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第一章 宋代的司法机构 23
第一节 中央司法机构 25
一 大理寺 25
二 刑部 审刑院 29
三 御史台的司法职能 31
四 登闻鼓院 登闻检院 理检院 军头引见司 34
五 诉理所 35
第二节 京畿和地方司法机构 36
一 京畿司法机构 36
二 纠察在京刑狱司 41
三 诸路监司 43
四 州、县司法机构 47
第三节 专门审判机构 54
一 军事审判机构 54
二 财经审判机构 59
三 宗室审判机构 65
第四节 临时审判机构 67
一 杂议 67
二 制勘院 70
三 推勘院 73
第二章 司法官吏的选任 80
第一节 范围广泛的一般法律考试 81
一 神宗以前的明法科 81
二 神宗时的“新科明法” 86
三 重出官之试 89
第二节 选拔法官的专门考试——试刑法 102
一 试刑法开始的时间 102
二 参试人应具备的条件 103
三 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105
四 试刑法关防 106
五 试中推恩法 107
第三节 临时法官的选差 109
一 皇帝亲自选差制勘官 110
二 监司选差临时推勘官 111
三 选差临时法官与磨勘的关系 112
第四节 法吏的选任 113
一 考试收补 113
二 抽差填缺 116
第五节 对司法官吏的纪律约束 117
一 及时赴任 117
二 勤于职守 118
三 交割离任 123
第三章 起诉制度 125
第一节 起诉方式 126
一 被害人自诉 126
二 一般人告发 127
三 犯罪人自首 128
四 官司纠举 132
第二节 对起诉的有关政策 141
一 奖励控告 141
二 惩罚隐瞒不告、官司不纠者 144
三 限制控告的措施 149
四 对诬告及官司纠举不实的处理 162
第三节 对控告的受理 164
一 有权受理控告的机构 164
二 有关受理的各项政策 167
第四章 强制措施 175
第一节 缉捕机构 175
一 尉司 175
二 巡检司 178
三 尉司和巡检司的职责范围 183
四 其它强制机构 188
第二节 逮捕 190
一 执行逮捕的条件 190
二 逮捕过程中的若干细则 192
三 逮捕制度存在的弊端 195
第三节 监禁 199
一 羁押犯人的条件 199
二 羁押中的种种弊端 202
第四节 其他强制措施 205
一 追摄、勾追 205
二 门留、寄收 207
三 寄禁 208
第五章 证据制度 210
第一节 言词证据 211
一 被告、原告供述和陈述 211
二 证人证言 212
第二节 物证和书证 217
一 物证 217
二 书证 222
第三节 检查、勘验 227
一 检验范围 227
二 检验程序 229
三 检验笔录 233
四 检验人员及其责任 238
五 尸不经验者奏裁 241
六 宋代检验领域的重大成果 241
第四节 宋代证据制度的特点 244
第六章 审判制度 247
第一节 审判管辖 247
一 级别管辖 248
二 地区管辖 252
三 专门管辖 252
第二节 审判期限 254
一 一般程序的审判期限 254
二 特殊程序的审判期限 258
三 “急案”审判期限 260
四 断狱稽违的责任 262
第三节 推问勘鞫 264
一 有关的制度 265
二 刑讯 272
三 结案 280
第四节 检断判决 283
一 援法定罪 283
二 鞫谳分司 286
三 严密程序 289
第五节 特种刑事审判——推勘与制勘 298
一 推勘 298
二 制勘 302
第七章 复审 复核 奏裁及清理留狱制度 307
第一节 申诉复审 307
一 申诉时效 308
二 申诉的方式及程序 310
三 复审 314
第二节 奏裁制度 330
一 非死刑疑案及命官案子的奏裁 330
二 死刑疑案的奏裁 333
三 奏裁案的复审 336
四 奏裁制度之利弊 350
第三节 死刑复核、复奏制度 352
一 死刑复核制 352
二 死刑复奏制 355
第四节 对留狱的最后清理 357
一 无狱机关的清理——“断绝” 357
二 有狱机关的清理——“狱空” 358
三 全国或地区性的大规模清理——“恩宥” 360
第八章 执行制度 364
第一节 笞刑和杖刑 364
一 刑具与施刑部位 365
二 刑制的演变 367
三 笞杖执行的特点 372
第二节 徒流编配 373
一 编配的执行 374
二 执行编配的其他规则 385
第三节 死刑 388
一 死刑的种类 389
二 行刑的具体规定 393
三 死刑的缓期 395
四 死刑的减免 398
第九章 监狱管理制度 401
第一节 监狱 402
一 京师监狱 402
二 地方监狱 404
三 监狱的使用及规模 407
第二节 囚犯管理 409
一 门卫制度 409
二 狱具制度 413
三 禁系分类 415
第三节 悯囚制度 416
一 衣食供给制度 417
二 病囚管理 418
三 其它规定 421
第四节 狱治的作用及其黑暗 423
一 狱治的作用 423
二 狱治的黑暗 424
第十章 司法监察制度及法官的责任 427
第一节 司法监察制度 428
一 监察机构的司法监察活动 428
二 遣使巡按地方刑狱 437
三 司法机构的上下级监察 439
四 中央行政系统对司法的监察 444
五 同僚互察 447
六 当事人的越诉 451
第二节 法官的责任 453
一 故出入人罪的责任 453
二 失出入人罪的责任 463
后记 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