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
第一节 分裂国家的犯罪 1
一、分裂国家罪 1
(一)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疑难 1
(二)本罪的罪与非罪、与他罪的界限认定 3
二、煽动分裂国家罪 4
(一)煽动行为与其它类似行为的区分问题 4
(二)本罪的罪数形态的认定 5
第二节 叛变、叛逃、间谍的犯罪 6
一、武装叛乱、暴乱罪 6
(一)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疑难 6
(二)本罪的罪与非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7
二、叛逃罪 8
(一)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 8
(二)如何理解本罪的主体 10
三、间谍罪 11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并进行破坏活动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11
(二)认定间谍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3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 14
一、如何理解“不特定” 14
二、投毒罪的既、未遂问题 15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17
(一)如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 17
(二)如何理解第120条第1、2款之间的关系 19
四、劫持航空器罪 20
(一)如何理解劫持航空器罪的客观方面 20
(二)劫持何种状态下的航空器才构成此罪 21
(三)关于劫持航空器罪的罪数问题 22
五、关于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的几个问题 23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的犯罪对象问题 23
(二)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中有无罪数的几个问题 25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 26
一、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26
(一)如何理解“配备公务用枪” 26
(二)如何理解“配置枪支” 26
二、丢失枪支不报罪 26
(一)如何理解此罪客观方面要件 26
(二)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罪过形式认定 27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罪与非罪认定 28
四、交通肇事罪 31
(一)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 31
(二)交通肇事以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问题 34
(三)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问题分析 38
(四)偷开机动车辆而肇事的具体处理 39
(五)关于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标准问题 40
五、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罪过形式认定 41
六、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 41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3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43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适用的几个疑难问题 43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对象的界定 43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46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49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适用的几个疑难问题 52
(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内涵 52
(二)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理解 54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客观方面的司法适用 57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主观罪过的司法认定 59
第二节 走私罪 63
一、间接走私行为的定性 63
二、走私固体废物行为的定性 65
三、武装掩护走私行为的定性 66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68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68
(一)虚报注册资本的界定 68
(二)骗取公司登记的界定 69
(三)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70
(四)虚报注册资本与虚假出资罪的区别 71
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72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 72
(二)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认定 74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76
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76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的认定 76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认定 78
(三)“非法利益”的认定 79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80
一、伪造货币罪 80
(一)如何界定“伪造货币”的行为 80
(二)单位能否成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 80
(三)伪造货币罪应否作为目的犯 81
(四)本罪的数额应如何认定 82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82
(一)本罪的罪名应如何表述 83
(二)如何认定本罪的“数额较大” 84
(三)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84
三、内幕交易罪 85
(一)刑法第180条规定的犯罪的罪名应如何表述 85
(二)如何界定“内幕信息” 86
(三)内幕交易罪的行为方式认定 86
(四)如何界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情节严重 87
(五)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 88
(六)内幕交易罪是否是目的犯 88
四、洗钱罪 89
(一)洗钱罪的内涵 89
(二)洗钱行为才式的认定 89
(三)不作为能否构成洗钱罪 90
(四)接受犯罪分子赠予的违法所得能否构成洗钱罪 90
(五)洗钱罪与其上游犯罪的竞合应如何处理 91
(六)如何区分洗钱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91
(七)洗钱界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92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93
一、集资诈骗罪 93
(一)本罪的罪名应如何表述 93
(二)集资诈骗罪与一般非法集资的区别 93
二、信用卡诈骗罪 94
(一)如何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 94
(二)持有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主体与持有信用卡使用进行诈骗的主体是否相同 94
(三)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都按盗窃罪处理是否合适 96
(四)如何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97
(五)伪造信用卡后又自己使用的应如何处理 97
(六)拾得或盗得信用卡在本单位消费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97
(七)拾得他人信用卡拒不归还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 98
第六节 抗税罪的几个问题 99
一、如何理解本罪中“暴力威胁方法” 99
二、单位能否成为抗税罪的主体 99
三、抗税罪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100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102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102
