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1
第二节 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3
一、不动产登记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3
二、登记是确权还是确认? 11
三、登记是许可吗? 13
第一章 司法审查的前提:不动产登记审查职责的定位 16
第一节 关于形式审查 17
一、法国的契据登记制度 18
二、日本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 22
第二节 关于实质审查 23
一、瑞士的登记审查模式 25
二、澳大利亚的“托伦斯登记制度” 26
第三节 两种审查模式的优劣比较 27
一、形式审查的优劣势 28
二、实质审查的优劣势 30
三、德国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 33
第四节 物权法第12条的解读——审查模式在我国的定位 37
一、我国审查模式的争论 38
二、我国登记审查方式的理性定位 39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 44
第一节 关于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及其目的 44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 44
二、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的目的 46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标准的界定 61
第三节 比较及借鉴 63
一、美国司法审查标准 63
二、英国司法审查标准 67
三、德国司法审查标准 73
四、法国司法审查标准 77
五、域外司法审查标准综述 81
第三章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成因、挑战及新理念 86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 86
一、同类案件审查标准宽严不一 86
二、对登记结束后发现的否定性事实和证据的适用标准混乱 88
三、是否适用合理性标准认识模糊 90
四、对登记行为的程序性审查标准理解不清 92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现状的成因 93
一、制度层面的原因 93
二、理解层面的原因 94
三、实践层面的原因 95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面临的挑战 97
一、登记审查权限的“瓶颈”难以逾越 97
二、登记审查能力的限度难以逾越 99
三、司法审查权的限度难以逾越 100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的新理念 101
一、标准的确立要合乎审查目的的内在要求 101
二、标准的确立应注重对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104
三、强弱适宜 深浅适度 105
四、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有机结合 111
五、尊重物权公示公信、物权法定及一物一权原则 113
六、物权要平等保护 117
七、登记程序要正当 121
第四章 物权原因行为分析法——架构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之方法论 122
第一节 物权原因行为分析法及其基本特征 123
第二节 物权原因行为分析法形成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136
一、三大法学流派的理论积淀 137
二、裁判理性与法律推理的理论和实践铺垫 146
三、实践经验与方法的积累 150
第三节 物权原因行为分析的必要性 155
一、物权原因行为的分析有利于司法审查目的的实现 155
二、物权原因行为的分析有利于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 158
三、物权原因行为的分析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160
第四节 物权原因行为分析法适用的可行性 162
一、制度层面的支撑 162
二、审查实践的回应——从过去到现在与未来的发展态势 164
三、国外的成功经验 167
第五节 司法自限——物权原因行为分析法中的必要参数 169
一、司法审查权自限的美国经验 169
二、物权原因分析法下司法审查权自限的辩证 175
第五章 物权原因行为分析理论下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标准的确立与应用 182
第一节 以物权流转为基本形态的审查标准 182
一、不动产物权设立登记的审查标准 183
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审查标准 188
三、不动产物权注销登记的审查标准 201
第二节 以不动产登记行为合法性为基准的审查标准 205
一、不动产登记的证据审查标准及证明标准 206
二、不动产登记法律适用的衡量标准 222
三、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审查标准 240
四、不动产登记超越职权的认定标准 255
五、不动产登记滥用职权的认定标准 267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标准的补充——关于案例指导制度 283
一、判例制度的英美经验 284
二、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当代的发展 288
三、不动产登记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 289
四、不动产登记案例指导制度的架构 291
结论 293
参考文献 295
后记 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