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速成科讲义录 9》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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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李贵连,孙家红编;裴敬伟译
  • 出 版 社: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5
  • ISBN:9787549531776
  • 页数:574 页
图书介绍:日本东京法政大学于1905年专门为清国留学生设立了法政速成科。该科存在三年,对清末乃至近现代中国影响甚大,宋教仁、沈钧儒、居正、汤化龙、蒲殿俊、刘春霖、朱汝珍、商衍鎏、程树德等,均为当时的杰出留学生。担任教员者如梅谦次郎为东京法政大学校长,被誉为“日本民法学之父”;冈田朝太郎为东京帝国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曾主持清末刑法典的编纂工作等,亦皆为日本法学名家。《法政速成科讲义录》原文为中文,共52号,此次采影印形式、分十册出版。另有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编辑出版的《法政速成科史料集》,原书日文一册,翻译后作为第十一册收入。本讲义录内容主要包括法学通论及民法、商法、国法学、行政法、刑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裁判所构成法及民刑诉讼法、警察监狱学等二十多个学科;每科按当时的授课实际情况进行编排。这些资料真实记录了晚清中国人向东洋学习法政文化的历史过程,实际也构成了中国最早的新式法政学术体系,对近现代中国法律、政治学术的兴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四十二号 1

国际私法(完) 3

第四章 亲族编 7

第一节 婚姻 7

第一项 婚姻成立之条件 7

第一 实质的条件 7

第二 形式的要件 13

第二项 婚姻之效力 17

第三项 离婚 25

第二节 亲子 30

第一项 嫡出子 31

第二项 私生子 34

第三项 养子 37

第四项 亲权 39

第三节 扶养之义务 43

第四节 后见及保佐 47

第五章 相续编 54

第一节 相续 54

第二节 遗言 60

第一项 遗言之实质的要件 61

第二项 遗言之形式的要件 63

(表纸及目次) 65

宪法 75

第二节 公法上宪法之地位 75

第三节 宪法与国法 76

第四节 宪法与行政法 77

第五节 宪法之意义 79

第六节 宪法之种类 81

第七节 宪法之制定改正及废止 83

第一款 宪法之制定 83

第二款 宪法之改正 84

第三款 宪法之废止 89

第八节 宪法之解释权 90

第九节 宪法之效力 91

第一款 效力之意义 91

第二款 宪法与法律 91

第三款 宪法与皇室典范 92

第四款 宪法与条约 93

第五款 宪法与紧急敕令 93

第六款 宪法与大权命令(除紧急命令外)及贵族院令 93

第七款 宪法与宪法第九条之命令 94

第十节 宪法所及之范围 94

杂录 95

清国阿片问题 95

法国与极东天主教 95

各国国势比较 95

第四十三号 99

宪法 101

第十一节 立宪国 102

第十二节 宪法之法源 104

第一款 日本宪法 104

第二款 皇室典范 104

第三款 法律命令 105

第四款 条约 105

第五款 习惯 106

第二编 统治权之主体 107

第一章 统治权之性质 107

第二章 统治权主体之意义 110

第三章 统治权主体之天皇之性质 111

第四章 自然人之天皇 113

第一节 不可侵权 114

第二节 荣誉权 116

第三节 财产上之特权 117

第四节 皇室首长之权 119

第五章 皇位继承 128

第一节 皇位继承之性质 128

第二节 皇位继承之资格要件 132

第三节 皇位继承之顺序 138

第四节 胎中皇子 139

第五节 皇位继承之原因 141

第一款 崩殂 141

第二款 资格要件之丧失 142

第三款 让位 142

第三编 统治权之客体 143

第一章 总论 144

第二章 领土 145

第一节 领土之界限 145

第二节 领土之性质 145

第三节 领土之变更 148

第一款 领土不可分割 148

第二款 领土变更之结果 149

第一项 领土变更与国籍之关系 149

第二项 领土变更与法令之关系 150

第四节 领土之保护 151

第二(三)章 臣民 151

第一节 国籍 151

第一款 国籍之性质 151

第二款 国籍之取得 152

第一项 出生 152

第二项 认知 153

第三项 婚姻及养子 154

第四项 归化 155

第五项 国籍之回复 156

第六项 敕栽 157

第七项 国籍之选择 157

第三款 国籍之丧失 158

第二节 臣民之义务 159

第一款 服从之义务 159

第二款 忠实之义务 162

第三节 臣民之权利 163

第一款 臣民权利之分类 163

第二款 宪法所保障之权利 164

第一项 均就公职之权 164

第二项 居住及移转之自由权 166

第三项 身体之自由权 169

第四项 受法定裁判官之栽判之权 171

第五项 住所之安全权 176

第六项 书信之秘密权 178

第七项 不被侵所有权之权 179

第八项 信教之自由 183

第九项 意思发表之自由 186

第十项 集会结会(社)之自由 187

第十一项 请愿之自由 190

第十二项 非依法律得不服兵役不纳租税 191

第十三项 营业之自由 193

杂录 195

支那商贾与家屋税还付 195

地球以外有人类乎 195

美国之富 195

第四十四号 199

宪法 201

第三款 宪法第二章之例外 201

第一项 战时及国家有事变之时 201

第二项 海陆军之军人 203

第四节 臣民之特别阶级 204

第一款 皇族 204

第一项 皇族之范围 204

第二项 皇族之特权 205

第二款 华族 209

第一项 华族之阶级 209

第二项 华族之特权 209

