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
序言 1
第一章 总纲 2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
第三章 国家机构 9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2、5—8、39条) 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3—15、18条) 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2、23条) 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2、24—27条)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8—31、34—37条)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9—11、16、32、33、38条)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14条)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0、43—46条) 15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5
第三节 国务院 16
国务院组织法(第2、4、11条) 16
国务院组织法(第3、5—9条) 17
国务院组织法(第10条) 18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18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8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3、11条) 18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2—22条) 19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4、5、23—25、40条) 20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9、32、33、42条) 2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30、31、43、60条) 22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0、26、27条) 23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1、44条) 24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5—54、56条) 25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7—59、61—63条) 26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66、68条) 27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5条) 27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28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9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30
第一章 总则 30
第二章 法律 30
第一节 立法权限 30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30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31
第四节 法律解释 33
第五节 其他规定 33
第三章 行政法规 34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34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4
第二节 规章 35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 36
第六章 附则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39
第一章 总则 39
第二章 选举机构 40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40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1—22条)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1—22条) 42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44
第六章 选区划分 44
第七章 选民登记 45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45
第九章 选举程序 4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条) 47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48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8条) 48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9条) 49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49
第十二章 附则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50
序言 50
第一章 总则 50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51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51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53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54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54
第七章 附则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57
序言 57
第一章 总则 57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57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9
第四章 政治体制 60
第一节 行政长官 6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3条第2款的解释 61
第二节 行政机关 62
第三节 立法机关 62
第四节 司法机关 63
第五节 区域组织 64
第六节 公务人员 65
第五章 经济 65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65
第二节 土地契约 66
第三节 航运 66
第四节 民用航空 66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67
第七章 对外事务 68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68
第九章 附则 69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7条和附件二第3条的解释 70
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71
序言 71
第一章 总则 71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71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72
第四章 政治体制 73
第一节 行政长官 73
第二节 行政机关 75
第三节 立法机关 75
第四节 司法机关 76
第五节 市政机构 77
第六节 公务人员 77
第七节 宣誓效忠 77
第五章 经济 77
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 78
第七章 对外事务 79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80
第九章 附则 80
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82
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一)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二)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三) 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四)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89
反分裂国家法 93
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98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99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102
第一章 总则 102
第二章 职责 102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102
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 102
第五章 任免 103
第六章 任职回避 103
第七章 法官的等级 103
第八章 考核 104
第九章 培训 104
第十章 奖励 104
第十一章 惩戒 104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105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105
第十四章 退休 105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105
第十六章 法官考评委员会 105
第十七章 附则 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106
第一章 总则 106
第二章 职责 106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106
第四章 检察官的条件 106
第五章 任免 107
第六章 任职回避 108
第七章 检察官的等级 108
第八章 考核 109
第九章 培训 109
第十章 奖励 109
第十一章 惩戒 109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109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110
第十四章 退休 110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110
第十六章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110
第十七章 附则 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11
第一章 总则 111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111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112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6条) 112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7—9、26、38条) 113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10、24、25条) 114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115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76—83条) 117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7、39、40条) 118
第五章 律师协会 118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18
第七章 附则 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121
第一章 总则 121
第二章 公证机构 121
第三章 公证员 122
第四章 公证程序 122
第五章 公证效力 12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24
第七章 附则 125
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131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 135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141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144
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 146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 148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149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155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164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68
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174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75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177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180
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181
法律援助条例 182
常用法律法规缩略语 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