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罗马法的历史和渊源 3
第一章 引言 3
第一节 罗马法的要求 3
第二节 宪政的和历史的背景 4
不同阶层间的斗争和共和国宪政 4
共和国后期 8
元首制 10
君主制 11
第二章 法的渊源 14
第一节 制定法 14
法律(lex)和平民会决议(plebiscitum) 14
元老院决议 16
皇帝谕令 16
第二节 执法官告示 18
裁判官的一般职能 18
裁判官的特殊职能 21
裁判官法的特点 23
后期法的诉讼及其程序 24
第三节 法学家的解释 25
法学解释 25
解答权 27
萨宾学派和普罗库勒学派 28
法学作品的形式 28
“古典时期” 29
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0
后古典时期 31
第三章 优士丁尼的立法工程 34
第一节 《民法大全》 34
第二节 《学说汇纂》的特点 37
第四章 罗马法第二阶段的发展 40
第一节 在东部的流传 40
第二节 在西部的流传和复兴 41
第三节 对罗马法的接受 43
第四节 人文主义的复兴 44
第五节 自然法 45
第六节 法典化和现代民法 45
第七节 对罗马法的现代历史研究 46
第五章 自然法,万民法 48
第二编 人法 55
引言 55
《法学阶梯》的体系 55
形式主义 56
第一章 人法的主要特点 59
第一节 市民和非市民 59
第二节 罗马家庭——父权 60
第三节 家子在财产上的无权能 62
第四节 奴隶的法律地位和事实地位 63
第二章 奴隶身份的创设和终止 65
第一节 奴隶身份的产生 65
第二节 奴隶身份的终止——解放奴隶 65
第三节 解放奴隶的后果 68
第四节 对解放奴隶的公共限制 69
第三章 父权的设立和终结 70
第一节 父权的产生 70
第二节 父权的终止 72
第四章 婚姻 74
第一节 主要特点 74
第二节 夫权 75
第三节 合法婚姻和非罗马婚姻 76
第四节 姘合 77
第五节 准正 78
第六节 离婚 78
第七节 婚姻财产 80
第五章 监护 83
第一节 未成年人监护 83
第二节 未成年人保佐 86
第三节 其他形式的监护 87
第六章 人格减等 89
第三编 财物法 93
引言 93
物法 93
第一章 基本区分 94
第一节 财物和债 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 94
第二节 契约和转让 97
第三节 物的分类 99
第四节 所有权和占有 100
第二章 占有 102
第一节 对占有的保护 102
第二节 占有的重要性 104
第三节 谁能占有 104
第四节 作为事实的占有 108
第三章 取得有形物的方式 110
第四章 传来取得方式:转让 111
第一节 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 111
第二节 让渡 112
第五章 市民法原始取得方式:时效取得 115
第一节 时限和时效 115
第二节 时效取得 117
第三节 善意拥有人和善意占有人 119
第四节 长期取得时效和优士丁尼的改革 122
第五节 现代法和所有权不可侵犯性 122
第六章 原始取得的自然方式 124
第一节 先占 124
第二节 河流造成的扩张 125
第三节 合并 126
第四节 加工 129
第五节 孳息的取得 130
第六节 取得埋藏物 132
第七章 役权 133
第一节 引言:他物权 133
第二节 地役权 133
第三节 人役权 136
第四节 罗马法中的役权和现代法 139
第八章 其他他物权 140
第一节 永佃权和地上权 140
第二节 物的担保 141
第九章 所有权 145
第四编 债法 151
引言 151
第一章 契约 152
第一节 历史发展 152
债的概念 152
允诺债和“实物”债 153
合意契约 154
单务契约和双务契约 154
严法诉讼和诚信诉讼 155
盖尤斯和优士丁尼的分类 156
契约和非契约 157
缔结契约的方式和契约的类型 158
第二节 非要式契约 158
一、实物契约 158
单个契约 158
盖尤斯的实物债 159
实物契约的相对无关紧要性 160
勤谨注意的标准 160
二、合意契约 162
1.买卖(emptio venditio) 162
买卖契约的形成 162
契约的效力 168
卖方的义务 169
买方的义务 171
2.租赁 171
范围和特点 171
契约的订立 173
租赁契约的效力 173
3.合伙 174
合伙契约的订立 174
合伙契约所派生的权利与义务 174
4.委托 175
三、无名契约 177
四、简约 179
无形式简约 179
特许简约 179
第三节 要式契约 180
一、口头契约——要式口约 180
古典的形式 180
功能 181
衰退演变 181
二、文字契约 183
古典的文字契约 183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文字契约 183
第四节债的解除 184
第五节契约缔结者间的特定关系 185
原则 185
更新和替代 186
转让 186
代理 187
第六节保证 189
第七节现代民法 191
第二章 私犯和准私犯 192
第一节 引言 192
公犯和私犯 192
私犯诉讼的刑事特点 193
《法学阶梯》的分类 195
第二节 盗窃和抢劫 195
远古的特点 196
盗窃的构成要件 196
原告 198
损害赔偿之诉 199
抢劫 199
第三节 侵辱 199
侵辱的古典范围 199
最早时的发展 200
罚金特点 201
第四节 非法侵害 201
《阿奎利亚法》 201
非法侵害的基本要件 202
第五节 裁判官法中的私犯 205
第六节 赔偿责任 206
损害投偿 206
动物造成的损害 206
第七节 准私犯 207
第八节 现代法 208
民法法系 208
普通法 209
第三章 准契约 210
无因管理(negotiorum gestio) 210
请求给付之诉 212
不当得利 213
第五编 继承法 219
第一章 市民法中的基本原则 219
第一节 概括继承 219
第二节 继承人 遗产 219
第三节 继承人的类型 221
第四节 缓解概括继承弊端的办法 223
第五节 “一旦成为继承人,永远是继承人” 225
第二章 裁判官法中的遗产占有 227
第一节 遗产占有的一般原则 227
第二节 遗产占有人的救济手段 228
第三章 无遗嘱继承 230
第一节 初步的概念 230
第二节 市民法制度 231
第三节 无遗嘱继承中的遗产占有 232
第四节 《新律》的制度 234
第四章 遗嘱继承 236
第一节 早期的遗嘱 237
第二节 根据遗嘱的遗产占有“裁判官法遗嘱” 238
第三节 后来的遗嘱形式 239
第四节 遗嘱内容的要件 241
第五节 替补 242
第六节 对遗嘱权的限制 243
第五章 继承外赠与 247
第一节 遗赠的形式 247
第二节 对遗赠数量的限制:《法尔其第法》 249
第三节 死因赠与 249
第四节 遗产信托 250
第五节 遗产信托、遗赠和死因赠与的同化 252
第六节 遗嘱附书 252
附表:罗马法历史的重要年代 254
译后记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