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1
总目录 1
目 录(上) 3
第一编 总则 3
【本编概要】 3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6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6
【本章概要】 6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法释〔1998〕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法释〔1998〕 9
第二条刑法的任务 10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13
第四条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 15
第五条罪刑相适应原则 16
第六条刑法的地域效力 19
第七条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22
第八条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25
第九条我国刑法的刑事普遍管辖权 26
第十条 适用我国刑法处理的不受外国审判约束 28
第十一条刑法属地管辖的特别规定 30
第十二条刑法的溯及力 33
第二章 犯罪 38
【本章概要】 38
第二章犯罪 38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39
【本节概要】 39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39
第十三条犯罪的定义 41
第十四条犯罪故意 48
第十五条犯罪过失 55
第十六条意外事件 63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66
第十八条刑事责任能力 74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的问题 80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82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93
【本节概要】 100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00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00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102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107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115
【本节概要】 120
第三节共同犯罪 120
第三节 共同犯罪 120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界定 122
第二十六条主犯及其处罚 127
第二十七条从犯的认定与处罚 133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的认定与处罚 135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的认定与处罚 137
第四节单位犯罪 142
第四节 单位犯罪 142
【本节概要】 142
第三十条单位犯罪 146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 151
第三章刑罚 154
【本章概要】 154
第三章 刑罚 154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157
【本节概要】 157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157
第三十二条刑罚体系和刑罚分类 158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160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 163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164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的非刑罚处理方法 167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处理方法——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分 169
第二节管制 173
第二节 管制 173
【本节概要】 173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175
第三十九条管制的内容 177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180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 182
第三节 拘役 184
【本节概要】 184
第三节拘役 184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186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187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 189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190
【本节概要】 190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190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 192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 193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195
【本节概要】 196
第五节死刑 196
第五节 死刑 196
第四十八条 死刑和死缓的适用范围以及核准制度 197
第四十九条适用死刑的例外情况 203
第五十条死缓期满后的处理 206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期限的计算 209
第六节 罚金 210
【本节概要】 210
第六节罚金 210
第五十二条罚金刑的适用原则 212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214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216
【本节概要】 216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216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217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220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222
第五十七条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适用对象 224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 226
【本节概要】 228
第八节 没收财产 228
第八节没收财产 228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230
第六十条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 232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235
第一节量刑 235
【本章概要】 235
第一节 量刑 235
【本节概要】 235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235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基本原则 237
第六十二条从重、从轻处罚 241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244
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犯罪所用财物 247
【本节概要】 251
第二节累犯 251
第二节 累犯 251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253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累犯 257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259
【本节概要】 259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259
第六十七条 自首的认定 261
第六十八条立功的认定和处罚 268
第四节数罪并罚 270
第四节 数罪并罚 270
【本节概要】 270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276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漏判之罪的并罚 280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283
第五节 缓刑 286
【本节概要】 286
第五节缓刑 286
第五节缓刑 286
第七十二条适用缓刑的条件 290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293
第七十四条 不适用缓刑的情况 296
第七十五条缓刑的考察 298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执行 303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 307
【本节概要】 311
第六节 减刑 311
第六节减刑 311
第六节减刑 311
第七十八条减刑的条件 312
第七十九条减刑的程序 318
第八十条减刑刑期的计算 320
第七节假释 322
第七节假释 322
【本节概要】 322
第七节 假释 322
第八十一条适用假释的条件 323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 328
第八十三条假释考验期限 329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的义务 331
第八十五条假释的执行 332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 334
第八节 时效 337
【本节概要】 337
第八节时效 337
第八节时效 337
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 339
第八十八条时效延长 342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344
【本章概要】 347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制定 347
第五章 其他规定 347
第五章其他规定 347
第五章其他规定 347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认定 349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 353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357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 360
第九十五条重伤的认定 362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371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认定 373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认定 375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377
第一百条 受过刑事处罚人的诚实义务 378
第一百零一条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 380
第二编分则 385
第二编分则 385
【本编概要】 387
第二编分则 387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389
【本章概要】 389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389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389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393
条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397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400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 402
权罪 402
第一百零六条境内外相勾结实施三种危害国家安 406
全犯罪从重处罚 406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407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410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412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415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 417
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417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419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死刑适用和附加 421
刑适用 421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424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424
【本章概要】 424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424
或者以危险方法破坏公共安全罪 430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 430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46
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 446
果加重;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 446
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 446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 446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458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463
罪 468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468
第一百一十九条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 476
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476
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过 476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486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489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493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495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 497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497
设施罪 497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 502
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 502
卖、运输核材料罪 502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508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513
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罪 513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 518
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518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523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抢支、弹药、管制刀具、 526
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526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530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533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536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543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550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556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59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562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565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568
【本章概要】 568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568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568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571
【本节概要】 571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571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571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574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581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587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592
罪 592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97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602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607
罪 607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 613
种子罪 613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 619
品罪 619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节各法条之适用原则 623
第一百五十条单独犯本节各罪的处罚 625
第二节 走私罪 629
【本节概要】 629
第二节走私罪 629
第二节走私罪 629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 632
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 632
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 632
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 632
物制品罪 632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 649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653
第一百五十四条 后续性的走私行为 657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准走私行为和走私固体废弃物罪 660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罪的共犯 663
抗拒缉私的处罚 665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方法 665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666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666
【本节概要】 666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666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671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675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681
第一百六十一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687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691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档案罪 696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705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711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715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719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722
第一百六十八条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亏损 725
罪 725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 728
产罪 728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732
【本节概要】 732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732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732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736
伪造的货币的行为的定罪处罚 742
货币罪;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 742
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 742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机 742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749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751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 755
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单位 755
犯前两款罪的处罚 755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764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768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772
位犯两罪的处罚 778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 778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单 778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781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788
合约罪;单位犯罪的处罚 798
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 798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 798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807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适用侵占罪和贪 815
污罪的情况 815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适用 817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行贿罪的 817
情形 817
第一百八十五条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适用 820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情形 820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 822
放贷款罪;单位犯罪;关系人范围 822
的确定 822
款罪 830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用帐户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 830
第一百八十八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832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836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骗购外汇罪 844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852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858
