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1
第一篇 基层政权 10
第一章 政权组织 10
第一节 清朝民国时期基层政权 10
第二节 东北沦陷时期基层政权 10
第三节 解放战争时期基层政权 14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基层政权 17
第二章 群众自治组织 24
第一节 居民委员会 24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25
第二篇 拥军优属 32
第一章 拥军 32
第一节 劳军慰问 32
第二节 战争勤务 37
第三节 军供站 46
第四节 保护军婚 50
第五节 军民共建共育 52
第二章 优属 55
第一节 优待 55
第二节 补助 64
第三节 生产就业 69
附 73
第三篇 褒扬抚恤 86
第一章 褒扬 86
第一节 建墓竖碑 86
第二节 凭吊祭悼 90
第三节 授名立传 92
第二章 抚恤 95
第一节 伤亡抚恤 95
第二节 死废抚恤 106
第四篇 优抚事业 120
第一章 革命残废军人学校 120
第二章 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教养院) 123
第三章 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 127
第一节 市县办院(所) 127
第二节 省办院 128
第四章 荣誉军人农场 131
第五章 光荣院和光荣间 133
第一节 光荣院 133
第二节 光荣间 135
第五篇 退役军人安置 140
第一章 安置机构 140
第二章 退役士兵安置 144
第一节 旧军人安置 144
第二节 解放军安置 146
第三节 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 152
第三章 退役军官安置 154
第一节 休致 154
第二节 供养 157
第三节 退休 158
第四节 离休 162
第五节 复员 166
第四章 特殊军人安置 167
第一节 伤病残军人安置 167
第二节 无军籍职工安置 171
第六篇 自然灾害救济 177
第一章 救灾措施 177
第一节 赈济 177
第二节 募捐 187
第三节 义仓 188
第四节 生产自救 191
第二章 赈务 194
第一节 机构 194
第二节 勘灾 195
第三节 施赈 198
第一节 临时救济 207
第一章 农村社会救济 207
第七篇 社会救济 207
第二节 供给、补助 208
第三节 农村扶贫 214
第二章 城市社会救济 218
第一节 贫困户救济 218
第二节 精减退职职工救济 225
第三节 其它救济 229
第四节 城市社区服务 232
第三章 社会福利生产 234
第一节 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福利生产 234
第二节 街道(镇)组织的社会福利生产 239
第三节 假肢生产 240
第八篇 社会福利事业 249
第一章 城市社会福利事业 249
第一节 老残养济 249
第二节 孤儿养育 261
第三节 精神病人养治 266
第二章 农村集体福利事业 271
第三章 朝鲜战灾儿童抚养 278
第四章 盲人聋哑人福利 283
第一节 协会组织及代表会议 283
第二节 安置就业 285
第三节 思想文化教育 286
第四节 文艺体育活动 289
第五节 盲聋防治 292
附 293
第九篇 收容改造遣送安置 302
第一章 收容改造 302
第一节 改造游民 302
第二节 禁毒戒烟 306
第三节 取缔娼妓 310
第二节 收容遣送安置灾民和流浪乞讨人员 312
第一节 资遣安置国民党军队散兵游勇 312
第二章 收容遣送安置 312
第十篇 婚姻登记管理 334
第一章 婚姻登记制度 334
第一节 登记法规 334
第二节 登记程序 336
第三节 登记机关 337
第二章 一般婚姻登记 338
第一节 结婚登记 338
第二节 离婚登记 340
第三节 复婚登记 342
第三章 特殊婚姻登记 345
第一节 军人婚姻登记 345
第二节 涉外婚姻登记 346
第三节 移地婚姻登记 349
附 349
第一节 推行火葬 362
第一章 殡葬改革 362
第十一篇 殡葬管理 362
第二节 改革土葬 365
第三节 礼仪改革 367
第二章 殡葬机构 368
第一节 殡葬管理所 368
第二节 火葬场 370
第三节 工作人员 372
第四节 经营管理 374
第三章 殡葬设备 377
第一节 火化炉 377
第二节 殡仪车 377
第三节 骨灰堂 378
第十二篇 机构沿革 383
第一章 机构和编制 383
第二章 职能 388
第三章 历任领导 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