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编 法律的颁布、效力和适用的一般规则 1
第一卷 人第一编 民事权利 2
第二章 尊重人的身体 3
第三章 对人的遗传特征进行检查以及通过遗传特征对人进行鉴别 4
第一编(二) 法国国籍 6
第一章 通则 6
第二章 原始法国国籍 8
第一节 依血统而为法国人 8
第二节 依出生在法国而为法国人 8
第三节 共同规定 9
第三章 法国国籍的取得 10
第一节 取得法国国籍的方式 10
第一目 依血统取得法国国籍 10
第二目 因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 10
第三目 依出生和居住在法国而取得法国国籍 12
第四目 依有关国籍的声明而取得法国国籍 13
第五目 依公共权力机关的决定而取得法国国籍 14
第六目 有关取得法国国籍的特定方式的共同规定 17
第七目 取得法国公民资格的欢迎仪式 18
第二节 取得法国国籍的效果 18
第四章 法国国籍的丧失、剥夺与恢复 19
第一节 法国国籍的丧失 19
第二节 法国国籍的恢复 20
第三节 法国国籍的剥夺 21
第五章 有关取得或丧失法国国籍的文书 22
第一节 有关国籍的声明 22
第二节 行政决定 23
第三节 在户籍登记簿上登记 23
第六章 有关国籍的争议 24
第一节 司法法院的管辖权与适用的程序 24
第二节 向司法法院提出有关国籍的证据 25
第三节 法国国籍证书 26
第七章 某些领土的主权割让对法国国籍的效果 26
第八章 有关宪法第74条规定的海外领土及新喀里多尼亚的特别规定 27
第二编 身份证书 28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8
第二章 出生证书 30
第一节 出生申报 30
第二节 更改姓名 33
第三节 认领证书 34
第三章 结婚证书 35
第四章 死亡证书 39
第五章 有关军人与海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身份证书 42
第六章 出生在外国,取得或恢复法国国籍的人的身份证书 44
第七章 身份证书的更正 45
第三编 住所 46
第四编 失踪 48
第一章 推定失踪 48
第二章 宣告失踪 49
第五编 婚姻 52
第一章 结婚应当具备的资格与条件 52
第二章 有关举行结婚的手续 56
第二章(二) 法国人在外国结婚 58
第一节 共同规定 58
第二节 法国人在国外由外国机关主持结婚之前应当履行的手续 58
第三节 由法国机关对在国外举行的结婚进行登记 59
第三章 婚姻异议 61
第四章 婚姻无效之诉 63
第五章 婚姻产生的义务 66
第六章 夫妻相互的权利与义务 67
第七章 婚姻的解除 70
第八章(废止) 再婚 71
第六编 离婚 72
第一章 离婚的各种情形 72
第一节 两愿离婚 73
第二节 接受离婚 73
第三节 夫妻关系变坏无可挽回 74
第四节 因过错离婚 74
第五节 变更离婚请求的依据 75
第二章 离婚诉讼程序 7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6
第二节 两愿离婚适用的程序 77
第三节 其他离婚情形适用的程序 77
第一目 起诉状(requête initiale) 77
第二目 调解 78
第三目 临时措施 79
第四目 提起离婚诉讼 80
第五目 证据 80
第三章 离婚的后果 81
第一节 离婚产生效力的日期 81
第二节 离婚对夫妻双方的后果 82
第一目 一般规定 82
第二目 除两愿离婚之外其他情况下离婚的后果 83
第三目 补偿性给付 84
第四目 住房 88
第三节 离婚对子女的后果 88
第四章 别居 89
第一节 别居的各种情形与程序 89
第二节 别居的后果 89
第三节 别居的终止 90
第五章 有关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 91
第七编 亲子关系 92
第一章 一般规定 92
第一节 亲子关系的证据与推定 93
第二节 有关亲子关系的法律冲突 93
第三节 借助医学方法进行的生育 94
第四节 家庭姓氏的转移规则 95
第二章 亲子关系的确立 96
第一节 依法律的效力确立亲子关系 96
第一目 在出生证书中指明生母 96
第二目 父子女关系的推定 96
第二节 依认领而确立亲子关系 97
第三节 依占有身份而确立亲子关系 97
第三章 有关亲子关系的诉讼 9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8
第二节 以确立亲子关系为目的的诉讼 99
第三节 对亲子关系提出异议的诉讼 100
第四节 以取得生活费为目的的诉讼 100
第八编 收养子女 102
第一章 完全收养 102
第一节 完全收养应当具备的条件 102
第二节 为完全收养进行安置与完全收养判决 106
第三节 完全收养的效果 107
第二章 简单收养 109
第一节 简单收养应当具备的条件与判决 109
第二节 简单收养的效果 109
第三章 有关收养亲子关系的法律冲突以及国外宣告的收养在法国的效力 112
第九编 亲权 114
第一章 与子女人身相关的亲权 114
第一节 亲权的行使 115
第一目 一般原则 115
第二目 由分离的父母行使亲权 116
第三目 家事法官的干预 117
第四目 第三人的参与 119
第二节 教育性救助 120
第二节(B) 对家庭经费管理的司法协助措施 124
