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
第一章 总则 30
第一条 〔保险法的立法宗旨〕 30
第二条 〔保险法的概括定义〕 33
第三条 〔保险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37
第四条 〔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38
第五条 〔商业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 41
第六条 〔向境外保险公司投保的限制〕 42
第七条 〔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原则〕 43
第八条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关〕 45
第二章 保险合同 4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7
第九条 〔保险合同的定义〕 48
第十条 〔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 52
第十一条 〔保险利益〕 55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保险合同的要式性〕 58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1
第十四条 〔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 62
第十五条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63
第十六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65
第十七条 〔免责条 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67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 款〕 68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 款〕 73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变更〕 74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76
第二十二条 〔索赔单证的提交〕 78
第二十三条 〔保险责任的履行期限〕 79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的拒绝赔付〕 81
第二十五条 〔未决赔款〕 82
第二十六条 〔索赔时效〕 83
第二十七条 〔保险欺诈〕 85
第二十八条 〔再保险〕 87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89
第三十条 〔保险合同的解释〕 90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和再保险接受人的保密义务〕 92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93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95
第三十三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 97
第三十四条 〔特殊合同的不得解除〕 98
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减灾防损义务〕 100
第三十六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102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降低保险费的情形〕 103
第三十八条 〔解除合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 105
第三十九条 〔保险价值的确定与保险金额〕 106
第四十条 〔重复保险〕 108
第四十一条 〔为减少、防止损失费用的承担〕 109
第四十二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111
第四十三条 〔受损保险标的权利的转移〕 112
第四十四条 〔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 114
第四十五条 〔代位权行使所受的影响〕 116
第四十六条 〔不得行使代位权的情形〕 118
第四十七条 〔代位权行使时被保险人提供资料的义务〕 119
第四十八条 〔检验费的承担〕 119
第四十九条 〔责任保险〕 120
第五十条 〔责任保险中争议处理费用的承担〕 122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123
第五十一条 〔人身保险合同的定义〕 125
第五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28
第五十三条 〔被保险人年龄错误的效果〕 130
第五十四条 〔死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限制〕 132
第五十五条 〔第三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 134
第五十六条 〔保险费的支付〕 136
第五十七条 〔保费未付的效果(一)〕 137
第五十八条 〔保费未付的效果(二)〕 139
第五十九条 〔保费未付的效果(三)〕 141
第六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一)〕 142
第六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二)〕 144
第六十二条 〔受益人的变更〕 145
第六十三条 〔法定受益人〕 147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一)〕 149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二)〕 151
第六十六条 〔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三)〕 153
第六十七条 〔保险人代位追偿的禁止〕 154
第六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效果〕 156
第三章 保险公司 157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158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设立的许可〕 161
第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 件〕 162
第七十二条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166
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设立的初审申请文件〕 168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正式设立的申请文件〕 170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期限〕 176
第七十六条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及保险公司的设立登记〕 177
第七十七条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180
第七十八条 〔保险金之提存〕 181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182
第八十条 〔保险公司的代表机构〕 186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变更及其批准〕 186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 193
第八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203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的解散及其清算〕 204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被撤销及其清算〕 208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的破产及其清算〕 209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后人寿保险合同及其准备金的处理〕 211
第八十八条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212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终止时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216
第九十条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准用〕 217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225
第九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与限制〕 226
第九十二条 〔再保险业务〕 230
第九十三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 232
第九十四条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 234
第九十五条 〔公积金的提取〕 235
第九十六条 〔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存〕 236
第九十七条 〔最低偿付能力〕 237
第九十八条 〔自留保险费的限制〕 238
第九十九条 〔保险业务量的限制〕 240
第一百条 〔危险单位事项的核准〕 241
第一百零一条 〔再保险的强制规定〕 242
第一百零二条 〔境内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优先原则〕 243
第一百零三条 〔再保险业务的限制与禁止〕 244
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资金的运用〕 245
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禁止〕 247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250
第一百零六条 〔基本保险条 款和保险费率制订的监管〕 251
第一百零七条 〔保险业财务制度的监管〕 253
第一百零八条 〔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 255
第一百零九条 〔保险公司整顿的发生〕 257
第一百一十条 〔整顿组织的职权〕 260
第一百一十一条 〔整顿期间保险业务的进行〕 261
第一百一十二条 〔整顿的结束〕 262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接管〕 263
第一百一十四条 〔接管组织的组成及接管的实施办法〕 266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接管期限〕 267
第一百一十六条 〔接管的终止〕 268
第一百一十七条 〔营业统计报表的监管〕 270
第一百一十八条 〔营业统计报表的报送期限〕 271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精算报告制度〕 272
第一百二十条 〔保险事故的评估鉴定〕 273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会计帐簿监管〕 274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277
第一百二十二条 〔保险代理人的定义〕 278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的定义〕 280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理行为效果的归属与行为禁止〕 281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险经纪人的赔偿责任〕 282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行为的禁止〕 283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从业条 件〕 285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执业设备与监管〕 286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代理人的登记〕 287
第一百三十条 〔其他条 款的适用〕 288
第七章 法律责任 290
第一百三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欺诈的法律责任〕 291
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95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济人的法律责任〕 297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险人之工作人员骗取保险金的法律责任〕 299
第一百三十五条 〔擅立保险公司及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 300
第一百三十六条 〔保险人超出营业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 302
第一百三十七条 〔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法律责任〕 303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公司财会制度及设立制度的法律责任〕 304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报送材料要求的法律责任〕 306
第一百四十条 〔提供虚假材料及有碍监检的法律责任〕 307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不适当承保的法律责任〕 308
第一百四十二条 〔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经纪业务的法律责任〕 310
第一百四十三条 〔保险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11
第一百四十四条 〔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312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不当审批的法律责任〕 313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314
第八章 附则 315
第一百四十七条 〔海上保险的法律适用〕 316
第一百四十八条 〔设立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法律适用〕 326
第一百四十九条 〔农业保险的法律适用〕 328
第一百五十条 〔保险组织的其他形式〕 329
第一百五十一条 〔保险法的追溯力〕 330
第一百五十二条 〔保险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