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
第一条【立法宗旨】 1
第二条【本法任务】 2
第三条【罪刑法定】 2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3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3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4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6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6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7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8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8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 9
第二章 犯罪 15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15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15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15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16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17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18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24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25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25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26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27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28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28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29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29
第三节 共同犯罪 31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31
案例1:认定共同犯罪需要各共同犯罪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1
案例2: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2
案例3: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应根据他们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别处罚 32
第二十六条【主犯】 33
第二十七条【从犯】 35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36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36
第四节 单位犯罪 37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37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42
第三章 刑罚 43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43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 43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44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44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44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45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46
案例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47
第三十七条之一【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业限制】 47
第二节 管制 51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51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52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 52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52
第三节 拘役 52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52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53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53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53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53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53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53
第五节 死刑 55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55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55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57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60
第六节 罚金 60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60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62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69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69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70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70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71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72
第八节 没收财产 72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72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73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74
第一节 量刑 74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74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76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83
案例5:故意伤害中犯罪人的行为不是被害人伤亡的主要原因而是诱因的,可以减轻处罚 83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84
第二节 累犯 85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85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86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86
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 86
第六十八条【立功】 94
第四节 数罪并罚 98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98
案例6: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的,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101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102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103
第五节 缓刑 105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 105
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 108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108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109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109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110
第六节 减刑 111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111
案例7:罪犯狱中窃取他犯财物受警告处分,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不予减刑 115
案例8:备案审查中发现之前减刑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撤销减刑 116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117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117
第七节 假释 118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118
案例9:对犯罪情节恶劣,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财产刑的故意伤害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121
案例10:对虽有一定悔改表现,但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罪犯,依法从严控制假释 122
案例11:假释期间又犯罪的,应撤销假释,构成累犯的,依法从重处罚 123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 123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 123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124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125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126
第八节 时效 127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127
案例12: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诉 127
案例13: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诉的条件 129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130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130
第五章 其他规定 131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131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131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132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132
案例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任职的,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137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137
第九十五条【重伤】 138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138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139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140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140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140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141
第二编 分则 141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41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141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142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145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46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147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47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148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148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149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49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152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152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52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52
案例15:向药品生产企业提供假冒的药用辅料致人重伤、死亡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而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54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54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160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161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62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63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64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170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173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174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177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179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180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183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183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84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84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87
案例16: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属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中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191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192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94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96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198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198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200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200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201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202
案例17: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危险驾驶罪规定的“追逐竞驶” 208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210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12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213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214
案例18:明知机动车隐患还超载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215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16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217
案例19:学校车辆有安全隐患不检修造成安全事故致人伤亡的,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217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218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218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20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20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20
案例20: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25
案例21:行为人明知是病死猪肉而低价收购并转售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226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227
案例22: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 231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232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33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37
案例23: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42
案例24: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是他人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出的食品仍然购买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44
案例25:明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45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246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248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250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251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252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252
第二节 走私罪 253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253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261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64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268
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274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276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 277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279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279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81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82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83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284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285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286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87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291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94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295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96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97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299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300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301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301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306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308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310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311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316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317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18
