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简介 1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导读 31
第九编 动产担保交易 52
第一章 52
总 则 52
〔第一节 简称、定义和基本概念〕 52
第9—101条 简称 52
第9—102条 定义及定义的索引 67
第9—103条 价金担保物权;付款的分配;举证责任 99
第9—104条 储蓄账户的控制 104
第9—105条 电子担保债权凭证的控制 106
第9—107条 信用证权利的控制 108
第9—106条 投资财产的控制 108
第9—108条 描述的充分性 110
〔第二节 本编的适用〕 112
第9—109条 适用范围 112
第9—110条 基于本法第二编、第二编之一而生的担保物权 122
第二章 124
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物权的有效成立;担保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124
〔第一节 效力与有效成立〕 124
第9—201条 担保合同的一般效力 124
第9—202条 担保物的所有权无关紧要 125
第9—203条 担保物权的有效成立与可执行性;收益;辅助债务;形式上的要求 126
第9—204条 嗣后取得的财产;未来贷款 131
第9—205条 认可的担保物的使用或者处分 132
第9—206条 因买卖或者交付金融资产所生的担保物权 134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 136
第9—207条 占有或者控制担保物的担保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36
第9—208条 控制担保物的担保物权人的附随义务 140
第9—209条 应收账款债务人已被通知转让时担保物权人的义务 142
第9—210条 清算账目的请求书;有关担保物清单或者账目报表的请求书 143
第三章 146
公示与优先顺位 146
〔第一节 公示与优先顺位的法律适用〕 146
第9—301条 担保物权公示与优先顺位的法律适用 146
第9—302条 农业担保物权公示与优先顺位的法律适用 151
第9—303条 所有权凭证所表彰的有体动产之上担保物权的公示和优先顺位的法律适用 152
第9—304条 储蓄账户之上担保物权公示和优先顺位的法律适用 155
第9—305条 投资财产之上担保物权公示和优先顺位的法律适用 156
第9—306条 信用证权利之上担保物权公示和优先顺位的法律适用 159
第9—307条 债务人所在地 161
〔第二节 公 示〕 166
第9—308条 担保物权或者农业担保物权公示的时间;公示的持续 166
第9—309条 担保物权一旦有效成立即公示 169
第9—310条 公示担保物权或者农业担保物权需要登记的情形;不适用登记规定的担保物权或者农业担保物权 173
第9—311条 受特定法规、规章和公约调整的财产之上的担保物权的公示 175
第9—312条 担保债权凭证、储蓄账户、物权凭证、物权凭证所表彰的有体动产、票据、投资财产、信用证权利以及货币之上担保物权的公示;依许可的登记而公示;无须登记或者移转占有的暂时公示 179
第9—313条 无须登记担保物权人依占有或者被交付而公示担保物权的情形 185
第9—314条 依控制而公示 190
第9—315条 担保物权人处分担保物的权利及在收益上的权利 192
第9—316条 准据法发生变化后担保物权公示的持续 197
第9—317条 优先于担保物权或者农业担保物权或者不受担保物权或者农业担保物权约束的权利 203
〔第三节 优先顺位〕 203
第9—318条 偿付请求权被出卖时不再保留任何权利;与债权人和买受人有关的应收账款或者担保债权凭证的出卖人的权利和所有权 207
第9—319条 与债权人和买受人有关的受寄售人的权利和所有权 209
第9—320条 有体动产的买受人 211
第9—321条 正常交易中一般无体财产权的被许可使用人和有体动产的承租人 215
第9—322条 同一担保物上竞存的担保物权或者农业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 216
第9—323条 将来贷款 225
第9—324条 价金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 229
第9—325条 已转让的担保物之上的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 237
第9—326条 由新债务人创设的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 239
第9—327条 储蓄账户之上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 242
第9—328条 投资财产之上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 244