第三节 亲权的转移 125
第四节 全部或一部丧失亲权 126
第二章 与子女的财产相关的亲权 128
第十编 未成年与解除亲权 129
第一章 未成年 129
第一节 法定管理 130
第二节 监护 131
第一目 监护的设立与终止 131
第二目 监护的组织与运作 132
第二章 解除亲权 136
第十一编 成年以及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 138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38
第一节 与保护措施无关的规定 138
第二节 与受保护的成年人有关的共同规定 139
第二章 对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措施 14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0
第二节 有关司法保护措施的共同规定 142
第三节 法院保护 143
第四节 财产管理与监护 144
第一目 措施的持续时间 144
第二目 措施的公示 145
第三目 保护措施的组织 145
第四目 财产管理与监护在人身保护方面的效力 148
第五目 行为的正规性 151
第六目 在财产管理中实施的行为 152
第七目 在监护中实施的行为 152
第五节 有关“将来实行保护”的委托 153
第一目 共同规定 153
第二目 经公证的委托书 156
第三目 私署的委托书 156
第三章 司法辅助保护措施 157
第十二编 受监护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概括财产的管理 159
第一章 管理方式 159
第一节 亲属会议或法官作出的决定 160
第二节 监护人实施的行为 161
第二章 账目的制定、审核与批准 163
第三章 时效 164
第十三编 紧密关系民事协议与姘居 165
第一章 紧密关系民事协议 165
第二章 姘居 170
第二卷 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一编 财产的分类 171
第一章 不动产 171
第二章 动产 173
第三章 财产与其占有人的关系 174
第二编 所有权 176
第一章 对物所生之物的添附权 176
第二章 对与一物结合并结成一体之物的添附权 177
第一节 相对于不动产物的添附权 177
第二节 相对于动产的添附权 180
第三编 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 182
第一章 用益权 182
第一节 用益权人的权利 182
第二节 用益权人的义务 185
第三节 用益权如何终止 187
第二章 使用权和居住权 188
第四编 役权或地役权 190
第一章 因场所的自然位置产生的役权 191
第二章 由法律规定设立的役权 193
第一节 共有分界墙与分界沟 193
第二节 对特定建筑物要求留出的距离和中间设施 197
第三节 对相邻人的财产的眺望 197
第四节 檐滴 198
第五节 通行权 198
第三章 由人的行为设定的役权 199
第一节 可以对财产设定的各种役权 199
第二节 役权如何设立 200
第三节 享有役权的土地所有人的权利 201
第四节 役权如何消灭 202
第三卷 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总则 203
第一编 继承 204
第一章 继承的开始,部分概括继承与继承人占有遗产 204
第二章 继承应当具备的资格和继承人资格的证据 205
第一节 继承应当具备的资格 205
第二节 继承人资格的证据 207
第三章 继承人 208
第一节 在没有有继承权的配偶的情况下,亲属的权利 208
第一目 继承人的顺序 208
第二目 亲等 209
第三目 按父系与母系分支分割遗产 210
第四目 代位继承 211
第二节 有继承权的配偶的权利 212
第一目 权利的性质、数额及行使 212
第二目 用益权的转换 214
第三目 对临时住房的权利以及对住房的终生权利 214
第四目 享有扶养费的权利 215
第四章 继承人的选择权 21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6
第二节 无条件接受继承 218
第三节 以净资产为限接受继承 219
第一目 以净资产为限接受继承的限制条件 219
第二目 以净资产为限接受继承的效果 220
第四节 放弃继承 223
第五章 无人继承的遗产和无人承认的遗产 224
第一节 无人继承的遗产 224
第一目 遗产无人继承的开始 224
第二目 遗产管理人的权力 225
第三目 管理账目的提交与遗产管理的终止 227
第二节 无人承认的遗产 227
第六章 由委托代理人管理遗产 228
第一节 身后遗产的管理委托 228
第一目 身后遗产的管理委托应当具备的条件 228
第二目 受托人的报酬 229
第三目 身后遗产管理委托的终止 230
第二节 协议指定受托人 231
第三节 法院指定的遗产委托管理人 231
第七章 共有的法定制度 233
第一节 有关共有财产的行为 234
第一目 由共有人实施的行为 234
第二目 由法院批准的行为 235
第二节 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236
第三节 债权人的追偿权 238
第四节 用益权的共有 239