案例26: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23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323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326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327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329
案例27: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经营资金,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330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331
案例28: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关系密切人共同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罪 338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338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340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342
第一百八十四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 343
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344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347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349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350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351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352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353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354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357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357
案例29:四种集资诈骗犯罪的典型表现形式 360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362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364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367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369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373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373
第一百九十九条【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已删除) 376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376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377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377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380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381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382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83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385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86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87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88
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388
案例3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中的发票为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390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诈骗罪】 391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391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392
第二百一十二条【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392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392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392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95
案例31: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必须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397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397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399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399
案例32: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从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复制行为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否实施了发行行为等方面加以分析 405
案例33: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属于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405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406
案例34:以营利为目的,低价购进明知是侵权的音像复制品后高价向境外售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406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407
案例35: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约定,伙同他人利用原单位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术信息,生产与原单位相同的产品,并给原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409
案例36: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盗窃、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409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411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411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411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412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414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415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18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421
案例37:超越公司经营范围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代理销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票),构成非法经营罪 431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431
案例38:出租车驾驶员强行向乘客索取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高额出租车服务费,构成强迫交易罪而不是抢劫罪 433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434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436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437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439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440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441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441
案例39:故意杀人犯罪手段残忍应当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 444
案例40:故意杀人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45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447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447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448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449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449
案例41:利用教师身份强奸、猥亵儿童,情节极其恶劣,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处死刑 453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454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456
案例42: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区分的界限在于绑架罪勒索的财物为他人所有,而非法拘禁罪索取的债务,则是被害人或者其亲属所欠犯罪人的债务 458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460
案例4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他人的,构成绑架罪 463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465
案例44:以贩卖为目的,入室偷盗婴幼儿过程中被发现,使用暴力抢走婴儿,并造成他人伤亡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68
案例45: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拐卖妇女的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470
案例46:共同犯罪人以出卖为目的,共同偷盗幼儿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472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474
案例47:明知被害人王某某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并用转移被害人的方法阻碍解救,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477
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477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478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479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480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481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481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487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489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490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492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492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492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493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493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498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498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 499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500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500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 501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501
案例48:继母借“教育”之名多次故意伤害继女,并最终将继女殴打致死,情节极其恶劣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505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506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508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510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510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511
案例49:组织未成年人盗窃的,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512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514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514
案例50: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适用“禁止令” 519
案例51:被告人进入他人经营和生活区域缺乏明显隔离的商店抢劫财物的行为,虽构成抢劫罪,但不构成入户抢劫的情节 520
案例52: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绑架罪或者非法拘禁罪 520
案例53: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反锁控制的方法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520
案例54:行为人仅是主观上怀疑受害人在赌局中对其设计骗局,为追回赌资而非法劫持受害人,逼迫受害人交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521
案例55: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521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523
案例56:在网上截取他人的银行账号、密码,窃取或实际控制他人网上银行账户内存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535
案例57:秘密窃取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确定盗窃数额 536
案例58:行为人仅仅是在自身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而利用上述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本单位的财产,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37
案例59:行为人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通过挂失、补卡等手段将银行卡内租用人的存款取出并占为己有的,构成盗窃罪 538
案例60:对于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又采取欺骗手段占有财物的行为,应从行为人采用的主要手段以及被害人对财产的处分是否自愿等方面区分是盗窃行为,还是诈骗行为 538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 540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540
案例61:诱骗他人参加赌博并以欺诈手段控制输赢,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543
案例62:诱使患者至无资质的健康中心就诊并出售高价劣药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544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544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547
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 547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548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549
案例63:货运驾驶员在运输途中,利用其运输、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窃取货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551
案例64:犯罪过程中既有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行为,又有非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但犯罪得逞与利用职务便利有着必然有因果关系,应以职务侵占定罪 551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552
案例65:在彩票投注站代销福利彩票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以不交纳彩票投注金的方式擅自打印并获取彩票,构成挪用资金罪 554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554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555
案例66:行为人虽然实施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使用轻微暴力的方法,但是行为人主要是利用他人弱点、以将来的损害为要挟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不是绑架罪 558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559
案例67: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560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560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561
案例68: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565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66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566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566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570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570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571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577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580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580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581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583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583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588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595
案例69:行为人在大量个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植入木马病毒,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601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603
第二百八十七条【补充规定】 607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607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611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613
第二百八十九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614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615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618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619
案例70: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 624
案例71: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 624
案例72: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624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624
案例73:检察机关办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626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627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630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633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633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635
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635
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 636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637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643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644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646
案例74:构成开设赌场罪,为保护赌场的非法利益,又实施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649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649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650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650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651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651
