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认定案例 1
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1
1.1.1 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伤害可以认定工伤 1
1.1.2 即使是严重失职也应在开除之前认定工伤 2
1.1.3 观察检修 被机器绞伤可以给予认定工伤 4
1.1.4 在工作中被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吓成精神障碍认定为工伤 6
1.1.5 工作中被吓成创伤后急性应激性精神障碍可以认定工伤 7
1.1.6 在工作中被大型铁管吓成精神分裂症不能认定工伤 9
1.1.7 认定工伤部位以初次诊断为依据 但有客观证据证明的可以更改 10
1.1.8 因工作用力 造成自发性血气胸可以认定为工伤 11
1.1.9 在单位院内捡拾废旧电瓶被灼伤不能认定工伤 12
1.1.10 主动帮工友忙 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工伤 13
1.1.11 坐在办公室内被飞起的电风扇叶打伤可以认定工伤 15
1.1.12 参与罢工行动中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16
1.1.13 在单位上卫生间摔伤可以认定工伤 16
1.1.14 企业发生火灾 车间工人在求生中跳楼摔伤可以认定工伤 18
1.1.15 在单位因积雪滑倒摔伤可以认定工伤 18
1.1.16 劳动场所抗拒老板性骚扰 跳楼摔伤不能认定工伤 19
1.1.17 专职运动员在比赛中受伤可以认定工伤 20
1.1.18 协商顶岗 班长默许可以认定工伤 21
1.1.19 私自顶班 不能认定工伤 22
1.1.20 没有直接证据 相互矛盾的言词证言不能认定工伤 24
1.1.21 在场区内发生机动车事故没有交警部门的证明材料可以认定工伤 25
1.1.22 失效的要约不具有法律效力 26
1.1.23 机动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也能认定工伤 27
1.1.24 司机交通肇事死亡后被检察机关起诉终止审理的可以认定工伤死亡 28
1.1.25 司机驾驶不符合经批准的准驾车型的机动车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29
1.1.26 司机执行任务途中被冻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30
1.1.27 自残在工伤认定中很难确定 只能给予认定工伤 31
1.1.28 醉酒导致伤亡不予认定工伤很难界定 32
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3
1.2.1 工作场所内做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可以认定工伤 33
1.2.2 不在本职岗位从事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34
1.2.3 在工棚内遭电击身亡可以认定为工伤 34
1.2.4 工间洗澡受伤可以认定工伤 36
1.2.5 收尾工作休息时发生事故伤害可以认定工伤 37
1.2.6 下班后在领导办公室喝水发生爆炸事件不能认定工伤 38
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事故 40
1.3.1 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被人打伤可以认定工伤 40
1.3.2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被精神病人打伤可以认定工伤 41
1.3.3 正当防卫不等同于互殴行为 可以认定工伤 42
1.3.4 遭打击报复致残可以认定工伤 44
1.3.5 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 无法判定伤害原因的暂不按工伤处理 45
1.3.6 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被人打伤不能认定工伤 46
1.3.7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被人打伤并不都能认定工伤 47
1.3.8 工程队之间互殴受伤不属于工伤受理范围 但门卫阻止过程中被打应当认定为工伤 48
1.4 患职业病人员的工伤认定 49
1.4.1 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有疑义可以核实后再进行工伤认定 49
1.4.2 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也应认定工伤 51
1.4.3 调到外单位的职工诊断为职业病后可以认定原工作单位为其工伤责任主体 52
1.4.4 单位不出具职业病史证明也可以诊断为职业病 53
1.4.5 工作中因突发中毒的工伤处理 54
1.4.6 企业对疑似职业病人应提供的保障待遇 55
1.4.7 环卫工人高温中暑可以诊断为职业性中暑 57
1.4.8 受单位派遣援藏 患高原性疾病 可以认定为工伤 58
1.4.9 司机在车内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可以认定工伤 59
1.4.10 空中服务员患航空病应认定工伤 60
1.4.11 单位不予配合也可以确诊职业病 并认定为工伤 61
1.4.12 患布鲁氏菌病不必然认定为职业病 63
1.4.13 非法定职业病不能认定工伤 64
1.4.14 职业病名称不规范不能认定为工伤 67
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9
1.5.1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不明原因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69
1.5.2 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71
1.5.3 出差乘船发生海难下落不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71
1.5.4 领导宴请 司机驾车接站被撞伤 可以认定工伤 72
1.5.5 工作原因被狗咬伤可以认定工伤 但应先进行民事赔偿 73
1.5.6 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旅游胜地的培训班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74
1.5.7 导游员带团游泳溺水身亡可以认定工伤 75
1.5.8 骑自行车下班途中躲闪机动车摔伤不予认定工伤 76
1.5.9 单位旅游期间发生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工伤 77
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78
1.6.1 加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78
1.6.2 提前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可以认定工伤 79
1.6.3 通勤车紧急刹车摔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80
1.6.4 下班途中接爱人回家 发生机动车事故可以认定工伤 82
1.6.5 下班途中绕路接孩子 发生机动车事故可以认定工伤 83
1.6.6 乘公交车紧急刹车摔伤认定为机动车事故 可以认定工伤 84
1.6.7 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被撞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85
