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评注1—《引渡法》的宗旨 1
评注2—引渡合作的特性 3
评注3—平等互惠原则 5
评注4—引渡合作中的原则性与灵活性 7
评注5—引渡合作的联系方式 9
评注6—“联系机关”的职责 11
评注7—引渡强制措施:独立的体系 13
评注8—引渡诉讼及其特点 15
评注9—“被请求引渡人”和“被引渡人”:不同的法律保障 17
评注10—“引渡条约”的范围 18
评注11—《引渡法》与引渡条约的关系 21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28
评注12—主动引渡和被动引渡 28
第一节 引渡的条件 29
评注13—必要条件和排除条件 29
评注14—双重犯罪:引渡合作的刚性原则 30
评注15—双重犯罪:虚拟的认定 31
评注16—与适用双重犯罪原则有关的几个问题 33
评注17—可引渡的犯罪:进一步的条件 38
评注18—附带引渡 41
评注19—强制性理由和任择性理由 43
评注20—本国国民不引渡:适用范围 44
评注21—本国国民不引渡:灵活性 47
评注22—一事不再理:已决案 48
评注23—政治犯罪不引渡:观念澄清 50
评注24—政治犯罪不引渡:基本概念 52
评注25—政治犯罪不引渡:例外情况 54
评注26—防止迫害或歧视条款 56
评注27—“纯属军事犯罪” 58
评注28—犯罪或刑罚的消灭 60
评注29—酷刑和死刑 62
评注30—缺席判决问题 63
评注31—一事不再理:未决案 65
评注32—最后的屏障:人道主义考虑 66
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 69
评注33—法定的对外窗口 69
评注34—请求书:引渡程序的启动 71
评注35—关于“犯罪证据” 75
评注36—请求国的主管机关 77
评注37—特定性原则:补充引渡和再引渡 80
评注38—对“没有引渡条约”的理解 84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86
评注39—我国引渡案件双重审查制的特点 86
评注40—我国处理引渡案件的主管机关 91
评注41—引渡请求竞合 94
评注42—要求补充材料 97
评注43—终止引渡案件 99
评注44—形式要件审查 101
评注45—查找被请求引渡人 104
评注46—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审查的参与 106
评注47—关于合法性问题的合议庭审查 107
评注48—法定最低保障期 109
评注49—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不具最终拘束力的司法裁决 111
评注50—不引渡的裁定:具有最终拘束力的司法裁决 112
评注51—对被请求引渡人的权利保障 113
评注52—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 115
评注53—司法审查中的要求补充材料 117
评注54—提出最后反对意见的机会 119
评注55—国务院的最终决定 120
第四节 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123
评注56—引渡拘留:条件 123
评注57—引渡拘留:期限 127
评注58—引渡逮捕 129
评注59—引渡强制措施的执行:搜查和扣押 131
评注60—对被采取引渡强制措施者身份的甄别 134
评注61—法律帮助 134
评注62—引渡监视居住 136
评注63—法定引渡逮捕 138
评注64—引渡强制措施的解除 138
第五节 引渡的执行 141
评注65—移交事宜的安排 141
评注66—与案件有关财物的移交 143
评注67—移交被请求引渡人的时限 145
评注68—重新引渡 147
第六节 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 150
评注69—暂缓引渡 150
评注70—临时引渡 152
第七节 引渡的过境 155
评注71—过境引渡请求 155
评注72—对过境引渡请求的审查 157
评注73—过境引渡中的羁押 159
第三章 向外国请求引渡 161
评注74—向外国提出引渡请求的程序 161
评注75—紧急情况下的步骤 164
评注76—被请求国关于程序方面的特殊要求 165
评注77—特定性原则:关于限制追诉和量刑的承诺 168
评注78—负责接收事宜的机关 170
第四章 附则 172
评注79—国务院的授权部门 172
评注80—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174
评注81—费用的分摊 175
附录: 177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 17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18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 19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引渡条约 199
5.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 206
6.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 214
7.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引渡条约 222
8.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229
9.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 236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 243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 251
后记 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