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捐之概念及其种类 1
一 概说 1
二 税捐的概念 3
A公权力机关开始有课税权 5
B为获取收入 7
C对于所有满足法律所构成要件者课征 12
D强制课征且无对待给付 13
E以金钱为内容 14
F法定的给付义务 17
三 非税捐之其他公课 18
A工程受益费 18
B规费 19
C特种基金与特种公课 23
D关税 1
E平准基金与平准捐 32
四 税捐之种类 35
第二章 事务划分、财政划分与财政调整 45
一 前言 45
二 财政划分应以事务划分为基础 51
三 中央与地方之财政比重 57
四 自主财源兴财政调整 64
五 财政调整 71
A调整目标 72
Ⅰ长期目标:区域均衡发展 72
a基本财政需求 72
b基础建设 75
Ⅱ短期目标 76
a充实县、乡镇、县辖市经常支出需求 76
b灾后复健 77
c区域政策与国家政策 79
B调整工具 79
Ⅰ统筹分配税 85
Ⅱ補助 89
C调整标准 91
Ⅰ基本财政需求 91
Ⅱ基本建设之满足 94
Ⅲ行政中立 94
D调整保障 95
六 统筹分配税款分配办法析论 97
七 财政收支划分法 105
A税高权之划分 105
B中央税与地方税 106
C统筹分配税之分配原则 109
D補助与协助 110
八 结论 111
第三章 税捐法体系 115
第一节 税捐法体系概论 115
一 前言 116
二 课税之宪法上的限制 119
A国家课税权与税入规模 123
B人民之基本权利的保障 124
Ⅰ所有权及财产权之保障 124
Ⅱ生存权之保障 128
Ⅲ过重课税之禁止与比例原则 129
Ⅳ婚姻及家庭之歧视的禁止 131
Ⅴ税捐秘密 132
C衍生之税法的建制原则 134
三 支撑体系的税法原则:税法上之治国原则 135
A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之法治国原则 135
B形式意义之法治国原则的实践 139
C实质意义之法治国原则的实践 141
四 法治国之税捐法的建构原则 143
A量能课税原则 144
Ⅰ量能课税原则与平等课税原则 144
Ⅱ平等课税原则的意义及内容 150
Ⅲ量能课税原则为公平课税的基础原则 153
Ⅳ量能课税原则与财政税捐 156
Ⅴ量能课税原则之具体化 157
a税捐客体之选取(所得、财产及消费) 157
b税捐能力对于主体之归属 161
B其他实质原则 163
Ⅰ社会目的之税捐法 164
Ⅱ经济目的之税捐法 167
Ⅲ秩序目的之税捐法 171
C税捐法定主义 176
Ⅰ合法稽征原则 177
Ⅱ法的安定性 177
a法律要件之明确性 177
b溯及效力之禁止 177
c法律补充或类推适用之禁止 177
D税捐稽征经济原则 177
五 税捐法体系及其建构 178
A体系概念 179
B体系的形成方法 183
Ⅰ利用编纂概念 184
Ⅱ利用类型模组 186
a类型的概念及其种类 189
b对极思考 199
c类型谱 200
Ⅲ利用法律原则 208
Ⅳ利用功能概念 211
C体系的种类 213
Ⅰ外在休系 217
Ⅱ内在体系 221
六 体系的应用 234
A税制的规划 235
B体系在法学与实务上的应用 239
Ⅰ法条内部之意旨的关联 239
Ⅱ法规竞合与政策工具的替代性 240
Ⅲ类型之应用 242
a利用类型掌握法律资料 242
b利用类型帮助了解 244
c得用类型发现漏洞 245
d利用法律原则补充漏洞 252
e利用体维持法律的一贯性 256
Ⅳ体系的作用与效率 257
第二节 税捐体系建制原则 261
一 税捐法定主义 261
一 前言 261
二 税捐法定主义之宪法依据 264
三 税捐法之法源资格 269
A构成要件明确性 273
B禁止溯及效力原则 280
Ⅰ溯及效力之概念 280
Ⅱ继续性法律事实与非真正溯及效力 281
Ⅲ溯及效力之容许与禁止 290
Ⅳ法律见解的变更及其溯及效力 306
Ⅴ税捐优惠规定之废止或变更 313
Ⅵ法律修正之预告与及其溯及效力 316
Ⅶ违宪解释引起之溯及效力问题 317
Ⅷ夫妻财产制之继续性及其阶段发展性 323
a法律溯及效力之传统理论 323
b最高行政法院的新见解 328
c小结 338
四 类推适用及其他法律补充之禁止原则 342
五 依法课征原则与行政契约 360
