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合同的定义】 1
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 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如实提供订立合同所需信息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2
第三条 【双方平等原则】 2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 2
第五条 【公平原则】 2
(1)当事人没有依约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4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4
第七条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4
(2) 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7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如何认定?其从事民事行为应当受到什么限制? 8
(1)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8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8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 8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何种民事行为并受到法律的承认? 10
(5)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如何认定? 11
(4)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审理? 11
(6)进行民事代理行为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13
(8)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15
(7)委托代理事项违法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15
(11)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在什么情形下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6
(10)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或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16
(9)什么情形会导致代理终止? 16
(12)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何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17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 21
(1)常见的民事合同中,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有哪些? 22
第十二条 【合同条款与文本】 25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的定义】 25
(1)有关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有哪些? 26
第十四条 【要约的定义】 28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的方式】 28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 29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 29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 29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 29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 30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 30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30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 30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的效力】 31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算】 31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 31
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 32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 32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 32
第三十一条 【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 33
第三十条 【承诺的实质性变更】 33
第二十九条 【承诺迟延】 33
第三十四条 【非书面合同成立的地点】 34
(1)哪些形式的合同需要签订确认书? 34
第三十二条 【书面合同的成立时间】 34
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34
(1)当事人一方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民事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35
第三十七条 【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35
第三十五条 【书面合同成立的地点】 35
第三十六条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35
(1)因国家需要订立指令性计划合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怎样的? 36
第三十八条 【指令性合同与国家订货合同】 36
(2)如何认定“默示”?在何种条件下当事人的“默示”可以认定为意思表示? 36
(1)在订立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没有明确向对方当事人说明的,本条款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39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定义及适用】 39
(2)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必须完全按照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签订? 40
(1)格式条款无效的一般原因 41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41
(3)格式条款无效,对整个合同的效力有什么影响? 42
(2)格式条款无效的特殊原因 42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责任】 43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 43
(1)什么行为可以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4
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 44
(2)合同当事人一方因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5
(1)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或者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有哪些? 46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46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46
(2)对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应如何认定其办理时限?未办理法定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 49
(3)对合同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应当如何认定其效力? 50
(2)对于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已经将财产交付的,应当如何认定其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51
(1)如果合同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事项,应当如何认定其效力? 51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51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52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52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52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53
(1)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订立合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53
(2)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在什么情形下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54
(1)什么情形会导致代理终止? 54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55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55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55
(2)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律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应当确认为无效? 56
(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订立的哪些合同无效? 56
(3)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57
(1)如何认定欺诈行为? 58
第五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与撤销】 58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58
(5)如何认定显失公平? 59
(4)如何认定重大误解? 59
(2)如何认定胁迫行为? 59
(3)如何认定乘人之危? 59
(1)应如何理解本条中“一年”的期间规定?是否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60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 60
(6)合同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60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61
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61
第五十六条 【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 61
(1)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62
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63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64
第六十条 【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 64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64
(1)合同约定不明当事人又未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什么标准处理? 65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 65
第六十三条 【价格执行】 66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67
第六十五条 【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67
第六十四条 【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67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 68
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抗辩权】 68
第七十一条 【债务的提前履行】 69
第七十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69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69
(1)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70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 70
第七十二条 【债务的部分履行】 70
(4)在代位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应遵循哪些审理规则? 71
(3)如何理解“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71
(2)如何理解“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71
(1)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权诉讼案件时,应当遵循什么规则? 73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 73
(5)对合伙企业中的个人合伙人行使代位权有什么限制? 73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 74
(1)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如何认定其生效时间? 75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的条件】 75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75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75
第八十条 【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76
第七十九条 【债权让与】 76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76
(1)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是否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77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 77
第八十一条 【从权利的转移】 77
(1)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是否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78
第八十五条 【债务承担人的抗辩权】 78
第八十三条 【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78
第八十四条 【债务承担】 78
(2)合同权利转让或者转移合同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如何认定其生效时间? 79
(1)合同转让依法需经批准的,应由谁批准? 79
第八十六条 【从债的转移】 79
第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的形式要件】 79
第八十九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 80
第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 80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分立的,其应当如何处置合同的权利义务? 81
第九十条 【概括承受】 81
(1)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可否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81
第九十一条 【合同终止的原因】 82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82
第九十三条 【合同的约定解除】 83
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83
(1)保险公司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83
(2)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的,当事人经催告后多长时间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84
(1)如何理解“不可抗力”? 84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84
(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什么情况下请求解除合同? 85
(3)在技术合同中,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多长时间内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85
(5)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法定情形有哪些? 86
(6)禁止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92
(1)合同解除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如何认定其生效时间? 93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 93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的消灭】 93
(2)联营合同解除后财产如何处理? 94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94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94
第九十八条 【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95
(1)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 96
第九十九条 【法定抵销及抵销权的行使】 96
第一百条 【合意抵销】 97
(1)哪些情形下可以办理提存? 98
第一百零一条 【提存的条件】 98
(3)可以办理提存的物品有哪些? 99
(2)提存的条件有哪些? 99
(1)提存的通知期限为多久?通知方式有哪些? 100
第一百零二条 【提存后的通知义务】 100
(2)提存期间,提存物的收益和风险应当如何分配? 101
(1)提存产生的合同法效果是什么? 101
第一百零三条 【提存的法律后果】 101
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 102
(3)合同当事人办理的提存公证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102
(3)提存费用一般包括哪些? 103
(2)应当如何认定提存的公证日期? 103
(1)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物应附合哪些条件? 103
第一百零五条 【债务免除】 104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105
第七章 违约责任 105
第一百零六条 【混同】 105
(1)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106
第一百一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107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107
第一百零八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 107
(1)销售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对售出的商品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及对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108