第9—329条 信用证权利之上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 252
第9—330条 担保债权凭证或者证券的购买人的优先顺位 254
第9—331条 其他各编所规定的票据、物权凭证或者证券的购买人的权利的优先顺位;第八编所定金融资产和证券权益之上权利的优先顺位 263
第9—332条 货币的转让;从储蓄账户中转移资金 265
第9—333条 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某些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 268
第9—334条 不动产附着物和农作物之上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 268
第9—335条 添附物 275
第9—336条 混合物 278
第9—337条 所有权凭证所表彰的有体动产之上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 281
第9—338条 通过登记含有虚假信息的担保声明书而公示的担保物权或者农业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 282
第9—339条 优先顺位的降低 283
〔第四节 银行的权利〕 283
第9—340条 对储蓄账户的扣除权或者抵销权的效力 283
第9—341条 银行与储蓄账户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285
第四章 286
第三人的权利 286
第9—401条 债务人权利的可让与性 286
第9—342条 银行拒绝签订控制合同或者披露控制合同的存在的权利 286
第9—402条 担保物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合同或者侵权并无义务 289
第9—403条 不得对受让人主张抗辩的合同 289
第9—404条 受让人取得的权利;对受让人的请求权和抗辩权 292
第9—405条 让与合同的修改 294
第9—406条 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清偿;让与通知;让与的认定与证明;让与应收账款、担保债权凭证、付款无体财产权和本票的限制无效 295
第9—407条 租赁权益或者承租人的剩余权利之上担保物权的创设或者执行的限制 301
第9—408条 本票、保健保险应收款或者特定一般无体财产权转让的限制无效 302
第9—409条 信用证权利让与的限制无效 309
〔第一节 登记机关;担保声明书的内容和效力〕 310
第9—501条 登记机关 310
第五章 310
登 记 310
第9—502条 担保声明书的内容;不动产抵押权文件作为担保声明书;担保声明书的登记时间 312
第9—503条 债务人和担保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17
第9—504条 担保物的指明 319
第9—505条 寄售、租赁、其他寄托以及其他交易的登记和遵守其他法律和条约 320
第9—506条 错误或者遗漏的后果 322
第9—507条 特定事件对担保声明书效力的影响 323
第9—508条 新债务人受担保合同约束时担保声明书的效力 325
第9—509条 有效登记文件的人 328
第9—510条 已登记文件的效力 331
第9—511条 登记担保物权人 332
第9—512条 担保声明书的修正 334
第9—513条 终止声明书 336
第9—514条 登记担保物权人权力的让与 339
第9—515条 担保声明书的有效期限,失效担保声明书的后果 340
第9—516条 登记的手续;登记的效力 343
第9—517条 索引错误的后果 346
第9—518条 与不准确的或者不当登记的文件有关的请求权 347
〔第二节 登记机关的职责与运作〕 349
第9—519条 编号,保存,及将文件编入索引;文件中所记载的传送信息 349
第9—520条 接受和拒绝接受文件 352
第9—521条 书面担保声明书和修正声明书的统一格式 354
第9—522条 文件的保管与销毁 359
第9—523条 来自登记机关的信息;文件的买卖或者许可使用 361
第9—524条 登记机关的迟延 364
第9—525条 费用 364
第9—526条 登记机关守则 366
第9—527条 报告义务 368
第六章 368
违 约 368
〔第一节 违约与担保物权的执行〕 368
第9—601条 违约后的权利;司法执行;寄售人或者应收账款、担保债权凭证、付款无体财产权或者本票的买受人 368
第9—602条 权利和义务的抛弃和变更 371
第9—603条 与权利义务有关的标准的合意 374
第9—604条 担保合同涉及不动产或者不动产附着物的程序 374
第9—605条 未知债务人或者次位主债务人 376
第9—606条 农业担保物权的违约发生时间 377
第9—607条 担保物权人的收款和执行 377