(一)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102
(二)构成本罪是否必须以获利为目的 104
(三)如何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 105
(四)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装潢是否构成本罪 105
(五)如何认定生产伪劣产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的行为 105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 106
(一)如何界定“商业秘密” 106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107
(三)如何确定“重大损失” 108
(四)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应注意的二个问题 109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10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10
(一)本罪的罪名应如何表述 110
(二)间接故意是否构成本罪 111
(三)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111
(四)本罪与诽谤罪的区别 112
二、合同诈骗罪 112
(一)如何理解本条第(五)项的“其他方法” 112
(二)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113
(三)如何划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15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21
第一节 侵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121
一、强奸罪 121
(一)强奸罪客观方面的“其他手段”的认定 121
(二)强奸罪主体认定的两个问题 125
二、奸淫幼女罪 128
(一)刑法第236条第2款是否独立成罪问题 128
(二)奸淫幼女罪是否以“明知”为要件的问题 129
(三)奸淫幼女罪的的罪过形态 131
(四)奸淫幼女罪的认定问题 132
(五)奸淫幼女罪的犯罪未遂问题 133
(六)奸淫幼女罪(未遂)与猥亵儿童罪的区别 134
(七)奸淫幼女罪“从重处罚”的适用 134
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136
(一)如何理解此罪的客观方面 136
(二)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否有特定犯罪动机问题 137
(三)强制猥亵妇女罪与强奸妇女罪(未遂)的界限 138
第二节 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 139
一、非法拘禁罪 139
(一)刑法第238条第二款的理解 139
(二)非法拘禁罪罪数的认定问题 140
二、绑架罪 141
(一)绑架罪的罪名认定 141
(二)绑架勒索罪的涵义 143
(三)绑架勒索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144
(四)绑架勒索菲的罪数问题 146
(五)绑架罪的共犯问题 148
(六)绑架杀害人质的犯罪主体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之间的关系 149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151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以违背妇女、儿童意志为前提 151
(二)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的行为性质认定 152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未遂问题 153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55
(一)关于刑法第241条第2、3款立法的虚置性问题 155
(二)刑法第241条第5款的认定 155
(三)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定性 156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罪数问题 157
五、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59
(一)此罪的客观方面认定问题 159
(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160
第三节 侵犯名誉的犯罪 161
一、诽谤死者的行为性质 161
二、侮辱、诽谤行为是否必须公然实施 162
第四节 侵犯其他权利的犯罪 163
一、诬告陷害罪 163
(一)“告发”的认定 163
(二)诬告陷害罪的罪数问题 165
二、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中的“致人伤残、死亡”的认定 166
三、虐待被监管人罪中“致人伤残、死亡”的认定 168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70
一、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170
(一)对“入户抢劫的”理解 170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理解 174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解 176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理解 177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理解 178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理解 179
(七)“持枪抢劫的”理解 179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理解 180
(九)“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 180
二、盗窃罪 183
(一)无形物与盗窃对象 183
(二)盗窃数额 185
(三)关于盗窃过程中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定性 190
三、诈骗罪 191
(一)诈骗对象 191
(二)诈骗行为 193
四、抢夺罪 196
(一)抢夺行为之认定 196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区别中的几种特殊情形 198
五、侵占罪 199
(一)侵占行为之认定 199
(二)侵占对象之认定 204
(三)侵占罪既遂、未遂之认定 205
六、职务侵占罪 206
(一)主体之界定 206
(二)行之为界定 209
(三)共犯之认定 210
七、挪用资金罪 212
(一)私营企业业主挪用私营企业资金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212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认定 214
(三)承包、租赁企业中挪用资金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216
(四)挪用资金数额、挪用时间的计算问题 216
(五)关于“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认定 217
八、挪用特定款物罪 218
(一)主体之认定 218
(二)行为之认定 220
(三)挪用特定款物给外单位使用的定性问题 221
九、敲诈勒索罪 222
(一)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必须基于被害人的精神恐惧 222
(二)敲诈勒索罪既遂、未遂之认定 223
(三)在当场取得财物的情况下,如何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225
十、故意毁坏财物罪 226
(一)本罪犯罪对象认定中的问题 226
(二)“毁坏”行为之认定 229
十一、破坏生产经营罪 230
(一)“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的规定纯属多余 230
(二)关于本罪行为特征的理解 231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33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233
一、妨害公务罪 233
(一)刑法第277条的罪名问题 233
(二)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故意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34
(三)关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236
(四)“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 238
(五)对执行职务时间的理解 239
(六)本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241
(七)妨害公务罪的既遂标准问题 241
(八)关于本罪的完善 242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242
(一)如何理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242