【本节概要】 858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858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858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861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866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871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882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886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892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894
第一百九十九条金融诈骗罪的死刑适用 902
处罚 903
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 903
第二百条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 903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905
【本节概要】 905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905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905
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 908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914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919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 924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 928
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928
罪 938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938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943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 947
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947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 950
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950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950
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950
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 950
罪 950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和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 960
其他发票行为的定罪处罚 960
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 960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有关罪的处罚 962
第二百一十二条税务机关追缴优先原则 966
【本节概要】 967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967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967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967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970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976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 981
标标识罪 981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985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991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998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1003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各罪的处罚 1009
【本节概要】 1011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011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1011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1011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013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1017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1022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1026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1032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1040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1042
倒卖车票、船票罪 1042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047
第二百二十九条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1050
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 1050
重大失实罪 1050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1056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各罪的处罚 1059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064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064
【本章概要】 1064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064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1069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1074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1080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1090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奸淫幼女罪 1093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 1107
罪 1107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1111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 1113
(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13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1117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1122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1128
罪 1134
第二百四十二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1134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1138
目 录(下) 1143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 1143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1146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1151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1158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1163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1167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1169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1171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1171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1174
罪 1179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 1179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1184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1188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 1190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1194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1199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人婚姻罪 1202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1208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1211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1211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1212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1217
【本章概要】 1221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221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1224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1233
第二百六十五条侵犯他人电信设备、设施行为的定 1249
罪处罚 1249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1251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1258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1261
的转化 1263
第二百六十九条 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向抢劫罪 1263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1265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1269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1275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1278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1285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1289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1291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295
【本章概要】 1295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295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295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1297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1297
【本节概要】 1297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1297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1301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1306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1308
身份证罪 1313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1313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313
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 1313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1313
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 1313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1321
罪 1323
国家绝密、机密文件、盗料物品 1323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 1323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1328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1330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332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333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等犯罪 1337
的定罪处罚 1337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1343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定罪处罚 1348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 1348
国家机关罪 1348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 1353
序罪 1353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1356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1359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1361
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361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1361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1370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1374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 1378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1378
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1382
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 1384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 1391
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 1391
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 1391
人死亡罪 1391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 1401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罪 1407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 1408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1411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1413
【本节概要】 1413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1413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1413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1417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 1421
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1421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 1424
据罪 1424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 1430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1433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罪;包庇罪 1438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1442
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赃、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1444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1450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罪查封、扣押、冻结的财 1455
产罪 1455
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1458
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1464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暴动 1467
越狱罪 1467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1473
【本节概要】 1473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1473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1473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475
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1479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1481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1481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486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1490
第三百二十三条破坏界桩、界碑罪;破坏永久性测 1492
量标志罪 1492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1495
【本节概要】 1495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1495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1495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 1497
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1497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 1502
罪 1502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1505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1507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 1509
古人类化石、石脊椎动物化石罪 1509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 1516
转让国有档案罪 1516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1520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1520
【本节概要】 1520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1520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22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1527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1529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 1532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和强迫他人 1532
出卖血液的行为适用故意伤害罪的 1532
情形 1532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 1536
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 1536
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1536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1546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1549
第三百三十七条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1553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557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557
【本节概要】 1557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557
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1559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 1562
进口固体废物罪 1562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567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 1571
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 1571
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 1571
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1571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耕地罪 1580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 1582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1585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 1588
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1588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所定之罪的处罚 1595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599
【本节概要】 1599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599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599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602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1609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 1615
隐瞒毒品、毒赃罪 1615
第三百五十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 1623
品罪 1623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1631
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1636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 1636
