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第一卷 提起公诉和进行预审 5
第一编 负责公诉和预审的官员 5
第一章 司法警察 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
第二节 司法警察官 6
第三节 司法警察 9
第一目 工程师、区长、河流森林技术员和乡村警察 10
第四节 担任某些司法警察职务的官员 10
第二目 政府机关和公用事业的官员 11
第三目 经宣誓的临时警察 11
第五节 行政长官具有司法警察方面的权力 12
第二章 检察院 1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
第二节 驻上诉法院检察长的权限 13
第三节 共和国检察官的权限 14
第四节 附设在违警罪法庭的检察院的权限 16
第三章 预审审判官 17
第二编 侦查 19
第一章 现行重罪和轻罪 19
第二章 初步侦查 27
第三编 预审法庭 29
第一章 预审审判官:初级预审法庭 2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9
第二节 成为民事当事人及其后果 31
第三节 踏勘、搜查和扣押 34
第四节 讯问证人 36
第五节 讯问和对质 39
第六节 拘、传、逮捕的凭证及其执行 41
第七节 司法监督和先行拘留 47
第一目 司法监督 47
第二目 先行拘留 51
第三目 按照先行拘留所招致的损害给予补偿 55
第八节 委托查案 56
第九节 鉴定 58
第十节 不发生效力的正式侦查 63
第十一节 有关管辖的裁定 64
第十二节 对预审审判官的裁定提出上诉 67
第十三节 根据新的指控再开始正式侦查 70
第二章 审查庭:第二级的预审法庭 7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0
第二节 审查庭庭长特有的权力 78
第三节 对司法警察官活动的监督 79
第一章 重罪法庭的管辖 81
第二章 重罪法庭的开庭期及地点 81
第一编 重罪法庭 81
第二卷 审判法庭 81
第三章 重罪法庭的组成 83
第一节 法庭 83
第一目 庭长 83
第二目 陪审官 84
第二节 陪审团 85
第一目 担任陪审员职务的条件 85
第二目 陪审团的形成 87
第四章 重罪法庭开庭的预备程序 90
第一节 必须遵行的步骤 90
第二节 自行决定的或例外的步骤 93
第五章 开庭 95
第一节 审查陪审团名单 95
第二节 组成审判陪审团 96
第六章 审理 9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9
第二节 受审人出庭 101
第三节 证据的提出和辩论 102
第四节 审理终结和宣读问题 108
第七章 判决 110
第一节 重罪法庭的评议 110
第二节 对刑事诉讼的裁判 112
第三节 对民事诉讼的裁判 114
第四节 判决和笔录 115
第一目 一般规定 117
第一节 轻罪法庭的管辖及其法定的逾越范围的管辖 117
第二编 轻罪的审判 117
第一章 轻罪法庭 117
第二目 现行轻罪 119
第二节 轻罪法庭的组成及其开庭审理 121
第三节 审理公开及其治安保卫 122
第四节 审理 124
第一目 被告人出庭 124
第二目 成为民事当事人及其后果 127
第三目 提出证据 128
第四目 当事人的辩论 134
第五节 判决 135
第六节 缺席判决和提出异议 143
第一目 缺席 143
第二目 提出异议 143
第三目 再次缺席 144
第二章 上诉法院对轻罪案件的审判 145
第一节 行使上诉权 145
第二节 轻罪上诉庭的组成 149
第三节 轻罪上诉庭的诉讼程序 150
第三编 违警罪的审判 153
第一章 违警罪法庭的管辖 153
第二章 简易程序 153
第二章 乙定额罚金 156
第三章 违警罪法庭超越范围的管辖 157
第四章 违警罪法庭的审理 157
第五章 缺席判决和提出异议 159
第六章 对违警罪判决的上诉 160
第四编 传唤和送达 162
第三卷 非常上诉 169
第一编 向最高法院的上诉 169
第一章 可以声明不服的裁判及其上诉的条件 169
第二章 上诉的方式 173
第三章 上诉审程序的开始 177
第四章 上诉案件的审查及其审理 179
第五章 最高法院的裁定 180
第六章 为维护法律的利益而上诉 183
第二编 申请再审 184
第四卷 特别诉讼程序 189
第一编 抗传 189
第二编 伪造文书 193
第三编 丧失案卷文件的处理办法 196
第四编 政府成员和外国代表提供证言的方式 197
第五编 指定管辖 199
第六编 案件移转另一法庭 201
第七编 回避 203
第八编 对在法庭上的犯罪的审判 206
第九编 法官及某些政府官员犯重罪和轻罪 208
第十编 在国外犯下的罪行 212
第十一编 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罪和轻罪 215
第十二编 被判刑人为了解除禁止、失权、无资格“或者一种公布的措施”提出的申请 219
第十三编 财经方面犯罪的起诉、预审和审判 221
第二章 剥夺自由的刑罚的执行 223
第十四编 身体上遭受伤害的受害人请求补偿金 224
第一编 刑事判决的执行 229
第五卷 执行程序 229
第二编 关押 232
第一章 “先行拘留”的执行 232
第三章 各种监禁机构的共同规定 237
第四章 刑事监督的执行 238
第三编 假释 240
第四编 缓期执行 244
第一章 单纯缓期执行 244
第二章 带有考验的缓期执行 246
第五编 被判刑人身份的认定 253
第六编 拘禁 254
第七编 刑罚的时效 258
第八编 犯罪记录 260
第九编 被判刑人的复权 268
第十编 审判费一般规定 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