(二)本罪的罪数形态的认定 244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45
(一)无形伪造能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245
(二)伪造虚构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能否构成本罪 245
(三)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46
四、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46
(一)抢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46
(二)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既遂认定 248
五、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248
(一)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248
(二)本罪的成立是否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249
(三)本罪的罪数形态的认定 249
六、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250
(一)“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理解 250
(二)本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252
七、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52
(一)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252
(二)过失能否构成本罪 253
(三)关于境外人员非法侵入我国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刑事责任问题 254
(四)本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255
(五)关于本罪的完善 255
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56
(一)刑法第286条的罪名认定问题 256
(二)本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258
(三)关于“良性病毒”的问题 259
九、寻衅滋事罪 260
(一)本罪的客观行为的理解 260
(二)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处理 260
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61
(一)本罪客观方面认定的疑难 261
(二)本罪主观方面认定的疑难 263
(三)本罪与相似罪之区分 264
(四)本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265
十一、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265
(一)对“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纽织成员”的理解 265
(二)如何理解“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 266
(三)本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267
(四)本罪与相近犯罪的区分 267
(五)本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268
十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68
(一)如何理解“包庇、纵容”的行为 268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 269
十三、传授犯罪方法罪 270
(一)如何理解本罪的客观方面 270
(二)间接故意能否构成本罪 271
(三)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罪数形态的认定 271
(四)本罪的既、未遂的认定 272
十四、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273
(一)罪名问题 273
(二)本罪主观方面之认定 273
(三)利用邪术治病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274
(四)本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276
十五、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276
(一)刑法第301条第2款是否应独立成罪 276
(二)本罪客观方面之认定 277
(三)构成本罪是否要求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 277
(四)本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278
十六、盗窃、侮辱尸体罪 278
(一)对“尸体”的理解 278
(二)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279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279
一、伪证罪 279
(一)伪证罪的主体认定 279
(二)如何判断“虚假” 282
(三)本罪与他罪之界限 283
(四)伪证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284
(五)伪证罪的共犯的认定 285
(六)伪证罪的既遂、未遂问题 285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86
(一)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286
(二)本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286
(三)本罪既、未遂形态的认定 287
(四)本罪设置的合理性问题 287
三、妨害作证罪 289
(一)本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289
(二)本罪与他罪之界限 290
四、打击报复证人罪 291
(一)本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 291
(二)构成本罪是否有时间限制 292
五、窝藏、包庇罪 293
(一)罪名问题 293
(二)如何理解“窝藏、包庇” 294
(三)本罪主体的认定 295
(四)认定窝藏、包庇罪应注意的问题 296
六、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主体认定 297
七、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298
(一)如何理解“赃物” 298
(二)如何判断本罪的主观方面的“明知” 301
(三)木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303
八、破坏监管秩序罪 304
(一)本罪主体的认定 304
(二)破坏监管秩序罪与非罪的界限 305
(三)本罪共犯的认定 305
九、脱逃罪 306
(一)无罪者能否成为本罪主体 306
(二)如何理解脱逃界的犯罪目的 308
(三)脱逃罪的既遂的认定 310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310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10
(一)对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如何定性 310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312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既、未遂标准 313
二、骗取出境证件罪 314
(一)如何正确理解“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 314
(二)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315
(三)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既、未遂问题 315
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16
(一)如何理解“运送” 316
(二)本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317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317
一、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317
(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认定 317
(二)“盗掘”的认定 318
(三)间接故意能否构成本罪 319
二、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320
(一)“抢夺、窃取”的认定 320
(二)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321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322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22