强迫他人吸毒罪 1638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638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1645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1647
的,从重处罚 1651
第三百五十六条犯五种特定毒品罪,又犯毒品罪 1651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数量标准 1652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654
【本节概要】 1654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654
组织卖淫罪 1656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 1656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 1665
幼女卖淫罪 1665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 1670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种行业的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 1675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 1675
他人卖淫行为的定罪处罚 1675
处罚 1677
第三百六十二条特种行业的人员犯包庇罪的定罪 1677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679
【本节概要】 1679
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679
淫秽物品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 1681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1681
版淫秽书刊罪 1681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 1688
音像制品罪 1688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1694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规定各罪的处罚 1696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定义和范围 1698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1701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1701
【本章概要】 1701
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 1704
行动罪 1704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 1708
通信罪 1708
第三百七十条 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 1713
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1713
军事设施罪 1713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 1717
事管理区秩序罪 1717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1722
部队军人罪 1727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 1727
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1729
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 1732
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 1732
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1732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 1732
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 1741
罪;拒绝、逃避服役罪 1741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1745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1747
第三百七十九条 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1749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1751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1753
【本章概要】 1756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1756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1756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1758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 1776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1782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1794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 1802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 1803
第三百八十八条 间接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的处罚 1807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1811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 1815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 1816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 1819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1824
的定罪处罚 1830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礼物拒不交公 1830
隐瞒不报罪 1831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境外存款 1831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罪没财物罪 1838
【本章概要】 1845
第九章渎职罪 1845
第九章 渎职罪 1845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1851
第三百九十八条 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 1859
秘密罪 1859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 1866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 1876
脱逃罪 1876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1882
执行罪 1882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885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1889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1892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 1895
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 1895
凭证罪 1895
同失职被骗罪 1901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 1901
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1905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1908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911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 1915
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1915
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 1924
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1927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 1931
检疫失职罪 1931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职 1935
责罪 1935
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1937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 1937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 1942
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 1942
儿童罪 1942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1949
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1951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1953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1957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1957
【本章概要】 1957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 1961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 1969
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 1972
军令罪 1972
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 1977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 1982
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1985
第四百二十六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1990
第四百二十七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1994
第四百二十八条违令作战消极罪 1996
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1999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 2001
刺探、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2003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 2003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 2009
军事秘密罪 2009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2015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罪 2018
第四百三十五条逃离部队罪 2020
第四百三十六条武器装备肇事罪 2022
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2026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2028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2033
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2035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2037
第四百四十二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2040
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 2041
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2045
第四百四十五条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2047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 2049
民财物罪 2049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 2053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 2054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适用缓刑 2056
第四百五十条 军人的界定 2058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认定 2061
第四百五十二条刑法的生效与失效 2063
附则 2063
附 则 2063
附 录 2078
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2078
附 录 2078
次会议修订) 20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78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207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 2179
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179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179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17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 2182
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2182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182
会第十二次会议) 2182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184
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1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2184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188
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18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2188
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1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十问题的解释(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37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1997〕5号) 21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0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1月8日起施行。法释〔1997〕6号) 21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3日起施行。法释〔1997〕11号) 21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2196
(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2次 2196
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3日起施行。法释〔1997〕 2196
12号) 21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法释〔1998〕4号) 2197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20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205
(1998年3月26日 法发〔1998〕3号) 22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法释〔1998〕6号) 2206
号) 2208
号) 22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法释〔1998〕18号) 22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8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1998〕20号) 2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法释〔1998〕 2215
30号) 2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法释〔1999〕12号) 22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法释〔1999〕14号) 222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2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4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法释〔1999〕17号) 225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会议、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30日起施行。法释〔1999〕18号) 225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医学鉴定作出伤情程度结论问题的批复(1999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自1999年10月11日起施行。 高检发研字〔1999〕20号) 22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法释〔2000〕1号) 22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258
(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2258
〔2000〕4号) 2258
109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法释 22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 2259
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259
(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2259
109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法释 2259
〔2000〕5号) 225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 2260
(2000年3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2260
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3月15日起施行。) 2260
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2260
3月14日起施行。 高检发研字〔2000〕7号) 226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 2261
(2000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自2000年 2261
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261
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 2262
论处的批复 2262
(2000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 2262
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4月24日 2262
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2000〕2号) 226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 2262
〔2000〕13号) 22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 2263
(2000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2263
1110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法释 2263
的解释 22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 2266
性问题的批复 2266
(2000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2266
111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5月12日起施行。法释 2266
〔2000〕10号) 2266
〔2000〕11号) 2267
(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22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267
1113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法释 2267
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法释 2268
〔2000〕12号) 22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2271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71
(2000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 2271
会议通过,自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00〕 2271
1号) 227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 2274
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274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 2274
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法释〔2000〕 2274
15号) 2274
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法释[2000] 2275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 2275
19号) 2275
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227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 2275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 2276
的批复 2276
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21日起施行。法释[2000] 2276
21号) 22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 2276
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 22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2277
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2277
问题的批复 2277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 2277
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27日起施行。法释[2000] 2277
22号) 22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2278
若干问题的解释 2278
(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 2278
会议通过 自2000年9月14日起施行 法释〔2000〕 2278
26号) 2278
复 2280
会议通过 法释〔2000〕28号) 2280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 22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 2280
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 22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2281
干问题的解释 2281
(200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1次 2281
会议通过法释〔2000〕30号) 22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 2288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 2288
问题的批复 2288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 2288
会议通过 法释〔2000〕31号) 2288
后 记 2289
后 记 2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