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法的产生和发展——从二元法律结构到三元法律结构 16
第一节 公、私法融合形成第三法域 16
第二节 私法的公法化——西方社会法的产生 22
一、一元法律结构 23
二、二元法律结构 28
三、三元法律结构 33
第三节 公法的私法化——我国社会法的产生 38
一、前苏联的公法一元结构 39
二、我国的公法一元结构 46
三、我国的多元法律结构 49
第二章 社会法规制对象(一)——从契约到身份 56
第一节 新型的身份关系 56
一、平等性掩盖不等性 60
二、财产性兼容人身性 63
第二节 从“抽象人”到“具体人” 66
一、“私法自治”的含义及意义 66
二、私法规制对象——抽象人 68
三、社会法规制对象——具体人 71
第三节 从“国家人”到“社会人” 74
一、“全能国家”的理论 74
二、高度集中管理的对象——国家人 77
三、社会法的规制对象——社会人 80
第三章 社会法的规制对象(二)——从契约到身份 85
第一节 劳动关系 85
一、劳动者的含义 85
二、劳动关系的含义 87
三、劳动关系的特征 89
四、劳动关系的界定 91
第二节 消费关系 96
一、消费关系的含义 96
二、消费关系的特征 99
三、消费关系与垄断 101
第三节 社会法规制的其他关系 104
一、环境污染公害关系 104
二、妇女、儿童、老人所涉及的社会关系 106
三、教育关系 109
一、我国经济法学理论的演变 110
第四节 社会法与经济法在规制对象上的区别 110
二、对于经济法理论的评价 118
三、社会法与经济法的理论界定 126
第四章 社会法的原则——从平等保护到倾斜立法 133
第一节 社会法原则的系统论 133
一、社会法原则的功能性 133
二、社会法原则的层次性 140
一、倾斜保护原则的含义 143
三、社会法原则的完整性 143
第二节 社会法的基本原则 143
二、倾斜保护原则与诚信原则的比较 146
三、倾斜保护原则与平均原则的比较 150
第三节 社会法的调整原则 153
一、社会法调整原则的理论 153
二、社会法调整原则的内容 156
一、关于权利和义务的争鸣 159
第一节 社会法权利义务观的基础 159
第五章 社会法的客观法——从权利本位到义务重心 159
二、社会利益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66
第二节 客观法的主要内容 168
一、社会利益通过义务规范来实现 169
二、社会利益通过集体权利来实现 170
三、社会利益通过积极权利来实现 175
第三节 客观法的存在形式 179
一、客观法与主观法 179
二、以法律规范形式存在的客观法 181
三、以法律制度形式存在的客观法 186
第六章 社会法的第一种调整模式——从约定优先到法定优先、团体优位 189
第一节 社会法的多层调整模式 189
一、定式合同及其私法的困境 190
二、契约的社会化 195
三、社会法调整的多层结构 199
第二节 宏观层次——社会基准法 201
一、社会基准法的含义 201
二、社会基准法的特征 203
三、社会基准法的主要类型 207
第三节 中观层次——社会团体与社会运动 212
一、西方社会团体的发展 213
二、我国社会团体的发展 218
三、社团发展中的一些争议问题 225
第四节 微观层次——事实契约关系 233
一、事实契约关系的争鸣 234
二、事实契约关系的历史分析 238
三、事实契约关系的现实分析 240
第七章 社会法的法律关系——从对称关系到不对称关系 247
第一节 不对称的社会法法律关系 247
一、社会法法律关系的含义 247
二、社会法法律关系的特征 249
第二节 社会法法律关系的主体 254
一、社会法法律关系主体的释义 254
二、主体资格认定的私法理论 257
三、主体资格认定的社会法理论 263
一、社会法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 273
第三节 社会法法律关系的内容 273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争鸣 274
三、社会法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77
四、社会法权益与其他法律的比较 279
第四节 社会法法律关系的客体 282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争鸣 282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探索 285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287
第一节 社会保障与公益政治 290
第八章 社会法第二种调整模式及其法律关系——从权利政治到公益政治 290
一、权利政治与警察国家 291
二、公益政治与福利国家 292
三、社会保障法中的国家观 295
第二节 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 297
一、社会保障的受益主体 298
二、社会保障的行政主体 301
三、社会保障的服务主体 304
第三节 社会保障关系的内容 308
一、社会保障权的特征 308
二、劳动权与物质帮助权 312
三、关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探索 317
第九章 社会法的执法程序——从分别执法到综合执法 324
第一节 社会法的综合执法程序 324
一、社会法程序的含义 324
二、微观层次与宏观层次的比较 327
三、微观层次与中观层次的比较 329
第二节 宏观层次——行政监察程序 332
一、行政监督检查的产生和发展 332
二、行政监督检查的机构 334
三、行政监督检查的特征 336
第三节 中观层次——社会协调 339
一、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的规定 340
二、解决集体争议的程序 345
第四节 微观层次——调解、仲裁、诉讼 349
一、调解 349
二、仲裁 353
三、诉讼 358
第一节 社会法的综合法律责任 362
第十章 社会法中的法律责任——从单项责任到综合责任 362
一、社会法律责任的含义 363
二、社会法的法律责任的特征 365
三、社会法律责任的历史沿革 371
第二节 社会法的归责原则 374
一、法律责任的两种理论依据 375
二、传统公法和私法领域中的归责原则 377
三、社会法中的归责原则 382
一、社会法的责任主体的含义 392
第三节 社会法的责任主体 392
二、法人责任 396
三、雇主责任 401
第四节 社会法的责任形式 406
一、惩罚性赔偿 406
二、两罚制 409
三、传统责任形式的融合 413
参考书目 415
后记 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