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我爱律师律师之歌——为《法制日报》文艺版撰稿(1988·12·8) 3
施洋之歌——为纪念施洋大律师诞辰一百周年撰稿(1989·8) 6
我们是人民律师——为歌曲填词(1991·6) 11
希望有更多的青年学生成长为新时??????——为复旦大学《当代法学研究》(1991·2) 12
十像——与青年律师朋友们共勉(1986·5·4) 16
第二章 律师的追求发扬好传统更上一层楼——祝贺《律师与法制》创刊五周年(1989·7·25) 19
律师的追求——为江苏《律师界》杂志举办笔会而撰稿(1989·1·18) 21
为发展我国律师事业增砖添瓦是无尚光荣——在高级律师培训班上讲话的开场白(1991·6·11) 22
我爱看《天津律师》——为《天津律师》杂志撰稿(1992·1) 25
第三章 律师业务研究关于对川、浙、粤、桂四省(区)司法行政工作情况的考察报告——代拟汇报材料(1983·3·9) 31
律师承担刑事案件辩护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四省(区)司法行政工作考察报告附件之二 42
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因没有律师帮助造成损失的若干事例——四省(区)司法行政工作考察报告附件之三 47
律师郑伟猷依法辩护纠正一宗错案——四省(区)司法行政工作情况考察报告附件之五 51
一宗律师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典型案例——四省(区)司法行政工作情况考察报告附件之六 57
律师全心全意帮助群众解决告状难的问题——代拟汇报材料(1984·3·31) 63
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代拟汇报提纲节录(1985·8) 66
中外合资法规实施中的几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代拟汇报材料(1985·9·13) 67
律师工作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就有无限广阔的前途——在江西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上的发言节录(1986·3·16) 70
司法部邀请十九个部、委领导同志座谈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代拟汇报材料(1986·4·25) 71
深圳一些企业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不依法办事造成损失的若干事例——代拟汇报材料(1986·11·6) 73
律师的一条法律意见避免277万元经济损失——代拟汇报材料(1987·5·13) 79
聘请法律顾问是行署实现依法行政的一个好办法——代拟汇报材料(1987·6·20) 80
司法行政机关要为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作出积极贡献——代拟通知稿(1988·3·22) 83
司法行政机关贯彻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的情况——代拟报告(1988·5·22) 87
主动服务优质服务积极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调查报告(1988·6·21) 93
沿海司法行政部门积极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法律服务——调查报告(1988·6·21) 96
律师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取得明显成效——调查报告(1988·6·21) 99
各地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批示——情况汇集(1988·7·19) 104
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律师的任务是七个方面——答《律师世界》记者问(1989·6) 107
全国律师为迎接《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代拟情况通报(1990·9·13) 113
互相学习平等竞争为发展我国海事律师事业贡献力量——在全国海事律师培训研讨班上的讲话(1991·7·20) 116
律师在清理“三角债”中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在全国律师为清理“三角债”服务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讲话(1991·8·6) 122
发挥律师作用帮助企业清欠——为《律师与法制》撰写的评论员文章(1991·10) 131
清理“三角债”要实行“综合治理”——在全国清理“三角债”会议小组会议上的发言(1991·9·2) 133
清理“三角债”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为《律师》杂志撰写的评论员文章(1991·10) 136
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地为清理“三角债”提供法律服务——代拟通知(1991·8·24) 139
谈谈提高律师业务文书质量的重要性——在全国律师业务文书培训研讨班上的讲话(1991·10·19) 143
拓展律师业务实现专业分工——全国律师业务发展方向及律师专业化业务研讨会综述(1991·10·19) 165
千方百计把律师事业进一步推向前进——在全国律师业务发展方向及律师专业化业务研讨会上的总结发言(1991·10·29) 169
天津市司法局为搞活大中型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调查报告(1991·11·7) 192
“律师与公关”——答《公共关系》杂志社记者问(1991·11·1) 196
扎扎实实抓点带面把律师为搞活大中型企业服务工作引向深入——调查报告(1992·1·22) 201
全国律师参与清理“三角债”全年帮助企业挽回损失一百四十亿元——在第三次全国清理“三角债”会议小组讨论会上的发言(1992·3·8) 207
第四章 律师管理地方“黑律师”活动二三例——代拟汇报材料(1982·7·23) 213
大力提倡共产主义精神——为《法律与生活》撰写的评论员文章,评介全国司法系统双先大会(1985·12) 215
必须下大力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为《法律与生活》撰写的评论员文章(1986·4) 223