(一)如何认定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322
(二)单位成为本罪主体的条件 323
(三)本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324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324
(一)何为传染病菌种、毒种 324
(二)何为“扩散” 324
(三)如何认定“后果严重” 325
(四)如何理解本罪的犯罪主体 326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26
(一)本罪的主观方面认定 326
(二)本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328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转化犯问题 328
五、医疗事故罪 330
(一)罪名认定问题 330
(二)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认定 331
(三)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认定 333
(四)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过错的认定 335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336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336
(一)本罪罪过形态的认定 336
(二)本罪与他罪的界限认定 337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338
(一)本罪的既遂形态认定 338
(二)行为人将非法进境的固体废物转手卖给他人的如何处理 338
(三)本罪的加重构成的认定 338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339
(一)国家禁止进口或未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是否也属于本罪所称的固体废物 339
(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339
(三)本罪的主观罪过形态的认定 340
(四)国家工作人员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人或单位提供帮助的如何处理 341
四、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罪 341
(一)本罪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341
(二)紧急避险的认定问题 341
(三)非法捕杀的野生动物中既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又有一般野生动物的如何处理 342
五、非法采矿罪 342
(一)本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342
(二)非法采矿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342
(三)非法采矿罪与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343
(四)进行非法采矿造成占用大量耕地的如何处理 343
六、盗伐林木罪 343
(一)盗伐对家是农村农民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如何处理 343
(二)盗伐林木“数量较小”,但“情节严重”如何处理 344
(三)盗伐林木罪中所盗伐的林木是否要求必须是他人<其他国家单位、集体组织和个人>经营管理的林木 344
(四)盗伐林木罪特殊罪数形态的认定问题 345
(五)盗伐林木罪既遂形态认定 345
(六)盗伐林木罪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345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46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46
(一)何种行为可以确定为本罪的犯罪行为 346
(二)本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347
(三)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中的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348
(四)本罪的量刑若干问题 348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350
(一)“持有”是否必须随身携带 350
(二)持有与时间之间的联系 350
(三)“多次持有毒品,但每次数额均未达到定罪数量”,能不能够累计计算 351
(四)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翰、制造毒品罪的关系 351
(五)本罪与窝藏毒品罪的区别 351
(六)对于因盗窃毒品而进行非法持有如何定罪量刑 352
(七)为医用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如何处理 352
(八)非法持有假毒品的如何定性 352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353
(一)应否设立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353
(二)本罪对于犯罪对象有何限制 353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客观表现形式的认定 353
(四)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毒品犯罪,但不知从事何种犯罪对其进行包庇的如何处理 354
四、走私制毒物品罪 354
(一)本罪是否是行为犯 354
(二)本罪与他罪之间的界限如何界定 354
(三)本罪的既遂、未遂形态的认定 355
(四)本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355
(五)关于本罪的完善建议 356
五、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356
(一)本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指的是哪些规定 356
(二)刑法第350条第2款的适用 356
(三)本罪与他罪之间的界限 357
(四)本罪的既遂的认定 357
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357
(一)家庭集体参与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357
(二)本罪在主观上是否应具有制造毒品或营利目的 357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能否作为制造毒品的预备行为 358
(四)如何理解“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359
(五)本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的认定 359
(六)怎样理解“自动铲除” 360
(七)本罪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疑难问题 360
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360
(一)本罪是否属于教唆犯 360
(二)自己吸食客观上产生的不良影响致使他人吸毒能否以本罪处理 361
(三)过失造成他人吸毒可否成立本罪 361
(四)本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361
(五)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时,被引诱、教唆、欺骗人吸食毒品后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应如何处理 362
(六)犯罪对象是已有吸食、注射毒品习惯的人可以构成本罪吗 362
八、强迫他人吸毒罪 363
(一)如何正确理解“强迫” 363
(二)本罪主观方面的故意的内容的范围如何掌握 363
(三)本罪与他罪之间的界限 364
(四)本罪的既遂的要求的结果是什么 364
(五)本罪中一罪与数罪的疑难问题 365
九、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366
(一)构成本罪的主体有哪些 366
(二)本罪对行为人的目的有何要求 366
(三)本罪对犯罪对象有无特殊要求 367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367
一、组织卖淫罪 367
(一)“他人”的认定 367
(二)“组织”行为的认定 368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 370
(四)组织卖淫罪与一般犯罪集团的界限 371
(五)本罪的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371
二、强迫卖淫罪 372
(一)“强迫”的认定 372
(二)如何理解“卖淫”的含义 373
(三)关于本罪的主体 374
(四)强迫卖淫罪的一罪与数罪 374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 375
(一)如何认定本罪的主观方面 375
(二)如何认定“协助”行为 376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377
