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页 1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基本原则 1
第二章 审判组织和回避 6
第三章 主管 9
第四章 案件参加人 10
第五章 诉讼代理 15
第六章 证据 18
第七章 诉讼费用 27
第八章 诉讼罚金 34
第九章 诉讼期间 35
第十章 法院的通知和传唤 37
第二编 第一审法院诉讼程序 41
一、诉讼程序 41
第十一章 管辖 41
第十二章 起诉 45
第十三章 诉讼保全 49
第十四章 民事案件审理的准备 51
第十五章 法院审理 53
第十六章 法院判决 65
第十七章 案件程序的中止 73
第十八章 案件程序的终止 74
第十九章 决定不予审理 76
第二十章 法院的裁定 77
第二十一章 笔录 78
二、行政法关系案件的诉讼程序 80
第二十二章 一般规定 80
第二十三章 对选民名单错误提出的申诉案件 81
第二十四章 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申诉 82
第二十五章 向公民追索国家和地方税收、税捐、强制定额保险金和公益捐款的拖欠案件 83
第二十六章 一般规定 85
三、特别程序 85
第二十七章 法律事实的认定 86
第二十八章 认定公民失踪和宣告失踪人死亡 87
第二十九章 认定公民行为能力受限制或无行为能力 89
第三十章 对财产无主的认定 91
第三十一章 以户籍登记错误的认定 91
第三十二章 对公证行为或拒绝实施公证行为的申诉 92
第三十三章 丢失不记名凭证的复权(公示催告程序) 93
第三编 上诉程序 96
第三十四章 对法院判决的上诉和抗诉 96
第三十五章 对法院裁定的上诉和抗诉 105
第四编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再审 107
第三十六章 监督审程序 107
第三十七章 根据新发现的情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进行再审 113
第三十八章 一般规定 115
第五编 执行程序 115
第三十九章 对公民判决的执行 126
第四十章 对国家机关、企业、集体农庄、其他合作社组织和社会团体判决的执行 139
第四十一章 追索金额在各追索人之间的分配 141
第四十二章 执行法院判决时对追索人、债务人和其他人权利的保护 144
第六编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向外国提起的诉讼,外国法院的司法委托和判决。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 151
附录一 151
(一) 不能依照执行文书提起追索的公民财产 151
(二) 恢复丧失的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 153
(三) 仲裁审判会条例 154
附录二 157
条文注释 157
附录三 1923年《苏俄民事诉讼法典》(节录) 379
第三十七章 关于宣告自然人和私法人的破产 379
第三十八章 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股份公司的破产程序 394
第三十九章 合作社组织的破产 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