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马忆南:背景曝光 1
论争一:法律与道德 6
王震宇:参与到这场民主讨论中来 6
邱仁宗:法律道德主义的残酷与虚伪 12
林猛:把道德的东西还给道德 15
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立法观批判 18
苏力:冷眼看婚姻 34
杨支柱:最重要的是私生活自主权 59
李楯:应当承认公领域和私领域的划分 73
信春鹰:感情不能靠法律治理 81
罗萍:道德控制与法律控制 85
王成:立法不可脱离国情 96
潘绥铭:对修改婚姻法的五个疑问 103
李银河:在修改婚姻法时要警惕倒退 106
吴洪:对离婚不能没有限制 113
论争二:离婚理由 113
卓冬青:应当加强离婚限制 118
葛晨虹:离婚自由是相对的 125
越佳:离婚理由应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 128
张贤钰:婚姻破裂原则应成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131
曹诗权:裁判离婚标准的评价与选择 137
邓宏碧:“婚姻关系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147
滕蔓:感情破裂原则质疑 149
商果:实行离婚分级制的重要意义 155
夏珍:“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不容置疑 162
李忠芳:坚持离婚理由的“感情说” 168
肖雪慧:反对在“感情破裂”之外附加离婚条件 172
陈新欣:反对离婚限制 176
徐安琪:婚姻法修改的误区——限制离婚 182
樊丽君:以破裂主义为主,兼采过错主义 193
李洪祥: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 205
吴晓芳:军婚与其他婚姻应一视同仁 212
陶毅:离婚法若干问题之我见 214
论争三:离婚损害赔偿 230
陈苇:应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30
王歌雅: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36
李明舜:我看离婚中的损害赔偿问题 240
王洪才:离婚时的精神损害赔偿 245
田岚:离婚过错方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49
刘春梅:用侵权损害赔偿取代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254
论争四:配偶权·夫妻忠实义务·婚外恋 259
杨立新:关于处理配偶忠实义务的几个问题 259
蒋月: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271
何俊萍:配偶权不容侵犯 277
吕春华:立法惩罚“第三者”势在必行 282
杨遂全:性竞争与基本人权、配偶权的保障 284
周孝正:“配偶权”断想 289
陈新欣:对婚外恋的认识应全面、客观 293
肖雪慧:立法不应惩罚“第三者” 301
吴晓芳:由公安机关排除妨害行不通 304
马春华:公共权力不应干涉私人领域 307
李银河:不应当用法律手段惩罚婚外恋 312
论争五:夫妻财产制 317
马忆南:共同财产制更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征 317
邓宏碧:现行夫妻财产制应当改善 324
滕蔓: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选择要慎重 337
吴洪赵冀韬:现行夫妻财产制应当重构 349
蒋月庄丽梅:应建立离婚后扶养费给付制度其他论争 372
樊丽君:有必要设立亲权制度 372
朱凡:没有必要设立亲权制度 392
王行娟:应当立法禁止家庭暴力编者提示 410
马忆南:立法程序与全民公决 410
附录: 417
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律 417
二、部分年份全国结婚和离婚情况 443
三、关于婚外性活动的资料 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