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 专利复审、无效及其行政诉讼代理第一章 发明和实用新型复审程序代理实务及案例分析 3
第一节 驳回决定的转送及对驳回决定的分析 4
一、驳回的原因 4
二、驳回决定的转送 7
三、对驳回决定进行分析和归类 10
第二节 复审请求的启动和专利申请文件修改 26
一、启动复审程序的形式要求 26
二、专利代理人在复审程序的作业原则 27
三、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30
第三节 复审请求书撰写及案例分析 41
一、因新颖性被驳回的复审请求书撰写及案例分析 42
二、因创造性被驳回的复审请求书撰写及案例分析 46
三、因实用性被驳回的复审请求书撰写及案例分析 52
四、涉及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类被驳回的复审请求书撰写及案例分析 59
五、涉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被驳回的复审请求书撰写及案例分析 62
第四节 前置审查及合议审查阶段的代理工作 68
一、前置审查 68
二、合议审查 70
三、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及后续事务的处理 76
第二章 发明和实用新型无效宣告程序代理实务及案例分析 79
第一节 无效宣告程序及其启动条件 80
一、无效宣告程序设置的必要性 80
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 81
三、无效宣告程序的审理流程 84
四、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恢复、终止和放弃专利权 91
第二节 无效宣告请求前的准备工作 93
一、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选择及证据收集 93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及其确定 102
三、证据选用及搭配组合 103
第三节 无效宣告请求书撰写及撰写案例分析 107
一、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内容和格式 107
二、论述无效请求理由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11
三、无效宣告请求书撰写及案例分析 111
第四节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方的事务处理 120
一、判断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否成立 120
二、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123
三、对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进行审核 124
四、答辩策略的制定 124
五、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原则和修改方式 125
六、撰写意见陈述书 128
第五节 无效宣告程序审理原则及口头审理 133
一、无效宣告程序审理原则 133
二、口头审理及应注意的问题 136
三、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答复 140
第六节 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及其分析 141
一、以在先使用公开为证据的案例 141
二、以公开出版物作为证据的案例 146
三、因不能享受优先权而被无效的案件 147
四、利用采购指南上的图片否定专利创造性的案例 151
五、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案例 154
第七节 申请文件撰写缺陷对权利稳定性的影响 165
一、关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案例 166
二、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案例 170
三、关于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案例 172
四、关于权利要求书不清楚的案例 175
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179
第一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及案例分析 180
一、对新增的可驳回条款的说明 180
二、进行相同或实质相同判断时应注意的问题 182
三、复审案例 182
第二节 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及案例分析 189
一、涉及相同和相近似的无效案例 190
二、涉及色彩保护的无效案例 193
三、涉及《专利法》第9条的无效案例 198
四、涉及《专利法》第23条的无效案例 202
第三节 新法中的驳回理由和无效宣告理由的尝试性举例分析 204
一、相似外观设计驳回及无效宣告理由的尝试性举例分析 204
二、主要起标识性作用的平面印刷品的驳回及无效宣告理由的尝试性举例分析 207
三、以《专利法》第23条第2款为无效理由时的尝试性举例分析 209
第四章 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 213
第一节 专利行政诉讼概述 214
一、专利行政诉讼的特点 214
二、专利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及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 215
三、专利行政诉讼案的委托手续及立案 218
四、新法实施后对专利行政诉讼的影响 220
第二节 专利行政诉讼状的撰写 220
一、一审起诉状的撰写 220
二、二审上诉状的撰写 224
三、再审请求 227
第三节 专利行政诉讼的庭审及案例介绍 227
一、法院的庭审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的不同之处 227
二、专利行政诉讼的审理要点 228
三、专利行政诉讼案例介绍 229
下编 专利行政复议及以专利行政部门为被告的诉讼第五章 专利行政复议制度 239
第一节 专利行政复议制度概述 240
一、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 240
二、专利行政复议制度适用的原则 241
第二节 专利行政复议的含义和外国立法体例 241
一、专利行政复议的概念 241
二、专利复议制度的外国立法体例 243
第三节 我国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 244
一、国家专利局复议机构的设置 245
二、国家专利局复议规程的制定 245
第四节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外部行政行为 246
一、行政指导行为及其特征 247
二、抽象行政行为及其特征 247
三、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特征 249
第五节 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251
一、专利管理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 251
二、专利裁决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 252
三、专利审查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53
第六节 专利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概括 254
一、原则上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254
二、复审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 255
三、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55
四、包括不作为 256
第七节 专利行政复议案件范围的列举 256
第八节 不能提起复议的情况 257
一、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不服的 257
