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1
大事记 5
第一章 行政区划 26
第一节 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区划 26
一、部落、土司 26
二、沧源设治局 29
三、区、乡建制 32
四、乡镇保甲制 33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行政区划 33
一、县级人民政府 33
二、县乡区划 34
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36
第三节 国界管理 37
一、中华民国及其以前 37
一、国界线走向 38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行政区划 38
二、边境纠纷调处 42
第五节 县、乡(镇)边界管理 44
第二章 政权建设 46
第一节 中华民国时期的选举 46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基层政权组织 47
一、设区建乡 47
二、划乡建政 49
三、政社合一制 50
四、政社分设建立乡政府 51
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52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选举 53
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 53
二、人民代表大会 54
第一节 拥军优属 61
一、群众优待 61
第三章 优抚 61
二、节日慰问 62
三、国家补助 63
四、拥政爱民活动 64
第二节 支前 65
第三节 抚恤 66
一、牺牲病故抚恤 66
二、伤残抚恤 68
一、烈士 73
第四节 烈士褒扬 73
二、烈士陵园 74
第五节 优抚英模 79
第四章 安置 84
第一节 革命军人安置 84
一、复员退伍军人 84
二、伤残军人 85
第三节 地方离退休干部安置 86
第二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86
第四节 军地两用人才 87
第五节 安置改革 88
第五章 社会救济 90
第一节 五保户供养 90
第二节 农村救济 91
第三节 生产扶贫 92
第四节 精减退职人员救济 94
第六章 自然灾害救济 96
第一节 灾情 96
一、虫灾 96
二、洪灾 96
三、风、雹、霜灾 98
四、低温冷冻灾 98
五、兽灾 99
六、火灾 99
七、病灾 102
八、地震灾 103
第二节 赈灾救济 104
第三节 特大灾害救济 106
一、“11·6”地震救灾 106
二、“4·23”地震救灾 108
三、火灾救济 109
四、“8·5”洪灾救济 112
第七章 残疾人工作及社会福利企业 119
第一节 残疾人工作 119
一、县残疾人联合会 120
二、基层残疾人联合会 122
第二节 福利企业 124
一、沧源城乡双扶福利总公司 124
二、岩帅镇双扶红砖厂 124
五、勐省镇双扶福利公司 125
四、勐角乡双扶福利社 125
三、团结乡双扶福利社 125
第三节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 126
第四节 收容遣送 126
第八章 业务管理 128
第一节 婚姻管理 128
一、中华民国及其以前的婚姻状况 128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婚姻管理 128
三、涉外婚姻 131
第二节 地名管理 132
一、机构 132
二、地名普查 133
三、地名补更 133
四、街道设标 137
第三节 殡葬 141
一、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 141
第四节 社团登记 143
二、殡葬改革 143
第五节 侨务 145
第六节 财务管理 148
一、经费使用 148
二、经费收支 152
三、财务制度 154
四、财务清理 155
第九章 其他业务 156
第一节 老龄工作 156
第二节 城市低保 158
第三节 信访 159
第四节 军干所 161
第五节 图书资料选编 161
一、中华民国时期的县民政机构 16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民政机构 163
第一节 沿革 163
第十章 民政机构建制 163
三、编制 164
四、党组织 165
五、队伍培训 166
六、基层民政机构 166
第二节 民政干部队伍 168
光荣榜 173
人物传略 177
人物简介 178
附录 180
关于购买今年结余返销粮留作明年救灾使用的通知 180
沧源县婚姻登记工作情况 182
“11·6”抗震纪念碑碑文 185
关于命名表彰云南省双拥模范城(县)、双拥先进县(区)的决定 186
关于成立《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政志》编纂委员会的请示 188
关于编纂出版《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政志》的批复 189
编撰始末 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