四、引诱幼女卖淫罪 378
(一)构成本罪,是否需要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引诱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378
(二)引诱幼女卖淫罪的一罪与数罪认定 379
五、传播性犯罪 380
(一)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 380
(二)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 381
(三)罪与非罪问题 382
(四)传播性病罪一罪与数罪问题 383
(五)关于本罪停止形态的认定 383
六、嫖宿幼女罪 384
(一)如何理解“嫖宿” 384
(二)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 384
(三)引诱幼女卖淫而后加以嫖宿行为应如何处理 385
(四)嫖宿被强迫卖淫幼女行为应如何处理 385
(五)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罪的界限 386
(六)本罪的既、未遂的认定 386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387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387
(一)本罪中的犯罪对象的认定 387
(二)有些文艺作品既有淫秽性描写、又有科学性与艺术价值时,应如何对待 387
(三)行为人与一般人对该物品的性质发生分歧应当如何处理 388
(四)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既遂形态的认定 388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388
(一)为他人提供书号,他人尚未出版淫秽书刊被查封如何处理 388
(二)构成本罪的主休是否仅限于出版行业的单位及工作人员 388
(三)构成本罪是否以购买书号的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为必要条件 389
(四)本罪所要求的危害结果怎样认定 389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 390
(一)关于罪名的认定问题 390
(二)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 390
(三)通过传播淫秽物品进行淫乱活动的如何处理 390
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390
(一)只展示淫秽音像制品本身,但没有展现其内容,如何处理 390
(二)行为人先制作、复制淫秽音像制品,后来再进行组织播放,如何处理 391
(三)本罪处罚的主体范围如何掌握 391
(四)在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过程中,仅向参与人收取基本成本费的如何处理 391
(五)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成立对于被组织者的要求 391
五、组织淫秽表演罪 391
(一)是否必须组织“他人”才能进行淫秽表演 391
(二)对淫秽表演的参加者能否以本罪论处 392
(三)若组织者为吸引嫖客而进行组织淫秽表演如何处理 392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393
第一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393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393
(一)军人的家属和亲友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393
(二)执行职务时间的界限如何掌握 393
(三)暴力造成军人人身伤害的性质如何认定 394
(四)走私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边防军人依法缉私的如何处理 394
(五)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既遂未遂形态的认定 394
(六)如何掌握“执行职务”的合理界限 394
二、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95
(一)行为人盗窃军事设施上的某些材料或者零部件,造成军事设施、严重毁损的如何处理 395
(二)认定本罪的犯罪形态应当注意的问题 395
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396
(一)假冒军人身份是否仅为普通人冒充军人一种情况 396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认定 396
四、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398
(一)本罪与教唆犯的区别和联系 398
(二)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军人实际上逃离部队 399
五、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399
(一)若行为人对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涂改如何处理 399
(二)本罪与伪造部队首长私人的文书、印章行为的界限 399
(三)虚构部队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能否构成本罪 399
(四)伪适、变造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是要求形式上的真实还是内容上的真实 400
(五)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如何处理 400
六、盗窃、抢夺武器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400
(一)抢劫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如何处理 400
(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既遂形态的认定 401
第二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402
一、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402
(一)仅仅向少数人传播谣言可否构成本罪 402
(二)本罪的既遂形态的认定 402
二、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403
(一)如何处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后予以窝藏的行为的性质 403
(二)本罪与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如何区分 403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404
第一节 贪污罪 404
一、贪污罪的主体问题 404
(一)贪污罪主体的本质属性 405
(二)贪污罪主体的范围 408
二、贪污罪中的数额认定 413
(一)贪污共同犯罪中的贪污数额认定 413
(二)贪污罪不同犯罪对象的数额认定 417
(三)贪污罪中的犯罪数额起点的认定 419
(四)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贪污罪数额的累计计算 421
三、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中的“情节较重”、“情节较轻”的理解和适用 422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 423
一、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423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理解与认定 423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是否有犯罪数额起点限制 424
(三)对“营利活动”的理解 425
(四)对“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理解与认定 425
(五)关于挪用公款具体用途的认定 427
二、“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认定问题 427
(一)对“不退还”的理解 428
(二)数额巨大不退还是指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后尚有部分不退还还是指挪用公款后在一审宣判前尚有数额巨大的公款不能退还 429
三、“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 429
(一)多次挪用公款的种类 429
(二)多次挪用公款数额认定的分歧 430
(三)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 430
四、担保行为中的挪用公款问题 432
五、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问题 433
(一)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的条件 433
(二)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当挪用人与使用人在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认识不一致时,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433