二、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257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 257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检索单位和初审单位,在国际阶段作出的决定 258
五、专利复审委员会管辖的案件及其具体行政行为 258
第九节 提出复议申请的主体 258
第十节 提出复议申请的期限 260
第十一节 提出复议申请的形式 261
第十二节 复议申请的立案、审理和决定 263
一、复议申请的接收 263
二、复议申请的立案审查 263
三、复议申请的立案 263
四、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 264
第十三节 复议决定的类型 265
一、维持或者撤销决定 265
二、变更决定 265
三、确认决定 266
四、履行决定 266
第十四节 复议决定作出的责任形式 267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的责任形式类型 267
二、复议采取行政首长负责制 268
第十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批程序 269
第十六节 复议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269
一、区分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必要性 269
二、合法性审查的标准 270
三、合理性审查的标准 271
第十七节 复议审查中适用“法律解释”的主要方法 273
一、法条文义范围内的解释 274
二、法条文义范围外的解释 275
第十八节 行政复议程序的代理 276
一、复议程序代理人的范围 276
二、复议程序的授权委托书 276
三、涉及港、澳、台和外国申请人时的委托代理 276
第十九节 不服复议决定的后续救济程序 277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7
二、向国务院提出终局的裁决 277
第二十节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 278
第二十一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赔偿程序 278
第二十二节 规章以下抽象行政行为属于复议审查范围 279
一、我国规范性文件的层级关系 279
二、复议中对部门规章以下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281
第二十三节 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283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283
二、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时间点 284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可变更力 285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可争力 286
第二十四节 复议和复审、无效宣告程序的异同 286
一、相同点 287
二、不同点 289
第二十五节 专利代理人在复议程序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291
一、通常情况下,专利代理机构不能作为复议主体 291
二、代理客户提出复议申请时,应当有授权委托书 291
三、应当了解复议申请的受案范围 292
四、保持和法律事务处业务上的沟通 292
第二十六节 复议案例评析 292
一、“纠错型”案例 292
二、“澄清型”案例 295
三、“补漏型”案例 298
第六章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303
第一节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诉讼类型 304
一、广义和狭义的行政诉讼 304
二、未经复议和经过复议的行政诉讼 304
三、行政赔偿案件也属于行政诉讼 305
第二节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司法管辖 305
一、我国司法体制简述 305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级别管辖 306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地域管辖 306
第三节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案件类型 307
一、不服专利管理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 307
二、不服居间裁决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 309
三、不服专利和布图设计审查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310
第四节 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讼客体的构成 314
一、具体行政行为 314
二、不作为 315
三、某些外部事实行为 315
四、行政赔偿法意义上的事实行为 316
第五节 法院对被诉客体的合法性审查 317
第六节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判决类型 318
一、撤销类型的判决 318
二、变更类型的判决 319
三、履行类型的判决 319
四、确认类型的判决 320
第七节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321
一、对事实的举证责任 321
二、证据的形式 322
三、对规范性文件的举证责任 323
第八节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法院判决的执行 324
一、法院判决的“既判力” 324
二、以事实行为执行法院判决 326
三、以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法院判决 326
四、申诉不停止执行 327
第九节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诉讼代理制度 327
一、诉讼代理人的确定和诉讼文书的制作 327
二、开庭前的准备和出庭应诉 328
三、出庭应诉和后续程序 328
第七章 以地方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331
第一节 以地方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诉讼的历史沿革 332
一、“专利管理机关”主体范围的变化 332
二、地方知识产权局对案件的管辖范围 333
三、不服地方知识产权局决定的诉讼类型 334
第二节 以地方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特点 337
一、对居间裁决和行政处罚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337
二、对地方知识产权局裁决民事纠纷不服的原则上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338
三、对地方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不服的,既可行政复议,也可行政诉讼 339
四、复议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时,地方知识产权局为被告 339
五、复议决定改变行政处罚决定时,地方政府为被告 339
六、诉讼不停止执行和停止执行共存 340
第三节 管辖的法院和判决的类型 341
一、管辖的法院 341
二、判决的类型 341
第四节 法院判决的执行 343
一、维持原决定判决的执行 343
二、撤销原决定判决的执行 343
第五节 和民事诉讼的衔接 344
一、专利侵权处理决定和民事诉讼的衔接 344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的衔接 347
第六节 地方知识产权局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349
附录一 行政复议相关表格 352
附录二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