平江农村“土律师”活动提出的一个重要课题——代拟汇报材料(1986·9·1) 225
律师司办事规则(1988·12·15) 228
宁夏司法厅对律师工作抓得比较扎实——调查报告(1989·5·27) 230
必须重视律师的职业道德——为《律师世界》写的专稿(1990·1) 233
一个办得比较好的县律师事务所——调查报告(1990·1·16) 235
迁安之路——介绍一个值得学习的律师事务所(1990·6) 240
河南的律师工作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在河南省全省律师从业清廉座谈会上的讲话(1990·9·17) 245
律师工作必须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在甘肃省司法厅召开的律师大会上的讲话(1990·9·27) 251
陕西省蒲城县律师事务所整顿工作搞得好——调查报告(1990·10·4) 256
基层反映整顿律师队伍非常必要——调查报告(1990·10·4) 258
甘肃省司法厅重视加强律师管理工作——调查报告(1990·10·4) 260
整顿给北京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带来新气象——调查报告(1990·10·17) 264
整顿律师队伍需要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为全国律师管理处长会议起草的讨论稿(1990·11) 266
律师十要十不准——代拟对律师从业清廉的要求(1990·11·12) 272
整顿律师队伍、律师管理工作的验收标准(1990·11·20) 273
管理工作要有条不紊——在河南省律师管理干部会上的讲话节录(1990·12·16) 274
关于申请增加律师人员编制的情况说明——代拟函件(1991·1·16) 277
全国律师整顿工作取得圆满成功——在全国律师整顿验收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1991·3·22) 282
整顿律师队伍抓得好——为《法制日报》写的评论员文章(1991·4·22) 297
必须加强设在政法院校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在设在院校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1991·5·9) 299
一个十年没有违纪事件的律师事务所——对上海新华律师事务所的考察报告(1991·5·10) 308
举行全国律师资格统考有利于律师素质的提高——就第三次全国律师资格统考答《律师与法制》记者问(1991·7) 313
关于“冒牌律师”活动的调查报告(1991·7·10) 319
关于取缔“冒牌律师”活动的报告——代拟报告(1991·7·10) 327
律师管理工作责任重大——为《律师与法制》写的特邀评论员文章(1991·8) 330
律师司司长十条自律(1991·9·14) 335
必须严格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为《法制日报》写的答记者问(1991·9·24) 336
我国举行的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为《中国律师》杂志写的“律师之最”(1992·1) 338
1991年工作总结和1992年岗位责任制(1992·2·10) 339
第五章 律师工作若干问题的研究与思考关于律师工作若干问题的研究与思考——在高级律师培训中心的授课提纲(1990·5) 351
关于起草《律师法》的一些考虑——向国务院法制局的汇报提纲(1992·3·17) 386
第六章 法律顾问制度研究法律顾问工作的一个尝试——代拟汇报材料(1985·8·14) 399
政府法律顾问任重道远——在重庆市召开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1989·8·4) 400
政府法律顾问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在河北省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1989·8·21) 409
政府聘请律师当顾问是一项重要制度——为《法制日报》写的评论员文章(1989·11·25) 417
企业法律顾问是执业律师的人才库——在船舶总公司举行的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培训班开学典礼会上的讲话(1990·5·4) 419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要在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之下——在石化部公司法律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0·7·3) 422
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是亲密两兄弟——在国家航空航天工业部第一次法制工作暨法律顾问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1990·7·7) 424
军队法律顾问主要为首长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在全军第二期军事法律顾问培训班结业典礼会上的讲话(1990·7·11) 432
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好处多——在青岛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理事会议上的讲话(1990·7·28) 434
企业法律顾问必须置于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之下——代拟通报材料(1990·8·1) 439
刚刚起步但势头很好——就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问题答《中国经营报》记者问(1990·12·14) 441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大有可为——为《司法行政》杂志写的评论员文章(1991·3) 446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新起点——为《律师与法制》写的评论员文章(1991·3) 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