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6
第一编 总则 6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6
第一节 刑法的任务 6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10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13
第二章 犯罪 22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22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45
第三节 共同犯罪 50
第四节 单位犯罪 55
第三章 刑罚 59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60
第二节 管制 62
第三节 拘役 63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64
第五节 死刑 66
第六节 罚金 69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70
第八节 没收财产 71
第九节 驱逐出境 72
第十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73
第一节 量刑 76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76
第二节 累犯 78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80
第四节 数罪并罚 82
第五节 缓刑 84
第六节 减刑 87
第七节 假释 89
第八节 时效 92
第五章 其他规定 96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修订)的变通或补充 96
第二节 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99
第三节 国家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 103
第四节 重伤 107
第五节 其他有关规定 110
第二编 分则 117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17
第一节 背叛祖国罪 118
第二节 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 120
第三节 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罪 122
第四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25
第五节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 129
第六节 投敌叛变罪 130
第七节 叛逃罪 131
第八节 间谍罪 132
第九节 窃秘罪 134
第十节 战时资敌罪 135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37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8
第二节 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142
第三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 143
第四节 破坏交通设施罪 144
第五节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45
第六节 恐怖组织罪 147
第七节 劫持交通工具罪 148
第八节 破坏通讯设施罪 152
第九节 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53
第十节 企业制造、销售枪支罪 155
第十一节 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57
第十二节 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丢失公务用抢罪 159
第十三节 携带危险品罪 161
第十四节 重大交通事故罪 162
第十五节 企事业单位责任事故罪 166
第十六节 危害消防安全罪 171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73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73
第二节 走私罪 199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210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25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249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263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276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286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98
第一节 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299
第二节 故意伤害罪过失重伤罪 301
第三节 强奸妇女罪奸淫幼女罪 305
第四节 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308
第五节 拘禁罪绑架罪 311
第六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314
第七节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318
第八节 诬告陷害罪 320
第九节 强迫职工劳动罪 321
第十节 搜查罪侵入他人住宅罪 323
第十一节 侮辱罪诽谤罪 324
第十二节 刑讯逼供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326
第十三节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出版物罪 330
第十四节 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332
第十五节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罪妨害邮电通讯罪 334
第十六节 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335
第十七节 破坏选举罪 338
第十八节 妨害婚姻罪 339
第十九节 妨害家庭罪 343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349
第一节 抢劫罪 350
第二节 盗窃罪 354
第三节 诈骗罪 367
第四节 抢夺罪 371
第五节 聚众哄抢罪 373
第六节 占有他人或本单位财物罪 375
第七节 挪用罪 381
第八节 敲诈勒索罪 386
第九节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388
第十节 破坏生产经营罪 390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93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394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422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444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451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461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470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483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497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505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512
第一节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513
第二节 阻碍军事行动罪 515
第三节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517
第四节 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520
第五节 扰乱军事区域秩序罪 522
第六节 冒充军人罪 524
第七节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525
第八节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528
第九节 妨害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530
第十节 生产、买卖部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罪 532
第十一节 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534
第十二节 拒绝、逃避服役罪 535
第十三节 向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罪 536
第十四节 扰乱军心罪 537
第十五节 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538
第十六节 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540
第十七节 拒绝军事征用罪 541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543
第一节 贪污罪 545
第二节 贿赂罪 551
第三节 本章 其他罪 559
第九章 渎职罪 567
第一节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570
第二节 泄露国家秘密罪 571
第三节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 573
第四节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578
第五节 批准公司设立、登记罪批准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罪 579
第六节 税征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580
第七节 税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581
第八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罪 582
第九节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583
第十节 环保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584
第十一节 传染病防治工作人员渎职罪 585
第十二节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586
第十三节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587
第十四节 商检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商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588
第十五节 伪造检疫结果罪动植物检疫人员玩忽职守罪 590
第十六节 不履行追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职责罪 591
第十七节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592
第十八节 不履行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罪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593
第十九节 违反查禁犯罪职责罪 594
第二十节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595
第二十一节 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596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597
第一节 违抗命令罪 604
第二节 隐瞒、谎报军情罪 607
第三节 拒传、假传军令罪 608
第四节 投降敌人罪 610
第五节 临阵脱逃罪 613
第六节 军人擅离职守罪、玩忽职守罪 615
第七节 阻碍执行职务罪 617
第八节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619
第九节 作战消极罪 621
第十节 见危不救罪 623
第十一节 军人叛逃罪 624
第十二节 获取军事秘密罪 626
第十三节 泄露军事秘密罪 628
第十四节 造谣惑众罪 631
第十五节 自伤罪 632
第十六节 逃离部队罪 634
第十七节 武器装备肇事罪 635
第十八节 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638
第十九节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641
第二十节 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642
第二十一节 遗弃武器装备罪 644
第二十二节 遗失武器装备罪 646
第二十三节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647
第二十四节 虐待部属罪 649
第二十五节 遗弃伤病军人罪 651
第二十六节 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652
第二十七节 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654
第二十八节 私放俘虏罪 656
第二十九节 虐待俘虏罪 657
第三编 附则 664
附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664
附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 6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节录) 676
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81
附四:保留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充规定和决定 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