(三)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是否仅限于挪用人和使用人 434
六、挪用公款罪的罪数形态的认定 435
(一)一次或多次挪用作为一罪认定的情况 435
(二)挪用公款罪的牵连犯问题 435
七、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受贿罪之界限 436
(一)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之界限 436
(二)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之界限 437
第三节 贿赂罪 438
一、受贿罪适用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438
(一)受贿罪客观方面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438
(二)刑法第388条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443
(三)刑法第386条适用中的疑难 445
(四)受贿罪的牵连犯罪问题 447
(五)受贿罪的共犯的认定 447
二、行贿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449
(一)对行贿罪构成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与认定 449
(二)刑法第389条第2款的适用问题 451
第九章 渎职罪 453
一、滥用职权罪 453
(一)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453
(二)滥用职权的行为方式是否包括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任意放弃职责 453
(三)本罪中主观方面的罪过形态如何确定 454
(四)如何理解本条款中“刑法另有规定的” 454
(五)如何认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54
(六)在实践中,注意运用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应看哪些方面 454
(七)刑法第397条第2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是独立成罪还是作为加重情节 455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456
(一)上述两罪所述的泄露具体指何种情况 456
(二)刑法第398条所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是从轻发落的含义吗 456
(三)本罪在法定刑设置上的缺陷 456
三、徇私枉法罪 457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否仅指《刑法》第94条所指的范围 457
(二)若行为人徇情“大义灭亲”应如何处理 457
(三)本罪罪状的“无罪”正确含义指什么 457
四、枉法裁判罪 458
(一)民事审判的范围如何确定 458
(二)如何正确处理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458
(三)枉法调解能否依本罪定罪处罚 458
(四)如何正确区分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的界限 459
五、私放在押人员罪 459
(一)在押人员是否包括被私放者不构成犯罪的 459
(二)间接故意能否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459
(三)在押是否必须理解为经司法机关依法拘留、逮捕 460
(四)私放在押人员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460
(五)如何正确区分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脱逃罪的帮助犯 461
六、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461
(一)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461
(二)若有决定权的机关明知材抖系假仍予减刑、假释,但事前并无主观联系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461
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462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包括公安人员 462
(二)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462
(三)若该刑事案件非该行政执法人员的权限范围内的案件,能否以本罪进行定罪处罚 462
八、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463
(一)本罪的主观方面出于过失还是故意 463
(二)税收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偷税等犯罪人相勾结的行为如何处理 463
九、放纵走私罪 464
(一)海关工作人员事前与走私罪犯通谋,又放纵走私的应如何处理 464
(二)海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走私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464
十、卫生检疫部门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464
十一、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465
(一)本罪的主体范围 465
(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465
(三)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465
十二、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466
(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还是由过失构成 466
(二)本罪条文的立法完善 466
十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467
(一)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属于临时抽调的,是否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67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既遂形态认定 467
(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中的“提供便利”与窝藏罪中的“窝藏行为”的区分和联系 467
(四)本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界限 467
(五)若行为人向制售伪劣商品、走私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应如何处理 468
(六)本罪中的“逃避处罚”是指刑事处罚,还是也包括行政处罚 468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469
第一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469
一、投降罪 469
(一)本罪的客观行为是否仅仅表现为“自动放下武器” 469
(二)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469
(三)投降敌人后为敌人效劳的是否属于投敌叛变罪的结合犯 470
二、战时临阵脱逃罪 470
(一)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故意心态如何认定 470
(二)如何处理与投降罪的犯罪竞合问题 470
(三)如何处理本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竞合 471
(四)本罪的既遂形态认定 471
第二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471
一、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471
(一)如何理解“违反职责的活动” 471
(二)本罪对犯罪主体有无限制 471
二、军人叛逃罪 472
(一)是否军人滞留境外均可以本罪处理 472
(二)本罪与自动投降罪的界限 472
三、战时自伤罪 472
(一)是否在战时的任何自伤都可构成本罪 472
(二)战时自伤罪与其它犯罪的竞合问题 472
第三节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473
一、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473
(一)关于数罪并罚的问题 473
(二)若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方法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应该怎样定罪 473
(三)若军人携带武器逃离部队如何定罪 473
二、逃离部队罪 473
(一)军人逃离部队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如何处理 473
(二)如何区分本罪与擅离军事职守罪的界限 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