费的自愿程序 303
第二节 追索抚养费的审判程序 305
第二十一章 审理确定生父案件的诉讼特点 315
第一节 确定婴儿出生的程序 315
第二节 确定生父的诉讼程序 316
第三节 依照特别程序确定生父 318
第四节 法院对案件的准备和审理 319
第二十二章 审理劳动案件的诉讼特点 324
第一节 劳动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324
第二节 请求保护由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的期限。劳动案件的审理期限 329
第三节 劳动案件中的当事人 332
第四节 第三人参加有关恢复工作或原职的劳动案件 336
第五节 劳动案件中的诉讼代理 339
第六节 劳动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担 340
第七节 劳动案件中的和解协议 342
第八节 法院对劳动案件的判决。判决执行的特点 344
第二十三章 由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案件的审理 348
第一节 由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案件的一般特征 348
第二节 对选民名单错误提出的申诉 350
第三节 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申诉案件 352
第四节 追索拖欠的税款、强制定额保险金和公益捐款的案件 356
第二十四章 特别程序 360
第一节 苏维埃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的概念 360
第二节 确定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62
第三节 认定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 370
第四节 认定公民行为能力受限制或无行为能力 373
第五节 认定无主财产 377
第六节 确认户籍簿登记错误 378
第七节 对公证行为或对拒绝实施公证行为的申诉 380
第八节 恢复所丧失的不记名凭证的权利(公示催告程序) 382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387
第二十五章 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审查 387
第一节 上诉制度的实质和意义 387
第二节 苏维埃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同资产阶级民事诉讼中上诉的区别 391
第三节 行使上诉权利的程序 395
第四节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或抗诉的审理程序 398
第五节 撤销或变更判决的理由 401
第六节 第二审法院的权限 405
第七节 第二审法院的裁定和裁定中所包含的指示的约束力 408
第八节 对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和抗诉 411
第四编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再审 415
第二十六章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再审 415
第一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判决、裁定和决定进行再审的制度的实质和意义 415
第二节 苏维埃民事诉讼中依照监督程序对法院决定进行再审的制度的发展 417
第三节 依照监督程序审理抗诉案件的法院和根据现行立法有权提出抗诉的人 422
第四节 监督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430
第五节 法院的权限和撤销判决、裁定和决定的理由 435
第二十七章 根据新发现的情节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再审 439
第五编 执行程序 445
第二十八章 法院决定和其他决定的执行 445
第一节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最终阶段 445
第二节 执行程序的参加人 446
第三节 必须执行的决定(执行根据) 449
第四节 执行文书 450
第五节 执行时效 452
第六节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则 454
第七节 对公民财产提起追索 457
第八节 对工资提起追索 461
第九节 对债务人存放在他人手中的财产和现金提起追索 463
第十节 关于债务人应完成一定行为的法院判决的执行 464
第十一节 某些执行文书的执行特点 466
第十二节 对组织的追索程序 468
第十三节 追索所得钱款在各追索人之间的分配 470
第十四节 对司法执行员行为的申诉 471
第十五节 判决执行的回转 472
第六编 475
第二十九章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对外国法院的委托和判决的执行 475
第一节 在苏联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民事诉讼权利 475
第二节 司法协助 477
第三节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483
第二部分 保护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其他形式 493
第三十章 苏联的公断工作 493
第一节 国家公断机关的任务 493
第二节 国家公断机关的组织结构 495
第三节 公断机关的法律性质。公断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 497
第四节 国家公断机关的职权 502
第五节 在国家公断处提起案件的程序和受理诉状的条件 509
第六节 案件在审理前的预先准备工作 512
第七节 公断庭对案件的审理 513
第八节 公断处的决定和裁定 514
第九节 公断处决定的执行 516
第十节 对公断处决定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进行审查 517
第十一节 促进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和消除企业、组织和机关活动中的缺点 520
第十二节 主管部门的公断处 521
第三十一章 苏联的仲裁庭(仲裁庭对民事案件的审理) 523
第一节 苏联仲裁庭的一般性质 523
第二节 解决公民之间争议的仲裁庭 525
第三节 苏联工商会所属海事仲裁委员会 528
第四节 苏联工商会所属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532
第五节 解决公司、企业、组织和机关之间经济争议的仲裁庭 536
第三十二章 苏联的同志审判会(同志审判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 539
第三十三章 公证制度 547
第一节 公证的概念和任务 547
第二节 公证处的组织 548
第三节 公证机关的职权 549
第四节 公征机关的活动原则 552
第五节 办理公证事务的基本规则 555
第六节 有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参加的公证程序。依照司法协助的程序办理公证事务 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