1.6.8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没有驾驶证不能认定工伤 86
1.6.10 农村小学教师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15日内没有申报 不能认定公伤 89
1.6.9 开会的途中因路滑摔伤不能认定工伤 89
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91
1.7.1 因工作原因感染上传染性疾病可以认定工伤 91
1.7.2 毒气突发泄漏没诊断为职业病可以认定工伤 93
1.7.3 企业内部食堂发生事故伤害可以认定工伤 93
2 视同工伤的案例 95
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95
2.1.1 在单位不名病因死亡可以认定工伤 95
2.1.2 在工作中头痛回家休息后 脑出血死亡认定为工伤 96
2.1.3 躲避火焰导致原有脑出血再次继发性出血并死亡 认定为工伤 97
2.1.4 因工作原因在宾馆突发疾病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 98
2.1.5 非专业司机在驾驶私家车执行单位领导临时指派的任务中突发疾病死亡认定为工伤 98
2.1.6 在外资企业因疾病48小时之内死亡可以 认定工伤 99
2.1.7 突发疾病死亡应以心脏死亡为标准 100
2.1.8 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认定工伤 101
2.1.9 口头答复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突发疾病 特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102
2.1.10 环卫处清洁工突发脑出血死亡 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103
2.1.11 没有医疗及尸检鉴定资料证明为突发疾病的不能认定工伤 105
2.1.12 中午吃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106
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107
2.2.1 在抢险救灾活动中受伤应认定视同工伤 107
2.2.2 游乐园的清洁工抢救落水儿童溺水身亡应认定为工伤 108
2.2.3 抗洪抢险救灾中原有肝硬化加重后死亡的不予认定工伤 109
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认定工伤 111
3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案例 113
3.1 司机犯交通肇事罪 虽然缓期执刑 仍不能认定工伤 113
3.2.2 司机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工伤 114
3.2.1 醉酒导致的伤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114
3.2 醉酒导致伤亡 114
3.3 在单位不明原因坠楼身亡不能认定工伤 115
4 劳动关系案例 117
4.1 劳动合同规定期内的学徒工在单位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工伤 117
4.2 实习学生在用人单位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119
4.3 在招工现场受到事故伤害的被招聘人员不能认定工伤 120
4.4 在试用期内摔伤应认定工伤 121
4.5 招工考核操作水平时被机器绞伤 不能受理工伤申请 122
4.6 试工期间受伤应认定工伤 123
4.7 借调期间发生工伤应由原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124
4.8 正式退休人员返聘时受到事故伤害不予受理工伤申请 125
4.9 病退人员第二次就业时发生事故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127
4.10 农村进城务工超过60周岁的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受伤不予受理工伤申请 127
4.11 停薪留职人员在新的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应由该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128
4.12 自带缝纫机入厂 赚计件工资 发生事故伤害可以认定工伤 129
4.13 自带生产资料入厂工作不应认定为承揽关系 130
4.14 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 受到事故伤害 用他人身份要求认定工伤 不予受理 131
4.15 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 受到事故伤害 以真实身份申请工伤 给予认定工伤 132
4.16 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再就业后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 133
4.17 劳务输出人员发生事故伤害 不能以被输出单位为工伤责任主体 134
4.18 商场内部承包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应由该商场承担工伤责任 135
4.19 厂家雇用的营业员受到事故伤害不能认定该商场为工伤责任主体 136
4.20 非法用工主体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不予认定工伤 137
4.21 有资质要求的转承包中发生的工伤 应认定给有营业执照的企业 139
4.22 承揽关系不能等同于非法转承包关系 不能认定工伤 141
4.23 商事代理人在代理业务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不应认定为代理企业的工伤 148
5.1 以伤害部位的鉴定来确定工伤事故的发生 150
5 劳动能力鉴定案例 150
5.2 认定前通过鉴定伤害部位确定工伤伤残部位 151
5.3 没有明确外伤史的功能性疾病不能认定工伤 152
5.4 同样为尘肺 因肺功能损伤程度不同 鉴定级别不同 153
5.5 鉴定为伤残三级的精神病人可以有护理依赖 154
5.6 伤残八级以下没有医疗依赖 155
5.7 鉴定为四级伤残的烧伤病人可以不享受生活护理费 156
5.8 男女因工烧伤 伤残状况相同 但鉴定定级可以不同 157
5.9 伤残鉴定级别不同不能累加 只能以重者定级原则 158
5.10 因工扭伤患腰间盘突出能认定工伤 但工伤后一周内不手术不能评定伤残等级 158
5.11 服用激素类药物治疗一氧化碳中毒 不应导致股骨头坏死 159
5.12 劳动能力鉴定不能只由职工一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160
6.1 企业并转改制过程中应优先支付职工的工伤待遇 162
6 工伤待遇案例 162
6.2 有职业障碍的职工应从事适合的工作 164
6.3 个体工商户业主交通肇事受伤后 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65
6.4 非第三者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赔偿在法理上应能取代民事赔偿 166
6.5 工伤职工因涉嫌犯罪先行羁押期间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168
6.6 被判刑解除劳动关系后 符合一定条件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169
