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
1、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 1
2、民事诉讼法保证人民法院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3、教育公民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4
4、凡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诉讼,均适用民事诉讼法进行审判 5
5、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6
6、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实行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 8
7、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必须由人民法院来行使 9
8、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干涉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独立审判 10
9、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处理民事案件的唯一标准 12
10、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体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 14
11、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时,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5
12、自愿、合法是调解民事案件必须遵守的原则 17
13、人民法院通过对本案公开审判,教育了当事人,提高了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 18
14、通过辩论,查清了事实,分清了是非责任,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 19
15、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1
16、原告在学校等单位的支持下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被抚养的权利 23
17、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4
第二章 管辖 27
18、一审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7
19、本案因争议的财产数额较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8
20、民事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 29
21、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民事案件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0
2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一般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1
23、几个被告的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原告可以向一个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2
24、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原告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34
25、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5
26、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可以到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36
27、原告因被告正在被劳动教养而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38
28、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9
29、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原告可向被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40
30、夫妻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可以向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41
3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2
32、因合同未履行,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3
33、因被告在运输时将货物污染,原告可以向运输目的地人民法院起诉 45
34、本案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46
3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7
36、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9
37、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0
38、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51
39、本案因受诉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院 53
40、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在协议中选择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 54
41、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 56
42、起诉前,当事人只能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57
43、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提高答辩状期间内提出 58
44、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60
第三章 审判组织 62
45、合议庭只能向审判人民组成 62
46、合议庭的成员只能是该案的承办人员 63
47、合议庭评议案件由审判长主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64
4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66
49、第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采用合议庭的审判组织形式 67
50、本案因审判员清正廉洁,秉公办案,受当事人称赞 68
51、再审的民事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70
第四章 回避 72
52、合议庭成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应依法回避 72
53、合议庭成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其自行回避是正确的 73
54、被告申请回避无正当理由被驳回 74
55、因案件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审判人员在是否回避决定作出前可以参加本案工作 76
56、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77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80
57、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80
58、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81
59、在诉讼中,法人的原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前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83
60、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84
61、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自行和解 86
62、当事人自行和解,既减少诉讼,又增强了当事人之间的团结 87
63、本案被告没有经济收入,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受到称赞 89
64、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反诉 90
65、被告反诉请求没有依据,被依法驳回 92
66、本案原、被告为二人以上并对诉讼标的有共同利害关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93
67、本案当事人之间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 95
68、本案因原告人数众多,由代表人进行诉讼 96
69、原告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不能确定,是一种人数不确定的群体诉讼 98
70、代表人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99
71、本案原、被告共同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101
72、本案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02
73、原、被告因继承遗产发生诉讼,其他继承人不应列为第三人 104
74、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 105
75、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106
76、被告智力迟顿,由其监护人代为诉讼 108
77、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109
78、当事人在诉讼中更换代理人应当告知人民法院 111
79、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本人仍应出庭 112
80、离婚案件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114
81、诉讼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必须经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115
第六章 证据 117
8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17
8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确定其效力 118
84、人民法院不能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20
85、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无证据,必然败诉 121
86、原告举证不足,主张难以实现 123
87、原告举证充分,产权归其所有 124
88、证人出庭作证,被告败诉还款 125
89、技术鉴定有助于公正判决 126
90、对争议物品进行鉴定,不可错过时机 129
91、一面之辞不能作为证据 130
92、为避免证据以后难以取得,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132
第七章 期间、送达 134
93、当事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就丧失了上诉的权利 134
94、被告因病住院耽误上诉期限,可以申请顺延 135
95、本案因审判人员未认真对待上诉期限,而造成了不良后果 137
96、上诉期限未过,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是错误的 139
97、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和记明收到日期,应重新送达 140
98、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与受送达本人签收具有同等效力 141
99、离婚案件调解书必须直接送达当事人 142
100、因被告是军人,人民法院通过其所在部队团政治部将起诉状副本转交 144
101、人民法院因被告拒绝接收判决书,把送达的文书留在被告住所,视为送达 145
102、被告下落不明,可以将送达文书的内容公开告示 146
第八章 调解 148
103、调解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 148
104、人民法院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内容 149
105、人民法院在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对纠纷可以调解 151
106、审判人员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是正确的 152
107、本案在当事人所在单位协助调解下,使一对夫妻破镜重圆 153
108、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55
109、民事案件调解结案后,不需要一律制作调解书 157
110、对调解无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及时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158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60
111、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160
112、为保护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61
113、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财产保全申请被依法驳回 163
114、这种情况应当及时保全 164
115、本案庆由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165
116、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66
117、本案不宜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168
118、人民法院因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170
119、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已保全的财产 171
120、申请人败诉,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损失 173
12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174
122、在上诉期限内上诉的案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可由原审法院进行 176
123、本案可以先予执行 177
124、为解决原告的医疗费用,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179
125、原告施工紧急,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180
126、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82
127、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不服,在申请复议期间不影响执行 183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85