案例75:行为人为逃避债务,伙同他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 652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653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 656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漏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656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658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660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661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663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69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673
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674
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674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675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676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676
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678
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679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681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682
第三百二十三条【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684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684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684
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685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686
案例76:行为人明知文物系他人盗掘所得,为从中牟利而帮忙联系买主,居中促成非法文物交易的,其行为不构成销赃罪,应以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 686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687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687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690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691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691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692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693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693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694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698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698
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700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701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701
案例77:行为人擅自开设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镀加工摊点,并将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直接排入渗坑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705
案例78:化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将化工危险废物交给不具有处置资质的他人处置,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706
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707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708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709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712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714
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716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718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 721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721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721
案例79:某种物品虽然可以用于制造毒品,但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制毒物品,则不能认定为制毒物品。对于走私该物品的,同样不能认定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732
案例8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732
案例81: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从境外携带进入我国边境,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 732
案例82:贩卖、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运输的行为 733
案例83: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均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罪行极其严重 733
案例84:吸毒后杀害养祖父母,并致养父受伤,罪行极其严重 734
案例85:吸毒人员教唆他人吸毒,依法惩处 734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735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 736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738
案例86: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的犯罪故意 745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746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746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747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747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748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 750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犯罪及毒品数量的计算】 750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751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751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753
案例87: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754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 756
第三百六十一条【其他入罪规定】 756
第三百六十二条【包庇罪】 757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757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757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760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761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罪的处罚】 762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界定】 762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762
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762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763
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765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766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766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767
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767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767
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769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770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770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770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770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770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771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771
案例88: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774
案例89:在国有事业单位改制中,利用职务便利隐瞒国有资产,并将其转移到改制后自己占有投资份额的公司中,构成贪污罪 774
案例90: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受委派在国有、集体联营企业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将国有、集体联营企业的公共财产转移至自己及亲属控股的个人股份制企业并非法占有,构成贪污罪 774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 774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777
案例91: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因单位经营的需要,根据集体决定的意见,将公款划拨至名为个体实为集体的其他企业使用,没有从中谋取私人利益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779
案例92:无法证明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单位对被告人所在公司的投资的,被告人转款炒股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780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780
案例9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786
案例94: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但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和立功表现的,可从轻处罚 786
案例9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786
案例96: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789
案例97:国有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信息管理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其获得本医疗机构信息提供便利的,应构成受贿罪 790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 790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 790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 791
案例98: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791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792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792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 793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798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 799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 800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802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 803
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803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805
第九章 渎职罪 805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805
案例99: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为渎职罪 809
案例100: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809
案例10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时,未严格依照选举法等规定对选举中存在的贿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致使贿选情况大面积蔓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809
案例102:政府工作人员明知相关单位不符合国有土地划拨资格,仍划拨土地给该单位,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的,应构成滥用职权罪 811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812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814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 816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817
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818
案例103: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 819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819
案例104: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有关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0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820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821
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821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822
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822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823
案例105:实际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渎职罪主体要求 824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 824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825
案例106: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 825
案例107: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 826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826
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 827
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828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828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828
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829
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829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829
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830
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830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830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830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 830
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831
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 831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 831
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831
第四百二十六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832
第四百二十七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833
第四百二十八条【违令作战消极罪】 833
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833
第四百三十条【军人叛逃罪】 833
第四百三十一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834
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834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834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罪】 835
第四百三十五条【逃离部队罪】 835
第四百三十六条【武器装备肇事罪】 836
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836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836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837
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837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837
第四百四十二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837
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 838
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838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838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838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 839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 839
第四百四十九条【战时缓刑】 839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范围】 839
第四百五十一条【战时的概念】 839
附则 840
第四百五十二条【施行日期】 840
配套法规 84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年8月27日) 84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9年8月27目) 84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84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84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 84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 84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 84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 84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 84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 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 84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 84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 84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 85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 85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 85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 85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 85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 86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86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 86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 867
实用附录 869
1.刑事责任年龄 869
2.刑事责任能力 869
3.国家工作人员界定范围 869
4.排除犯罪事由 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