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法例 1
第二章 不为罪 12
第三章 未遂罪 22
第四章 累犯罪 24
第五章俱发罪 27
第六章 共犯罪 33
第七章刑名 38
第八章 宥减 48
第九章 自首 50
第十章 酌减 51
第十一章 加减例 52
第十二章 缓刑 57
第十三章 假释 63
第十四章 赦免 67
第十五章 时效 69
第十六章 时例 76
第十七章 文例 78
第二编 分则 88
第一章删 88
第二章 内乱罪 88
第三章外患罪 95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 104
第五章漏泄机务罪 114
第六章渎职罪 118
第七章 妨害公务罪 128
第八章 妨害选举罪 132
第九章 骚扰罪 138
第十章 逮捕监禁人脱逃罪 142
第十一章 藏匿罪人及湮没证据罪 148
第十二章 伪证及诬告罪 152
第十三章 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 157
第十四章 危险物罪 170
第十五章 妨害交通罪 175
第十六章 妨害秩序罪 184
第十七章 伪造货币罪 191
第十八章 伪造文书及印文罪 200
第十九章 伪造度量衡罪 210
第二十章 亵渎祀典及毁掘坟墓罪 215
第二十一章 鸦片烟罪 222
第二十二章 赌博罪 228
第二十三章 奸非及重婚罪 233
第二十四章 妨害饮料水罪 243
第二十五章 妨害卫生罪 248
第二十六章 杀伤罪 251
第二十七章 堕胎罪 268
第二十八章 遗弃罪 272
第二十九章 私擅逮捕监禁罪 275
第三十章 略诱及和诱罪 277
第三十一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 283
第三十二章 窃盗及强盗罪 289
第三十三章 诈欺取财罪 298
第三十四章 侵占罪 303
第三十五章 赃物罪 307
第三十六章 毁弃损坏罪 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