6.7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与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不同的工伤待遇 171
6.8 停工留薪期内与停工留薪期满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同 172
6.9 老工伤复鉴后伤残级别变化 原有的一次性工伤待遇不变 174
6.10 伤残一级至四级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应享受工伤待遇之外的权利 175
6.11 工伤伤残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职工旧工伤复发死亡 不能享受因工死亡的待遇 178
6.12 职工因工死亡后的工伤认定与待遇继承 179
6.13 应保留工亡职工遗腹子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期待权 180
6.14 同一单位两车相撞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三者责任险 工伤待遇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81
6.15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奖金与加班工资 183
6.16 配置了假肢 可以行走也应享受护理费 185
6.17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被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86
6.18 应定期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187
6.19 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享受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中专学生 年满十八周岁后可以继续享受供养抚恤金 188
7 工伤裁决案例 192
7.1 仲裁调解可以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因工受伤的争议 192
7.2 法制局驳回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名义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 193
7.3 患职业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并可获得民事赔偿 195
7.4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铁路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事故管辖以事故发生地认定为原则 197
7.5 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不需申请认定工伤 198
7.6 我国企业职工参加葡萄牙工伤保险 受到事故伤害后适用葡萄牙的相关法律 199
7.7 中国企业聘用的外籍员工受到事故伤害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201
7.8 工会组织可以为伤残职工在1年内申请认定工伤 203
7.9 工伤预防是工伤工作的关键 204
7.10 应以康复为主 索赔为辅的原则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5
7.11 合伙企业解散 工伤责任应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208
7.12 应当为配合工伤调查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209
7.13 加工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可以仲裁裁决 并适用工伤认定中止程序 211
7.14 工伤保险对外籍船业公司支付的船主赔偿实施补差制 213
7.15 工伤后应以积极健康的心态配合单位的工作调整 215
7.16 工伤补助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支付补偿 218
8 工伤处理程序案例 220
8.1 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目前没有渠道参加工伤保险 220
8.2 在看守所被关押的职工的工伤认定权应予以保护 221
8.3 逃避省级劳动能力鉴定 原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工伤裁决的依据 222
8.4 农民工工伤认定 可以以工友的证言代替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认定工伤 223
8.5 分公司的职工应在何地参加工伤保险 225
8.6 支付工伤待遇不影响企业依据内部规定对职工的处罚 226
8.7 工伤超过1年期限的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228
8.8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29
8.9 发生机动车事故 交通事故处理与工伤认定应同步进行 230
8.10 《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的企业 232
8.11 没有送达工伤认定决定而延误职工工伤待遇的应当补发相关待遇 233
8.12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日期从当事人收到认定决定之日起计算 234
8.13 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费率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35
8.14 对个体工商户认定工伤应在字号后添加业主名称 236
8.15 门诊医生的处方诊断视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38
8.16 工伤康复是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待遇 242
8.17 工伤职工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44
8.18 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45
8.19 对于职业病诊断不服的处理程序 247
8.20 工伤待遇给付与民事诉讼赔付的差异 248
8.21 工伤待遇与公伤待遇的主要区别 251
8.22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的工伤待遇可以实施一次性发放 254
8.23 《工伤保险条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交替时法规的适用 255
附录 256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258
附录2 工伤认定办法 269
附录3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72
附录4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73
附录5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74
附录6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276
参考文献 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