第八章 遗产的分割 239
第一节 分割活动 239
第一目 共同规定 239
第二目 财产份额与财产分割时组成的份数 241
第三目 优先分配 242
第二目 自愿协商分割 245
第三目 法院裁判分割 246
第二节 无偿处分的财产的返还 247
第三节 债务的清偿 250
第一目 共同分割人的债务 250
第二目 其他债务 250
第四节 分割的效果与分配份的担保 252
第五节 分割无效之诉或者请求补足分配份额之诉 253
第一目 分割无效之诉 253
第二目 补足分配份额之诉 254
第二编 无偿处分财产 255
第一章 通则 255
第二章 通过生前赠与或遗嘱处分财产或接受财产的能力 258
第三章 特留份、可处分的财产部分及超出数额的扣减 260
第一节 特留份与可处分的财产部分 260
第二节 无偿处分的数额的减少 262
第一目 减少无偿处分数额之前的活动 262
第二目 减少无偿处分数额的具体做法 263
第三目 提前舍弃请求减少无偿处分数额之诉权 265
第四章 生前赠与 267
第一节 生前赠与的形式 267
第二节 生前赠与不得撤销之规则的例外 269
第五章 遗嘱处分 271
第一节 有关遗嘱形式的一般规则 271
第二节 有关某些遗嘱形式的特别规定 273
第三节 指定继承人与遗赠通则 277
第四节 全部概括遗赠 277
第五节 部分概括遗赠 278
第六节 特定财产的遗赠 278
第七节 遗嘱执行人 280
第八节 遗嘱的撤销与失效 281
第六章 向后位受赠人无偿处分财产以及剩余财产的无偿处分 283
第一节 向后位受赠人无偿处分财产 283
第二节 剩余财产的无偿处分 284
第七章 无偿处分一分割 28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86
第二节 “赠与—分割” 287
第一目 向推定的继承人进行的“赠与—分割” 287
第二目 向不同亲等的直系卑血亲进行的“赠与—分割” 288
第三节 “遗嘱—分割” 290
第八章 通过夫妻财产契约向夫妇双方以及他们婚后出生的子女进行的赠与 290
第九章 夫妻之间以夫妻财产契约或者在婚姻期间进行的财产处分 292
第三编 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 295
第一章 编首规定 295
第二章 契约有效成立的要件 296
第一节 同意 296
第二节 缔结契约之当事人的能力 301
第三节 契约的标的与客体 302
第四节 原因 303
第三章 债的效果 30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03
第二节 给付之债 304
第三节 作为之债或不作为之债 305
第四节 因不履行债务而引起的损害赔偿 306
第五节 契约的解释 309
第六节 契约对于第三人的效果 310
第四章 债的种类 310
第一节 附条件之债 310
第一目 条件通则及条件的种类 310
第二目 停止条件 312
第三目 解除条件 312
第二节 附期限的债 313
第三节 选择之债 313
第四节 连带之债 314
第一目 债权人之间的连带关系 314
第二目 债务人方面的连带关系 314
第五节 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317
第一目 可分之债的效果 317
第二目 不可分之债的效果 317
第六节 附违约金条款的债 318
第五章 债的消灭 320
第一节 清偿 320
第一目 清偿通则 320
第二目 代位清偿 322
第三目 指定清偿 323
第四目 清偿提议与提存 324
第五目 财产的让与 325
第二节 债的更新 325
第三节 债务的免除 327
第四节 债的抵销 328
第五节 债的混同 330
第六节 标的物灭失 331
第七节 请求宣告契约无效或取消契约之诉 331
第六章 债的证据与清偿证据 333
第一节 书证 333
第一目 一般规定 333
第二目 公证书 334
第三目 私证书 336
第四目 尺码 338
第五目 证书的抄本 338
第六目 承认证书与确认证书 339
第二节 人证 340
第三节 推定 342
第一目 由法律确立的推定 342
第二目 并非由法律确立的推定 342
第四节 当事人自认 343
第五节 宣誓 344
第一目 决讼宣誓 344
第二目 法院依职权要求进行的宣誓 345
第七章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的合同 345
第一节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合同情况下的信息交换 345
第二节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的合同 346
第三节 通过电子途径发送或提交信件、文书 347
第四节 形式上的特定要求 348
第四编 非因合意发生的债 349
第一章 准契约 349
第二章 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 351
第四编(二) 有缺陷的产品引起的责任 353
第五编 夫妻财产契约与夫妻财产制 356
第一章 通则 356
第二章 共同财产制 362
第一部分 法定的共同财产制 362
第一节 构成共同财产的资产与债务 362
第一目 共同财产的资产 362
第二目 共同财产的负债 364
第二节 夫妻共同财产与特有财产的管理 366
