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一经承诺即具有法律效力 1
2.“要约”不等于“要约邀请” 6
3.承诺一经作出,合同即告成立 10
4.“交叉要约”的法律效力不可一概而论 15
5.悬赏广告人拒付赏金无理 19
6.乙供销社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2
7.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7
8.合同形式对合同成立及合同效力的影响 30
9.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 33
10.订立合同须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37
11.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明确 40
12.未明确附属物归属的合同应按“从随主走”原则处理 44
13.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订立的合同可予以撤销 47
14.合同标的必须确定 52
1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55
16.违反非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宜宣告无效 58
1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61
18.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65
19.合同中不得随意约定免责条款 69
20.优惠购房后只享有“有限产权” 73
21.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予以变更或撤销 76
22.损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合同无效 80
23.清扫码头所获收益归清扫人所有 84
24.《顾客须知》对顾客并无约束力 87
25.效力未定的合同依法补正后有效 91
26.表见代理行为有效 95
27.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99
28.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应属有效 104
29.商场应赔偿顾客的机会损失 108
30.合同一经生效,双方都应严格履行 111
31.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附随义务不履行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114
32.正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118
33.正当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122
34.合同履行期尚未到来之前可能构成预期违约 126
35.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将影响合同的履行 129
36.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债权人享有代位权 133
37.债务人转让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享有撤销权 137
38.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即可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141
39.变更合同应符合法定程序 145
40.债权人未征得债务人同意而与第三人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有效 148
41.承包人死亡后,可由继承人承受其在承包合同上的地位 152
42.因情势变更导致违约可免除责任 155
43.供方迟延供货违约,需方强制人身违法 159
44.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因期间届满而消灭 163
45.违约形式不同,法律后果有异 167
46.拒绝受领债务,可能上交国库 172
47.债务抵消应当合法 176
48.超过诉讼时效达成的还款协议有效 179
49.法人的债务不因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而受影响 183
50.第三人侵害债权应负赔偿责任 186
51.已经履行部分合同的,应相应减少违约金 190
52.拖延工期无理,承担责任无疑 194
53.接受定金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198
5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有权择一起诉 202
55.承包经营合同终止后承包人拒不交出营业执照无理 205
56.对合同条款理解上的重大分歧应适用合同解释规则办理 209
57.“孙辈”欠下的债务不能由“祖辈”承担 214
58.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买回 217
59.买鸡生蛋,用蛋偿还买鸡的钱属补偿贸易 219
60.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依约交付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 224
61.“内部承包”不能当然免除外部责任 228
62.“名联合同”的出借方仍享有赔偿请求权 230
63.“定购物”不等于“定做物” 235
64.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工程决算的约定标准 239
65.挂靠建筑承包经营不合法 242
66.旅客行李物品丢失,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245
67.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资金违法 248
68.信用社误将存款给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252
69.开户银行应按委托合同履行义务 255
70.未经委托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受托人应承担责任 259
71.居间人“好事”未做成仍有权索取居间费用 263
72.保管物品丢失,保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268
7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270
74.雇主对雇工的过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274
75.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按顺序定夺优先权 277
76.质押转移的是占有权而不是所有权 280
77.抵押物灭失后的法律后果 284
78.使用他人专有技术,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287
79.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91
80.未按约定将财物交保管人而丢失责任自负 295
81.转让投保车辆应取得保险人同意 298
82.超额投保,超额部分无效 302
83.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法人人格应予否认 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