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1
第一篇 渔业环境与资源 13
第一章 渔业水域 13
第一节 江河 13
第二节 湖泊 22
第三节 水库 37
第四节 池塘 47
第五节 沼泽 48
第一节 土著鱼类 52
第二章 鱼类资源 52
[附] 吉林省历史上主要的鱼类及水生经济动物 63
第二节 引进鱼类 69
[附] 吉林省渔业区划 77
[附] 主要鱼类图谱 81
第三章 其它水生经济动植物 96
第一节 主要水生经济动物 96
第二节 主要水生经济植物 101
第一章 捕捞业 107
第一节 捕捞 107
第二篇 渔业生产 107
第二节 渔区 渔期 120
第三节 渔民 渔船 122
第四节 渔具 渔法 127
[附]吉林省历史上的传统捕鱼法 140
第二章 养殖业 145
第一节 鱼苗 鱼种 145
第二节 成鱼 165
第三节 特种水产品养殖 183
第一节 渔业经营 193
第三篇 渔业管理 193
第一章 清朝时期 193
第二节 渔政管理 195
第二章 中华民国时期 196
第一节 渔业经营 196
第二节 渔政管理 198
第三章 东北沦陷时期 201
第一节 渔业经营 201
第二节 渔政管理 203
第一节 渔业经营 205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205
第二节 渔政管理 221
第四篇 科技与教育 228
第一章 科技与技术推广 228
第一节 科研 228
第二节 技术推广 239
第二章 教育 250
第一节 大赉国民高等学校水产科 250
第二节 吉林省水产学校 250
第三节 吉林省水利电力学校水产班 251
第四节 委托省外院校培养人材 252
第五节 吉林农业大学淡水养殖专业 252
第五篇 水产管理机构 258
第一章 清朝时期 258
第二章 中华民国时期 259
第三章 东北沦陷时期 261
第四章 解放战争时期 263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265
[附录一] 清代打牲乌拉总管衙门的水产贡品采捕 273
附录 273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渔业法规 290
(一)吉林省水产繁殖保护办法 290
(二)关于制止滥捕幼鱼,保护水产资源的通知 290
(三)转发“国务院农林办公室转发水产部关于禁止使用毒物毒鱼和炸药炸鱼,保护水产资源的报告”的通知 292
(四)关于严格禁止使用小眼网等有害渔具、渔法捕鱼的通知 294
(五)关于施行“吉林省水产生产、供应、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294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的通知 300
(七)关于加强保护水产资源的通知 301
(八)关于加强水产资源保护和生产管理的通知 302
(九)关于新建水库清理网场问题的通知 303
(十)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布告 304
(十一)关于颁发《吉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305
(十二)关于搞活管好水产品市场的通知 308
(十三)关于公布《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309
(十四)吉林省养鱼技术操作规程(试行) 315
(十五)关于认真划定养鱼水库保鱼水位线的通知 346
(十六) 关于核发渔业许可证具体办法及抓紧换发渔业许可证的通知 347
(十七)关于印发《自然水域资源保护增殖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348
编后记 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