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债务纠纷类案件举证规范 641
第一节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范围 641
第二节 个人合伙纠纷案件的举证范围 657
第三节 借用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范围 672
第四节 无因管理纠纷案件的举证范围 686
第五节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举证范围 702
第十七章 财产使用权纠纷类案件举证规范 717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范围 717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范围 730
第三节 林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范围 745
第四节 草场使用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范围 760
第五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范围 774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范围 793
第十八章 财产所有权纠纷类案件举证规范(一) 793
第二节 抵押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范围 806
第三节 典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范围 818
第四节 留置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范围 831
第五节 债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范围 846
第十九章 财产所有权纠纷类案件举证规范(二) 859
第一节 埋藏物所有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范围 859
第二节 隐藏物所有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范围 874
第三节 遗失物返还纠纷案件的举证范围 888
第四节 漂流物返还纠纷案件的举证范围 900
第五节 失散饲养动物返还纠纷案件的举证范围 913
附录 927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927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 932
后记 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