128、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拘传 185
129、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法拘传 186
130、代理人无视法庭规则,被予以训诫并责令退出法庭 187
131、因当事人违反法庭规则被责令退出法庭 188
132、代理人侮辱审判人员被依法拘留 190
133、案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依法拘留罚款 191
134、当事人撕毁法庭笔录被罚款二百元 192
135、原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藏财产,被罚款三万元 193
136、原告指使他人作伪证,双双被制裁 194
137、单位伪造证据,直接责任人被罚款 195
138、有关单位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被罚款一千元 196
139、被告外出躲藏拒不执行判决,被依法拘留 198
140、以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判决,四被告均被处罚 199
141、殴打司法执行人员,夫妻双双被拘留 200
142、信用合作社拒不协助查询,划拨存款,被罚款五千元 201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203
143、如何计算民事案件的受理费 203
144、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204
145、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按各自败诉比例分担诉讼费用 205
146、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诉讼费用 206
147、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法院决定 207
148、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以免交 209
笫二编 审判程序第 210
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211
149、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起诉条件 211
150、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被裁定驳回 212
151、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没有明确被告的起诉 213
152、原告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以口头起诉 214
153、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案件 216
154、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 217
155、原告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18
156、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19
157、原告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不予受理 220
158、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21
159、调查取证是开庭审理前的重要准备工作 222
160、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调查任务 224
161、通知没有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226
162、本案不应当公开审理 227
163、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就地办案 229
164、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230
165、人民法院可以将被告的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232
166、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故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 233
167、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提出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234
168、原告申请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批准 235
169、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故不到庭,缺席判决 237
170、原告有病住院不能出庭,本案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238
171、因被告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决定本案延期审理 239
172、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41
17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242
174、本案因原告突然死亡而中止诉讼 244
175、因被告企业法人被撤销,中止本案诉讼 245
176、本案因一方当事人死亡,可以终结诉讼 246
177、本案也应当终结诉讼 247
178、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制作的法律文书 248
179、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就已查清的部分事实作出判决 250
180、本案因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251
181、因房屋产权不明,原告起诉被裁定驳回 253
182、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没有上诉,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54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256
183、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56
184、起诉时因被告下落不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57
185、侵犯肖像权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58
18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259
18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 260
188、本案因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较长,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61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263
189、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提起上诉 263
190、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不当,依法提起上诉 264
191、上诉状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为宜 266
192、第二审法院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268
19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可以迳行判,裁定 269
194、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71
195、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72
196、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依法改判 274
197、第二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 276
198、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判决上诉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77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280
199、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 280
200、人民法院依法对下落不明的公民判决宣告死亡 281
20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原判决应当撤销 283
202、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284
203、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认定所申请的房屋为无主财产 286
204、人民法院院长发现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288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288
205、原生效裁定确有错误,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90
206、当事人申请再审,但不停止生效判决的执行 291
207、因生效的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292
208、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94
209、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提出 295
210、因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有受贿行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297
211、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使债务人及时还债 300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300
212、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因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而失效 301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304
213、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宣告遗失的票据无效 304
214、空白转帐支票遗失后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305
第十九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308
215、债务人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308
第三编 执行程序 310
第二十章 一般规定 311
216、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311
217、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他法律文书 312
218、因案外人提出异议,执行员依法审查处理 314
219、执行工作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员依法进行 316
220、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318
221、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319
222、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经审请人同意决定暂缓执行 321
223、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323
224、据以执行的判决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 325
第二十一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328
225、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328
226、仲裁机构的裁决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329
227、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31
228、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 333
229、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得以强制执行 334
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 337
230、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存款被冻结 337
23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依法划拨 338
232、不履行赡养义务,收入被扣押,提取 340
233、被执行人因不归还欠款,其财产被扣押 341
234、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拍卖 343
235、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其家被搜查 344
236、二千零五张邮票完壁归赵 346
237、图书城建设的钉子户被铲除 347
238、非法侵占的宅基地被强制退出 349
239、拒不拆除违章 建筑,执行费用自行负担 350
240、房管部门积极协助法院办理产权手续 351
241、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52
第二十三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355
242、因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本案裁定中止执行 355
243、本案因案外人提出异议而中止执行 356
244、因被执行人死亡而中止执行 357
245、作为法人的被执行人终止,应当中止执行 358
246、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欠款,中止执行本案 359
247、申请人撤销申请,裁定终结执行 360
248、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裁定终结执行 361
249、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死亡,裁定终终执行 362
250、被执行人无收入又丧失劳动能力,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364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365
251、人民法院可以为外国当事人提供翻译 365
252、外国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366
253、被告在公告期间内不应诉,可以缺席判决 367
254、因情况紧急,海事法院依法扣押外籍货轮 369
255、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