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1
第一章 机构人员 6
第一节 清末民国司法行政机构 6
第二节 苏维埃司法行政机构 7
第三节 建国后司法行政机构 8
第二章 法制宣传 19
第一节 民国法制宣传 19
第二节 建国后法制宣传 20
第一节 民国律师 35
第三章 律师 35
第二节 建国后律师 37
第三节 律师协会 59
第四章 公证 63
第一节 民国公证 63
第二节 建国后公证 66
第五章 调解 79
第一节 清末民国调解 79
第二节 人民调解 81
第一节 清末民国法学教育 94
第六章 法学教育 94
第二节 建国后法学教育 98
第七章 法学研究 106
第一节 研究机构 106
第二节 研究活动 107
第三节 学术交流 115
第八章 乡镇法律服务 117
第一节 法律服务所 117
第二节 法律服务业务 118
第一节 清末民国监狱 121
第九章 监狱劳改队 121
第二节 国民党特务集中营 125
第三节 苏维埃劳动感化院 128
第四节 建国后监狱劳改队 131
第十章 劳动改造 136
第一节 狱政管理 136
第二节 教育改造 142
第三节 劳改生产 148
第四节 生活卫生管理 155
第五节 留场(厂)就业 157
第十一章 劳动教养 160
第一节 劳教机构 160
第二节 收容审批 161
第三节 管理制度 162
第四节 教育措施 166
第五节 解教安置 169
第一节 政治工作 171
第十二章 党政工作 171
第二节 秘书工作 174
第三节 司法行政法制 178
第四节 计划、财务、装备 182
第五节 纪检、监察、审计 184
第十三章 人物 187
第一节 人物传略 187
第二节 人物表 193
大事纪年 197
江西详办罪犯习艺所章程 231
附录 231
江西省全省模范监狱开办章程 234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 237
江西省人民政府通令(府法字第15号) 238
江西省人民政府指示(53府法刑字第1号) 239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江西省人民政府司法厅的决定 241
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242
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司法关于进一步开展公证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245
江西省劳动教养工作实施办法 248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司法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0]190号文件,迅速建立各地区和各市、县司法行政机构的报告》 250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52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司法厅《关于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25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劳改局机构的通知 257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 258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要点》的通知 259
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机构级别问题的通知 262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建设的通知 263
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单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26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66
编后记 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