第三项 华族之义务 210

第三款 归化人 211

第四编 宪法上之机关 211

第一章 总论 212

第二章 摄政 214

第一节 摄政之地位 215

第二节 摄政之就任 216

第三节 摄政之资格及顺序 217

第一款 摄政之资格 217

第二款 摄政之顺序 220

第四节 摄政之设置 222

第五节 摄政之权限及责任 225

第一款 摄政之权限 225

第二款 摄政之责任 226

第六节 摄政之终止 228

第一款 绝对之终止 229

第二款 摄政之变更 230

第七节 监国(天皇之代理者) 231

第三章 国务大臣 233

第一节 国务大臣之地位 233

第二节 国务大臣之资格及要件 234

第一款 国务大臣与皇族 234

第二款 国务大臣与帝国议会议员 235

第三款 国务大臣与行政长官 235

第四款 国务大臣与文官任用令 236

第五款 国务大臣与归化人 236

第三节 国务大臣之权限 237

第四节 国务大臣之副署 237

第一款 副署与辅弼 238

第二款 副署之形式 238

第三款 副署事项 239

第四款 国务大臣副署之拒绝 240

第五节 国务大臣之责任 241

第一款 责任之性质 241

第二款 责任与副署 242

第三款 国务大臣之责任与议会 243

第四款 国务大臣之责任与宪法 244

第四章 帝国议会 245

第一节 帝国议会之地位 245

第二节 二院制 248

第三节 贵族院之组织 251

第一款 贵族院之要素 252

第二款 贵族院议员之选举 253

第一项 伯子男爵议员之选举 253

警察学(完) 255

绪言 255

第一章 警察之分化 256

第二章 警察之意义 258

第三章 警察之分类 264

第四章 警察之性质 271

第五章 警察权之基础 273

第六章 警察之制限 277

第七章 警察上之强制手段 279

(表纸及目次) 291

杂录 满洲铁路协约 293

第四十五号 297

宪法 299

第二项 纳多额税议员之选举 299

第四节 众议院之组织 300

第一款 选举之种类 300

第一项 直接选举及间接选举 301

第二项 普通选举及限制选举 302

第三项 多数代表之选举及少数代表之选举 305

第二款 选举之次序 312

第一项 选举人名簿 312

第二项 选举区及议员配当 316

第三项 投票 320

第四项 选举之机关 325

第五项 当选人 330

第六项 选举诉讼及当选诉讼 331

第三款 被选人之资格要件 332

第五节 法律上议员之地位 335

第一款 议员之权利 336

第一项 发言表决之自由权 336

第二项 身体之自由权 338

第三项 受刑法上之保护权 340

第六(四)项 受岁费旅费之权 341

第三(二)款 议员之义务 341

第四(三)款 议员资格之消灭 342

第六节 议长及副议长 345

第七节 议会之召集 349

第一款 召集权 349

第二款 召集之时期 349

第三款 召集令发布之形式 350

第四款 召集之地 350

第八节 开会 350

第九节 闭会 353

第十节 会期 355

第十一节 停会 356

第十二节 休会 358

第十三节 众议院之解散 359

第十四节 帝国议会之权限 360

第十六(五)节 议院之权能 363

第五编 统治权之作用 369

第一章 立法 369

第一节 立法之意义 369

第二节 法律之意义 370

第三节 法律制定次序 372

第一款 法律之发案 372

第二款 议会之决议 372

第三款 法律之裁可 372

第四款 公布 373

第四节 法律之执行期限 374

第五节 法律制定之范围 375

第六节 法律之废止、适用停止及免除 378

第一款 法律之废止 378

第二款 法律之适用停止及免除 380

第二章 豫算 381

第一节 豫算之性质 381

第二节 豫算之编制 383

第三节 豫算之效力 383

杂录 385

支那书之欧译 385

第二苏士运河 385

营口租界 385

清国内地之布教 385

第四十六号 389

宪法(完) 391

第四节 豫算议定权之范围 391

第五节 豫算不成立 392

第三章 狭义宪法上之大权 393

第一节 命令 393

第一款 紧急敕令 393

第二款 执行命令 395

第三款 委任命令 396

第四款 行政命令 401

第五款 贵族院令 402

第六款 大权命令 402

第二节 官制及俸给令 402

第三节 陆海军统帅 403

第四节 编制陆海军及确定常备兵额 404

第五节 宣战 404

第六节 媾和及缔结条约 404

第一款 缔结条约者 404

第二款 条约施行 407

第七节 戒严宣告 410

第八节 荣典授与 411

第九节 刑事上之恩赦 411

第四章 司法 412

第一节 司法之意义 412

第二节 栽判所之构成 413

第三节 特别栽判所 413

第四节 司法裁判所与行政栽判所之权限关系 414

第五节 裁判官之法律审查权 416

第五章 财务行政 420

第一节 租税 421

第二节 手数料 421

第三节 财政上之紧急命令 421

第四节 决算 423

(表纸及目次) 424

法学通论及民法 444

第二节 国法国际法 444

第三节 公法私法 451

银行论 458

第四章 银行之资本金 464

杂录 470

法政大学政治科增设及授业时刻变更 470

美国宪法改正之议 470

病院船条约 470

第四十七号 475

法学通论及民法 477

第九章 权利及义务附法律关系 486

(第一节 权利) 486

第二节 义务 495

第十章 法律与惯习之关系 498

第十一章 法律之解释 500

第十二章 关时期法律之效力 503

第一节 法律之施行期 504

殖民政策 505

关司法殖民政策 508

银行论 517

第五章 银行之积立金 518

第六章 银行之业务 522

第一节 割引 525

第一 割引之意义及效用 525

第二 割引与贷附之利害 529

第三 割引比率及其高低 531

第四 关割引注意 538

第二节 贷付 555

杂录 571

林公使对清谈 571

孔子圣像 571

韩国外国贸易 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