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序 《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文库》编委会 1
导言 1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现状 1
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能力论的现状(代序) 杨春洗 3
二、问题的所在 3
第一章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5
第一节 刑事责任能力的意义 5
一、刑法上的意思能力 8
二、法的控制能力 10
三、小结 11
第二节 责任能力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12
一、责任能力与责任条件不同 12
内容提要 13
二、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不同 13
三、责任能力与诉讼能力不同 14
四、责任能力与受刑能力不同 15
第三节 刑事责任能力之本质 16
五、责任能力与注意能力不同 16
一、道义责任论之责任能力 17
二、社会责任论之责任能力 17
三、可罚责任论(法律责任论)之责任能力 19
四、小结 21
第四节 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之关系 25
第五节 刑事责任能力在责任理论体系中之地位 28
一、责任前提说 28
二、责任要素说 30
三、小结 32
第六节 责任能力与期待可能性 34
第七节 责任能力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38
第二章 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方式 41
第一节 规定刑事责任能力内容的方法 41
第二节 纯生物学的立法方式 43
一、纯生物学立法方式的立法例 44
二、赞同纯生物学立法方式的理由 45
一、采心理学立法方式的立法例 48
第三节 纯心理学的立法方式 48
二、主张心理学立法方式的理由 49
第四节 混合的立法方式 51
一、采混合立法方式的立法例 52
二、主张混合立法方式的理由 53
三、混合方式的检讨 55
第五节 日本及我国刑法有关构成责任能力的立法方式 62
一、日本刑法 62
二、台湾地区刑法 65
三、大陆地区刑法 67
第六节 小结 68
第三章 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别标准 70
第一节 历史的回顾 70
第二节 各种法则的基本内容 76
一、野兽标准法则(Wild Beast Test) 76
二、是非标准法则 79
三、不可控制的冲动法则(Irrestible Impulse Test) 87
四、杜汉法则(The Druham Rule) 91
五、美国法律学院法则(A.L.I.Test) 97
六、包括性犯罪防治法之基准 101
七、美国刑法精神健康法则 103
第三节 结论 107
第四章 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111
第一节 刑事责任能力在程度上的差异 111
第二节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15
一、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得减与必减之争 121
第三节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121
二、刑的减轻范围 125
三、英美法有关责任减轻的原则 126
四、减轻责任能力制度的存废 130
第四节 绝对无责任能力 133
第五章 因病的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136
第一节 精神障碍的意义 136
一、心理学上或精神医学上的意义 137
二、刑法学上的意义 140
一、感知觉障碍 141
第二节 精神病的基本症状 141
二、思维障碍 144
三、智能障碍 148
四、情绪和情感障碍 148
五、意志和意志行为障碍 150
六、意识障碍 150
七、人格障碍 151
第三节 外因性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 152
一、器质性精神病 153
二、中毒性精神病 155
二、癫痫 157
第四节 内因性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 158
一、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e;Schizophrenia) 159
二、躁郁病 170
第五节 精神素质之偏倚与刑事责任能力 176
一、智能之异常(Mental Deficiency) 176
二、人格违常 178
三、性心理异常 187
第六节 外国立法例有关因病的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的规定 189
一、德国刑法 189
二、日本刑法 192
三、瑞士刑法 196
四、美国模范刑法(American Model Penal Code) 196
五、其他各国刑法 197
第七节 责任能力判定的盲点 198
第一节 非病的一时精神障碍的意义 201
第六章 非病的一时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201
第二节 非病的一时精神障碍的类别 203
一、由于感情障碍而引起的一时精神障碍 203
二、由于生理障碍而引起的一时精神障碍 205
第三节 非病的一时精神障碍的责任能力 211
一、感情障碍者的责任能力 211
二、生理障碍者的责任能力 217
第七章 生理缺陷与刑事责任能力 222
第一节 概说 222
一、聋哑影响责任能力的立法例 223
第二节 聋哑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223
二、聋哑为一般减轻事由的立法例 227
三、未就聋哑特别规定的立法例 227
四、聋哑的范围 228
第三节 盲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230
一、盲人的意义 230
二、立法理由 231
第四节 聋哑及盲人应否减轻责任 232
第五节 生理醉酒与责任能力 234
一、英美法有关醉酒的刑事责任 238
二、我国有关醉酒之人的刑事责任 241
第八章 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时期 247
第一节 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的关系 247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时期 249
一、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 249
二、原因自由行为与刑事责任能力 251
三、着手实行后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255
四、觉醒后的态度与刑事责任能力 256
五、小结 259
结论 262
一、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 262
二、台湾地区刑法以老年人为减轻责任能力事由的规定应删除 264
三、责任能力概念应采生物学心理学混合立法方式 264
四、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宜予删除 266
五、非病的一时精神障碍应明文规定为影响责任能力事由 267
六、中间责任能力人应规定必减其刑 267
七、增列麻醉状态下违法行为的处罚明文 268
八、聋哑人盲人为减轻责任能力的规定应予删除 269
附件:罗杰士刑责能力评估量表 271
主要参考书目 293
一、中文书籍部分 293
二、中文期刊部分 295
三、日文书籍部分 297
四、日文期刊部分 298
五、其他外文部分 300
后记 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