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二 吴忠礼 1
凡例 1
概述 1
●第一篇 大事记 1
序一 邹献朝 1
●第二篇 审判机构 47
第一章 秦至明朝的审判机构 47
第二章 清朝审判机构 51
第一节 道员衙门 51
第二节 知府衙门 51
第三节 知县衙门 52
第四节 知州衙门 52
第五节 厅衙门 53
第二节 甘肃第三高等审判分厅 54
第三章 中华民国宁夏建省前的审判机构 54
第一节 道尹公署 54
第三节 甘肃高等法院第三分院 55
第四节 县行政公署 55
第五节 县司法公署 55
第四章 中华民国宁夏建省后的审判机构 58
第一节 宁夏高等法院及其分院 58
第二节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61
第三节 县司法公署 64
第四节 县司法处 64
第五章 革命根据地盐池县的审判机构 66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审判机构 68
第一节 宁夏省人民法院 68
第二节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71
第三节 各中级人民法院 74
第四节 各基层人民法院 78
第五节 各类人民法庭 82
●第三篇 刑事审判 87
第一章 清朝的刑事审判 87
第一节 审判依据 88
第二节 诉讼程序制度 90
第三节 主要案件的审判 92
第二章 中华民国时期的刑事审判 106
第一节 审判依据 106
第二节 诉讼程序制度 108
第三节 主要案件的审判 111
附录 刑事审判统计资料 120
第一节 审判依据 142
第三章 革命根据地的刑事审判 142
第二节 诉讼程序制度 145
第三节 盐池县革命根据地的刑事审判活动 154
第四节 主要案件的审判 157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刑事审判 166
第一节 审判依据 167
第二节 诉讼程序制度 171
第三节 反革命案件的审判 176
第四节 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 199
第五节 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 211
第六节 刑事审判监督 218
第七节 特赦 234
第一节 审判依据 239
第一章 清朝的民事审判 239
●第四篇 民事审判 239
第二节 诉讼程序制度 242
第二章 中华民国时期的民事审判 244
第一节 审判依据 244
第二节 诉讼程序制度 247
第三节 主要民事案件的审判 250
第三章 革命根据地盐池县的民事审判 261
第一节 审判依据 261
第二节 诉讼程序制度 262
第三节 主要民事案件的审判 265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事审判 271
第一节 审判依据 273
第二节 诉讼程序制度 278
第三节 主要民事案件的审判 285
●第五篇 经济审判 311
第一章 审判依据和诉讼程序制度 311
第一节 审判依据 311
第二节 经济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312
第三节 诉讼程序制度 313
第二章 主要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 317
第一节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 317
第二节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 323
第三节 重大典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328
●第六篇 司法行政 331
第一章 审判人员的资格与任用 331
第一节 中华民国时期宁夏建省前审判人员的资格与任用 331
第二节 中华民国时期宁夏建省后审判人员的资格与任用 332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盐池县审判人员的资格与任用 334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审判人员的资格与任用 335
第二章 信访工作 340
第三章 法医技术鉴定 345
第四章 司法统计 347
第五章 档案工作 349
第六章 基本建设和司法装备 351
●第七篇 人物 355
第一章 人物传 355
第二章 人物表 366
第三章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416
●附录 419
一、甘肃第三高等审判、检察分厅及附设地方庭暂行章程 419
二、陕甘宁边区盐池县政府一九四四年一月至一九四五年六月的司法工作总结报告(部分节删) 421
三、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指示 425
四、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最高人民检察署西北分署、西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函 428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局“关于盗窃、诈骗、抢夺罪‘数额’掌握问题试 430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我区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431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盗窃案件数额起点的通知” 432
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我区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433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试行办法) 435
十、为肃清旧法观点和旧衙门作风而斗争(刘汉鼎) 440
十一、咱省执行婚姻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高光耀) 442
十二、西夏的《天盛律令》(史金波) 444
十三、西夏的刑法(史金波) 452
十四、西夏的军事法典——《贞观玉镜统》(李温、罗矛昆) 464
十五、陕甘总督崧藩奏章(首尾页)影印件 467
十六、刑部奏章(首尾页)影印件 468
●编后记 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