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1
总序 1
重版代序 2
第九章 马克斯·韦伯和清代法律及政治制度 10
中文版序 13
英文版前言 15
第二章 范畴的定义:共产党革命前华北村庄的纠纷和诉讼 22
1 华北三个村庄的纠纷;1920年代至1940年代 23
4 巴县、宝坻、淡新三县案件,1760年代至1900年代 24
3 顺义县案件,1910年代至1930年代 24
2 华北三个村庄的诉讼案件 24
5 1927年顺义县法院新收民事案件 47
6 民国时期华北三个村庄及顺义县民事诉讼的主要类别 47
7 淡水一新竹和宝坻的民事与刑事案件比例,1833—1894 48
8 “全国”和五个县中的民事与刑事案件比例,1918—1944 49
第三章 处理纠纷的非正式系统:共产党革命前华北农村的民间调解 51
9 革命前华北三个村庄的纠纷及诉讼结果 51
第四章 处理纠纷的正式系统:大清律例与州县审判 75
10 单方胜诉土地案 78
11 单方胜诉债务案 86
12 单方胜诉婚姻案 91
13 单方胜诉继承案 96
第五章 介于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之间:清代纠纷处理中的第三领域 107
第六章 清代民事调判制度的两种型式 131
14 宝坻、巴县和淡新多次堂审发生率 132
15 多次堂审的原因 133
16 原告的社会背景 138
第七章 诉讼的规模、费用和各种策略 162
17 陕西各县衙门每月审结“细事”案件,1901—1908 166
18 宝坻县各年案件,1833——1835,1861—1881 167
19 “全国”236县及五个个别县的民事案件数,1918—1944 169
20 清代、民国以及革命后的中国与当代美国每十万人之民事案件数 170
21 沙井村长工工资、土地价格及小麦价格,1936—1942 173
22 巴县、宝坻、淡新经民间解决、法庭审决及记录不完整的案件 182
第八章 从县官“手册”看清代民事调判 189
附录 224
A.1 研究的案件按县份和年代 224
附录A 224
A.2 巴县、宝坻和淡新案件按年代和类别 225
A.3 巴县、宝坻和淡新案件的结局按类别 226
A.4 巴县、宝坻和淡新记录不完整的案件按类别 227
A.5 巴县法庭案件按案件类别和判决依据 228
A.6 宝坻法庭案件按案件类别和判决依据 229
A.7 淡新法庭案件按案件类别和判决依据 230
附录B 231
引用书刊目录 232
正文表 246
附表 246
索引 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