二 实质课税原则 365
一 实质与形式 365
二 何谓实质课税原则 371
三 实质课税之目的:量能课税 377
四 税捐客体及其归属与负税能力 384
五 实质课税原则之实践 391
六 实质课税的方法:经济观察法 397
A何谓经济观察法 397
B主要之适用类型 405
Ⅰ税捐客体之有无 405405
Ⅱ税捐客体之范围 414
Ⅲ税捐客体之归属 421
Ⅳ无效契约之履行 440
Ⅴ违法行为无碍于税捐义务 447
Ⅵ非常规交易之调整 449
七 实质课税的例外 450
A例外的理由 451
Ⅰ以类型标准及查定课征寻求稽征经济 451
Ⅱ以查定课征对抗违章行为 460
Ⅲ利用移转举证责任对抗税捐规避 461
Ⅳ基于经济或社会政策 463
B例外的态样 466
Ⅰ地区标准 466
Ⅱ行业标准 468
Ⅲ费用限额 469
Ⅳ费用之证据方法的限制 472
Ⅴ推计课税 473
Ⅵ查定课征 475
Ⅶ复式税率或优惠税率 477
Ⅷ税捐优惠 478
八 比例扣抵法、直接扣抵法与实质课税原则 481
九 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捐规避 482
十 实质课税与最低税负 502
三 税捐稽征经济原则 509
一 前言 509
二 税捐稽征经济的概念 513
三 税捐稽征经济原则之践手段 516
A简化税捐法的规定 518
B利用代征或间接税的规定减少申报单位 524
C利用税捐客体之归属基准日减少申报单位 525
D类型化或概数化税基之计算基础 529
Ⅰ免税额及扣除额之概数 536
Ⅱ收入之地区标准 537
Ⅲ收支之行业标准或费用比例的限制 540
Ⅳ所得之统一认定标准 542
E推计课税与查定课征 544
Ⅰ推计课税 545
Ⅱ查定课征 549
F自动报缴案件书审核定税款 551
G利用拟制移转关于赠与之举证责任 552
四 税捐稽征经济原则在宪法上的限界 555
A应符合税捐法定主义 558
B应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569
五 结论 570
第四章 税捐法与民事法 573
一 前言 573
二 法秩序中之税捐法与民事法 574
A税捐法属于公法、财政法 575
B民事法属于私法 578
C税捐法与民事法之独立性与协调 578
三 税捐法与民事法的关联 578
A当以同一法律事实为其规范对象 578
Ⅰ构成要件要素或事实的依存 584
Ⅱ法律概念或类型的共用 590
Ⅲ独立概念或类型之发展的必要 595
B税捐法与民事法的相对地位 598
Ⅰ民事法优位说 598
Ⅱ规范目的说或概念相对性说 599
Ⅲ调和说或价值统一说 603
Ⅳ经济观察法 604
四 税捐法与民事法的脱钩 606
A无效法律行为之履行 606
B实质课税原则与相对人之认定标准 610
C因公法事由而生之课税事实 611
五 税捐法与民事法间之法律关系 614
A婚姻关系 614
B扶养关系 615
C无权占有关系 615
D借贷或投资的孳息与财产交易所得 616
E倒帐与营业税或所得税 616
F转嫁 618
G营利事业之合并 619
H信托关系 621
I契约名称与契约内容不符 622
六 税捐对于私法关系的影响与税捐中立 624
七 法域关联与法秩序之统一性 626
第五章 税捐法源 631
一 法源的意义 632
二 法源的表现形式 634
A制定法 635
B法院的裁判 635
C习惯法 643
D契约或协约 646
E学说 647
F国际法 647
三 法规性命令 648
四 行政规则 654
五 自治法规 662
六税法上之法规性命令 664
A国会保留 665
B如何委任立法 670
七 法规性命令在我国适用之情形 679
A法规性命令之制定应经法律授权 680
B如何授权 683
C法规性命令不得超母法 684
D以法规性命令规范税捐构成要件 684
八 法规范之们阶构造 690
A位阶构造及其牴触之效力 690
B无效或得宣告为无效 693
C牴触之疑义的解释 696
九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决 700
十 结论 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