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2
第一篇 民政机构沿革 2
第一章 清末、民国安徽民政机构 2
第一节 省级民政机构 2
第二节 省以下民政机构 5
附:日伪安徽省民政机构 5
第二章 安徽革命根据地民政机构 7
第一节 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内务委员会 7
第二节 边区政府(行署)民政厅(处) 7
第三节 省(行署)以下民政机构 8
第三章 建国后安徽民政机构 9
第一节 皖南、皖北人民行政公署民政处 9
第二节 省人民政府民政厅、省民政厅 9
第三节 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劳动局、民政局 10
第四节 安徽省民政厅 10
第五节 省以下民政机构 14
第二篇 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 18
第一章 区划变更 18
第一节 省界变更 18
第二节 道、专(地)、市区划变更 19
第三节 县(市)、市辖区区划变更 25
第四节 安徽革命根据地区划变更 30
附:日伪安徽省行政区划 35
第二章 边界纠纷 38
第一节 省界纠纷处理 38
第二节 专(地)、市、县边界纠纷处理 42
第三章 地名管理 46
第一节 管理机构 46
第二节 地名普查 46
第三节 地名标准化 47
第四节 编纂地名文献 48
第三编 基层政权建设 52
第一章 清末、民国基层行政设置 52
第一节 清末基层行政设置 52
第二节 民国时期基层行政设置 54
第二章 革命根据地基层政权建设 65
第一节 苏维埃区基层政权 65
第二节 抗日民主根据地基层政权 66
第一节 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政府 68
第三章 建国后基层政权建设 68
第二节 乡人民代表大会及乡人民政府 69
第三节 镇人民代表大会及镇人民政府 75
第四节 派出机关 78
第五节 群众自治组织 80
第四篇 优待抚恤 86
第一章 清末、民国优待抚恤 86
第一节 管理机构 86
第二节 优待 86
第三节 抚恤 88
第五节 征调 90
第四节 褒扬 90
第二章 革命根据地优待抚恤 91
第一节 管理机构 91
第二节 优待 91
第三节 抚恤 93
第四节 褒扬 94
第五节 拥军 95
第六节 支(援)前(线) 96
第二节 优待 100
第三章 建国后优待抚恤 100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00
第三节 抚恤 110
第四节 褒扬 115
第五节 拥军优属 119
第六节 表彰先进 121
第七节 普查优抚对象 123
第八节 优抚事业单位 125
第一节 士兵退(除)役安置 132
第二节 军官佐退(除)役安置 132
第一章 清末、民国退役安置 132
第五篇 安置 132
第二章 革命根据地退伍安置 135
第一节 退伍规定 135
第二节 退伍安置 136
第三章 建国后退役安置 138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38
第二节 复员退伍安置 139
第三节 安置改革 146
第四节 接待转运 148
第五节 军队干部退役安置 149
附:地方离退休人员安置管理 153
第六篇 救灾 156
第一章 清末、民国时期灾赈 156
第一节 灾赈机构 156
第二节 灾赈制度 157
第三节 重大灾害赈济纪略 158
第二节 救灾政策 162
第二章 革命根据地生产救灾 162
第一节 救灾组织 162
第三节 救灾实施 164
第三章 建国后生产救灾 166
第一节 救灾机构 166
第二节 重要政策 167
第三节 重大灾害救助纪略 174
第四节 救灾款使用改革 186
第一章 清末、民国社会救济 194
第一节 收养 194
第七篇 社会救济 194
第二节 赈济 200
第三节 仓储、赈粜 203
第四节 因利 204
第五节 义施 204
第二章 建国后社会救济 207
第一节 紧急救济 207
第二节 常年救济 209
第三节 扶持贫困户 212
第四节 特殊救济 220
第五节 收容遣送 223
第八篇 社会福利 230
第一章 收养老残孤婴 230
第一节 社会福利院 230
第二节 儿童福利院 234
第二章 农村“五保” 236
第一节 “五保”对象 236
第二节 “五保”内容 236
第三节 “五保”供养 237
第一节 残疾人组织 241
第三章 扶助盲聋哑残 241
第二节 残疾人教育培训 242
第三节 城镇残疾人就业 243
第四节 残疾人康复治疗 243
第五节 残疾人文体活动 244
第六节 残疾人抽样调查 245
第四章 社会福利生产 246
第一节 福利生产沿革 246
第二节 福利生产现状 249
第三节 福利生产不同类型举例 253
第五章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 258
第一节 募捐组织 258
第二节 奖券发行 258
第三节 资金使用 259
第九篇 婚丧管理 262
第一章 婚姻管理 262
第一节 宣传婚姻法 262
第二节 婚姻登记 263
第三节 保障军人婚姻 267
第四节 涉外婚姻管理 268
第二章 殡葬管理 269
第一节 改革土葬 269
第二节 推行火葬 270
第十篇 其他民政事务 276
第一章 民政事业费管理 276
第一节 民政事业费管理体制 276
第二节 民政事业费检查监督 277
第三节 民政事业费增长与实际需要 278
第二节 加强民政统计 282
第一节 编制民政事业计划 282
第二章 民政事业设计与民政统计 282
第三章 移民支边 283
第一节 主办单位及支边条件 283
第二节 移民颁布 283
第四章 城镇居民下放与回收 285
第一节 安徽城镇居民下放与回收 285
第二节 上海市下放安徽居民安置与回收 288
附录 290
编纂始末 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