第三节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解散 369
第一目 共同财产制解散的原因与分别财产 369
第二目 共同财产的清算与分割 371
第三目 共同财产制解散后的债务以及对债务的分担 373
第二部分 约定的共同财产制 374
第一节 动产与婚后取得财产的共同财产制 375
第二节 共同管理条款 376
第三节 以给予补偿的方式先取财产的条款 376
第四节 健在配偶的先取权 377
第五节 有关不等份额的约定条款 377
第六节 全部概括共同财产制 378
有关第二章两部分的共同规定 378
第三章 分别财产制 379
第四章 婚后所得参与制 380
第六编 买卖 385
第一章 买卖的性质与形式 385
第二章 得为买卖之人 387
第三章 得予买卖之物 388
第三章(二) 待建不动产的买卖 388
第四章 出卖人的义务 389
第一节 通则 389
第二节 交付 389
第三节 担保 392
第一目 买受物被追夺情况下的担保 392
第二目 对卖出物的瑕疵担保 394
第五章 买受人的义务 396
第六章 买卖之无效与解除 397
第一节 买回权 397
第二节 出卖人因“显失公平、受到损失”而取消买卖 399
第七章 共同财产的拍卖 400
第八章 债权与其他无形权利的转让 401
第七编 互易 403
第八编 租赁契约 404
第一章 总则 404
第二章 物的租赁 405
第一节 房屋租赁与农产租赁的共同规则 405
第二节 有关房屋租赁的特别规则 409
第三节 有关土地租赁的特别规则 410
第三章 雇工与劳务雇佣 412
第一节 家庭佣人与工人的雇佣 412
第二节 水陆运输者的雇佣 413
第三节 包工与承揽 413
第四章 牲畜租养 41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17
第二节 单纯的牲畜租养 418
第三节 对半租养牲畜 419
第四节 土地所有人将牲畜交由土地承租人或佃农租养 419
第一目 将牲畜交由土地承租人租养 419
第二目 将牲畜交由佃农租养 420
第五节 非严格意义上的牲畜租养契约 420
第八编(二) 房地产开发合同 421
第九编 公司 42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423
第二章 民事公司 43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34
第二节 公司管理 434
第三节 集体决定 436
第四节 向股东通报情况 436
第五节 股东对第三人的义务 437
第六节 公司股份的转让 437
第七节 股东的退出或死亡 439
第三章 隐名合伙 440
第九编(二) 有关行使共有权的协议 442
第一章 在没有用益权人的情况下有关行使共有权的协议 442
第二章 在有用益权人的情况下有关行使共有权的协议 445
第十编 借贷 447
第一章 使用借贷或无偿借用 447
第一节 使用借贷的性质 447
第二节 借用人的义务 448
第三节 出借人的义务 448
第二章 消费借贷或单纯借贷 449
第一节 消费借贷的性质 449
第二节 贷与人的义务 449
第三节 借贷人的义务 450
第三章 有息借贷 450
第十一编 寄托与讼争物寄托 452
第一章 寄托的通则及其种类 452
第二章 本义上的寄托 452
第一节 寄托契约的性质与本质 452
第二节 自愿寄托 452
第三节 受寄托人的义务 453
第四节 寄托人的义务 456
第五节 紧迫寄托 457
第三章 讼争物寄托 459
第一节 讼争物寄托的种类 459
第二节 约定的讼争物寄托 459
第三节 法院裁判的讼争物寄托 460
第十二编 射幸契约 461
第一章 赌博性游戏与赌注 461
第二章 终身定期金契约 462
第一节 契约有效的条件 462
第二节 契约在缔约当事人之间的效力 463
第十三编 委托 466
第一章 委托的性质与形式 466
第二章 受委托人(代理人)的义务 467
第三章 委托人的义务 468
第四章 终止委托的各种方式 470
第十四编 财产托管 472
第十五编 和解 477
第十六编 仲裁 480
第十七编 质押 481
第十八编 优先权与抵押权 482
第一章 共同规定 482
第二章 优先权 482
第一节 对动产的优先权 482
原第二节 对不动产的特别优先权 482
第三节 对不动产的一般优先权 483
第四节 如何保持优先权 483
第三章 抵押权 483
第一节 法定抵押权 483
第二节 裁判抵押权 483
第三节 约定抵押权 483
第五节 有关夫妻间法定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483
第六节 受监护人的法定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483
第四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的登录方式 484
第五章 登录的注销与缩减 48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84
第二节 有关夫妻抵押权以及受监护的人的抵押权的特别规定 484
第六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对占有优先权与抵押权标的物的第三人的效力 484