第9—608条 收款或者执行的收益的分配,对差额的责任和对结余的权利 382
第9—609条 违约发生后担保物权人的占有权 384
第9—610条 违约发生后担保物的处分 386
第9—611条 担保物处分之前的通知 391
第9—612条 处分担保物之前通知的及时性 395
第七章 396
第9—613条 处分担保物之前通知的内容和格式:一般规则 396
第9—614条 处分担保物前通知的内容与格式:消费品交易 397
第9—615条 处分所得收益的分配,对差额的责任和对结余的权利 400
第9—616条 结余或者差额的计算的解释 404
第9—617条 担保物的受让人的权利 406
第9—618条 某些次位主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08
第9—619条 登录或者法定所有权的转让 410
第9—620条 接受担保物以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债务;担保物的强制处分 411
第9—621条 接受担保物的建议的通知 417
第9—622条 接受担保物的效力 418
第9—623条 回赎担保物的权利 419
第9—624条 弃权 420
〔第二节 不遵守本编规定〕 421
第9—625条 担保物权人未能遵守本编规定的救济 421
第9—626条 对差额或者结余有争议的诉讼 424
第9—627条 行为在商业上是否合理的判断 427
第9—628条 担保物权人无责任及责任限制,次位主债务人的责任 428
第9—701条 生效日期 430
过渡规定 430
第9—702条 保留条款 431
第9—703条 生效日之前已公示的担保物权 432
第9—704条 生效日之前的未公示担保物权 434
第9—705条 生效日之前所采取的行为的效力 435
第9—706条 初始担保声明书足以延续担保声明书效力的情形 440
第9—707条 生效日之前的担保声明书的修正 442
第9—708条 有权登记初始担保声明书或者展期声明书的人 445
第9—709条 优先顺位 446
第十编 生效日期与废止 451
第10—101条 生效日期 451
第10—102条 特定的废止;过渡规定 451
第10—103条 一般的废止 452
第10—104条 不予废止的法律 453
第十一编 生效日期与过渡规定 455
第11—101条 生效日期 455
第11—102条 旧过渡规定的保留 455
第11—103条 向〔新法典〕过渡——一般规定 456
第11—104条 登记要件变更的过渡规定 456
第11—105条 登记地点变更的过渡规定 456
第11—106条 再登记 457
第11—107条 有关优先顺位的过渡规定 458
第11—108条 法律规则持续不变的规定 458
附录一 其他各编的相应修改 459
第1—105条 本法的地域适用;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力 459
第1—201条 一般定义 460
第2—103条 定义与定义目次 463
第2—210条 履行委托;权利让与 463
第2—312条 所有权担保和不侵权担保;买受人的不侵权义务 464
第2—326条 接受成交买卖和余货退回买卖;寄售与债权人的权利 465
第2—502条 出卖人拒绝履行债务、未交付或者破产时买受人对有体动产的权利 467
第2—716条 买受人请求实际履行或者提起返还之诉的权利 468
第2A—103条 定义与定义目次 469
第2A—303条 当事人的租赁合同权益或者出租人在有体动产上的剩余权益的可让与性;履行的委托;权利的转让 470
第2A—307条 因扣押或者查封有体动产而生的担保物权、有体动产之上担保物权和其他请求权的优先顺位 476
第2A—309条 有体动产成为不动产附着物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 478
第4—210条 收款银行在票证、附属单证和收益上的担保物权 478
第5—118条 开证人或者指定人的担保物权 479
第6—102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 480
第6—103条 本编的适用范围 481
第7—503条 在某些情形下有体动产的物权凭证无效 481
第8—102条 定义 482
第8—103条 决定某项义务和权益是否是证券或者金融资产的规则 483
第8—106条 控制 483
第8—110条 适用范围;冲突法 488
第8—301条 交付 490
第8—302条 购买人的权利 491
第8—502条 向权益持有人主张对抗性主张 492
第8—510条 向权益持有人购买证券权益的购买人的权利 493
附录二 生产—货币优先顺位示范条文 497
示范条文(第9—103条之一) “生产—货币农作物”;“生产—货币债务”;生产—货币担保物权;举证责任 497
示范条文(第9—324条之一) 生产—货币担保物权和农业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 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