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条至第九条 1
第二章 文例 第十条至第二十条 29
第三章 时例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47
第四章 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 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 51
第五章 未遂罪 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 83
第六章 共犯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 89
第七章 刑名 第四十八条至第六十四条 111
第八章 累犯 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八条 143
第九章 并合论罪 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五条 155
第十章 刑之酌科 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八条 187
第十一章 加减例 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九条 199
第十二章缓刑 第九十条至第九十二条 207
第十三章 假释 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 215
第十四章 时效 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二条 221
第二编 分则 238
第一章 内乱罪 第一百零三条至第一百零六条 238
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一百零七条至第一百二十条 243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 253
第四章 渎职罪 第一二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257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 275
第六章 妨害选举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至第一百五十五条 285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六十九条 291
第八章脱逃罪 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 303
第九章 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至第一百七十八条 315
第十章伪证及诬告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至第一百八十六条 321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至第二百十条 343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第二百十一条至第二百十七条 363
第十三章 伪造度量衡罪 第二百十八条至第二百二十三条 375
第十四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至第二百三十九条 379
第十五章 妨害风化罪 第二百四十条至第二百五十三条 407
第十六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至第二百六十条 425
第十七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至第二百六十六条 445
第十八章 妨害农工商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至第二百七十条 456
第十九章 鸦片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七条 461
第二十章 赌博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至第二百八十一条 477
第二十一章 杀人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至第二百九十二条 485
第二十二章 伤害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至第三百零三条 517
第二十三章 堕胎罪 第三百零四条至第三百零八条 539
第二十四章 遗弃罪 第三百零九条至第三百十二条 545
第二十五章 妨害自由罪 第三百十三条至第三百二十三条 549
第二十六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至第三百三十二条 567
第二十七章 妨害密秘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至第三百三十六条 575
第二十八章 窃盗罪 第三百三十七条至第三百四十二条 579
第二十九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第三百四十三条至第三百五十五条 595
第三十章 侵占罪 第三百五十六条至第三百六十二条 623
第三十一章 诈欺及背信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至第三百六十九条 637
第三十二章 恐吓罪 第三百七十条至第三百七十五条 649
第三十三章 赃物罪 第三百七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九条 655
第三十四章 毁弃损坏罪 第三百八十条至第三百八十七条 661
附录 671
刑法施行条例 671
刑法草案与暂行新刑律损益表 675
刑法草案与暂行新刑律之异同 681
审查刑法草案意见书 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