第七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的消灭 484
第八章 清除所有权上负担的优先权与抵押权的方式 484
第九章 在对夫与监护人的财产未进行登录的情况下,清除抵押权的方式 485
第十章 登录簿的公告与登录员的责任 485
第十九编 不动产扣押及买卖价金的分配 486
第一章 扣押 486
第一节 债权人 486
第二节 可扣押的财产与权利 487
第三节 债务人 487
第四节 扣押行为的效果 488
第五节 出售 488
第一目 有关自愿协商变卖的规定 489
第二目 有关竞价拍卖的规定 489
第三目 共同规定 490
第二章 价金的分配 490
第二十编 消灭时效 491
第一章 通则 491
第二章 消灭时效的期间及其起始时间 492
第一节 普通法期间及其起始时间 492
第二节 若干特别时效及其起始时间 492
第三章 消灭时效期间的计算 49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92
第二节 时效起始时间延后或时效中止的原因 493
第三节 时效中断的原因 494
第四章 消灭时效的条件 495
第一节 时效的援用 495
第二节 时效的抛弃 495
第三节 通过协议对时效进行调整 495
第二十一编 占有与取得时效 496
第一章 一般规定 496
第二章 取得时效 496
第一节 取得时效的条件 497
第二节 不动产的取得时效 498
第三节 动产的取得时效 498
第三章 占有的保护 499
第四卷 担保第一编 人的担保 500
第一章 保证 501
第一节 保证的性质与范围 501
第二节 保证的效果 502
第一目 保证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果 502
第二目 保证在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果 503
第三目 保证在共同保证人之间的效果 504
第三节 保证的消灭 504
第四节 法定保证人与裁判上的保证人 505
第二章 独立担保 505
第三章 意向书 506
第二编 物的担保 507
第一副编 一般规定 507
第二副编 动产担保 508
第一章 动产优先权 508
第一节 一般优先权 508
第二节 特别优先权 510
第三节 优先权的排列顺序 511
第二章 有体动产质权 512
第一节 动产质权之普通法 512
第二节 对机动车辆的动产质权 515
第三节 共同规定 515
第三章 无形动产质权 515
第四章 以担保的名义留置或让与所有权 517
第一节 以担保的名义留置所有权 517
第二节 以担保的名义让与所有权 518
第三副编 不动产担保 519
第一章 不动产优先权 519
第一节 特别优先权 519
第二节 一般优先权 521
第三节 优先权应当登录的情况 522
第二章 不动产质权 525
第三章 抵押权 52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26
第二节 法定抵押权 527
第一目 一般规定 527
第二目 夫妻法定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528
第三目 受监护人的法定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530
第三节 裁判上的抵押权 531
第四节 约定的抵押权 531
第五节 抵押权的排列顺序 534
第四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的登录 535
第一节 优先权与抵押权的登录方式 535
第二节 登录的注销与缩减 540
第一目 一般规定 540
第二目 有关夫妻抵押权和受监护的人的抵押权的特别规定 541
第三节 登记簿的公示与登录员的责任 542
第五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的效果 544
第六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的清除 547
第七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的消灭 549
第八章 以担保的名义让与所有权 550
第五卷 适用于马约特岛的规定序编 有关序编的规定 553
第一编 有关第一卷的规定 554
第二编 有关第二卷的规定 557
第三编 有关第三卷的规定 558
第四编 有关不动产登记以及对不动产的权利登记的规定 560
第一章 不动产登记制度 56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60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及其效果 561
第三节 登录对不动产的各项权利 562
第二章 其他规定 564
第一节 优先权与抵押权 564
第二节 强制剥夺所有权 565
附目一 1965年7月10日关于确定建筑不动产共同所有权规则的第65-556号法律 566
1965年7月10日第65-557号关于确定建筑不动产共同所有权规则之法律的实施法令 590
附目二 2008年版以前《法国民法典》的部分原条文 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