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3
第二章 管辖 34
第一节 级别管辖 36
第二节 地域管辖 42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66
第三章 审判组织 75
第四章 回避 83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91
第一节 当事人 92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113
第六章 证据 123
第七章 期间、送达 144
第一节 期间 144
第二节 送达 147
第八章 调解 155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66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79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190
第二编 审判程序 196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196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196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209
第三节 开庭审理 219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240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246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255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261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27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76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282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285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293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298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302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321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327
第十九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335
第三编 执行程序 351
第二十章 一般规定 351
第二十一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363
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 372
第二十三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389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396
第二十四章 一般原则 396
第二十五章 管辖 406
第二十六章 送达、期间 413
第二十七章 财产保全 421
第二十八章 仲裁 427
第二十九章 司法协助 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