第一百一十一条 【瑕疵履行】 108
(3)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谁要求赔偿? 110
(2)产品生产者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10
(4)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承担什么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112
(6)产品三包原则的规定有哪些?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分别承担哪些义务? 114
(5)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损害的赔偿诉讼时效为多久? 114
(8)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享有什么权利? 116
(7)产品三包有效期从什么时间开始起算? 116
(9)在什么情形下,产品不实行三包,而是实行收费修理? 117
(1)邮购商品时,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118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118
(1)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19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失赔偿额】 119
(2)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119
(2)如何理解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哪些情形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20
(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121
(1)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什么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122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 122
(3)联营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应如何计算? 124
(2)电话用户没有按期缴纳电话费,是否应当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124
(1)定金和预付款有何区别? 125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 125
(5)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对主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126
(4)当事人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数额不同的,应当如何认定定金条款的效力? 126
(2)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采用什么形式?其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126
(3)当事人约定定金的数额上限是多少?其效力如何? 126
(8) 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否适用定金罚则? 127
(7)当事人交付了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如何认定其效力? 127
(6)定金交付后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127
(11)合同当事人只给付了定金而没有履行合同其他义务的,合同纠纷当事人起诉的,应当如何确定管辖? 128
(10)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128
(9)定金罚则适用的例外 128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适用】 129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减损规则】 130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130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30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三人过错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 131
(1)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如何确定责任承担? 131
第一百二十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131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规定的适用】 132
第八章 其他规定 132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132
(1)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如何选择?选择后可否变更请求? 132
(1)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133
第一百二十四条 【无名合同】 137
(1)涉外合同主要是用的法律有哪些? 138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 138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解释】 138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合同监督】 144
(2)在适用外国法律时,一般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查明? 144
(1)利用合同骗取当事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45
(2)单位主管人员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49
(3)工商行政机关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150
(4)公安机关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的案件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152
(1)行政机关调解合同争议,应当遵守什么规则? 156
第一百二十八条 【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 156
(2)合同中订立了仲裁协议的,还能否向法院起诉? 158
(4)什么情形下,仲裁协议无效? 159
(3)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159
(6)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160
(5)合同解除或无效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160
(7)什么情形下,仲裁裁决可以被撤销? 161
(8)仲裁裁决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什么情形下应当中止执行? 162
(10)涉外仲裁应当遵循哪些特殊规则? 163
(9)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采取什么方式解决纠纷? 163
(12)应当如何认定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 165
(11)仲裁条款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应当如何认定其效力? 165
(13)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该约定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166
(15)当事人订立的经济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应当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167
(14)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对级别管辖有什么特别规定? 167
(16)人民法院对确无履行必要的承包合同纠纷在作出实体处理以前,可否先裁定终止合同履行? 168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计算规则 169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诉讼时效】 169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计算规则 171
(3)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76
(5)企业、个人与国家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177
(4)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177
第一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 179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 179
分则 179
第九章 买卖合同 179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的定义】 179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180
(1)法律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标的物有哪些? 180
第一百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归属】 181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181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181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义务】 181
(1)如何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82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交付时间的推定】 183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交付的时间】 183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地点】 184
第一百四十条 【已占有标的物时交付时间的确定】 184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85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185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85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的风险承担】 186
第一百四十六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186
第一百四十五条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186
第一百五十条 【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187
第一百四十九条 【风险承担不免除违约责任】 187
第一百四十八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87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188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止支付价款权】 188
第一百五十一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188
第一百五十六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 189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89
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质量担保责任】 189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 190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190
(1)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哪些价格法规? 191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191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 193
第一百六十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 193
第一百六十四条 【解除合同时主物与从物的处理】 194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194
第一百六十二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194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时的合同解除】 195
第一百六十五条 【数物并存时的合同解除】 195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196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 196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 196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 197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期间买受人的权利】 197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197
(1)什么合同必须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订立?不适宜招标的例外规定有哪些? 198
(3)什么是招标代理机构? 199
(2)招标的形式有哪些? 199
(4)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时,应当遵守什么规则? 200
(6)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什么规则? 202
(5)投标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202
(7)开标和评标应当按照什么规则进行? 203
(8)中标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资格? 205
(10)对于招标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206
(9) 中标后,中标人负有什么义务? 206
(1)什么是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210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 210
(3)拍卖师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211
(2)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211
(5)拍卖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212
(4)拍卖人的权利义务 212
(6)竞买人的权利义务 213
(8)拍卖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214
(7)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214
(9)在拍卖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216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其他有偿合同的法律适用】 218
(1)供电合同的订立规则 219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的定义】 219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219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219
(2)哪些情形下允许变更或解除供电合同? 220
(2)对供电合同中的责任条款应如何解释? 221
(1)供电合同一般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221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 221
(1)供电企业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有哪些? 223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安全供电义务】 223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 223
(3)电力企业对什么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25
(2)电力企业对什么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5
(4)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程序,应当依照什么规则进行? 226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229
第一百八十一条 【抢修义务】 229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229
(1)电力用户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有哪些?电费违约金如何计算? 230
(1)电力用户严禁什么行为? 231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 231
(1)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共有房屋赠与他人的,应如何认定赠与的效力? 232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的定义】 232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 232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232
(2)赠与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的,如何认定赠与的效力? 233
(1)公益捐赠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234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撤销及其限制】 234
(3)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应当如何认定其赠与的效力? 234
(2)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应当依据什么规则? 237
(1)应当办理登记等手续的财产,赠与人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的,应当如何认定其赠与的效力? 241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财产的登记】 241
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赠与】 242
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责任】 242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242
(1)附有义务的赠与,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如何撤销赠与? 243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 243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243
(2)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其应当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244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 245
第一百九十四条 【赠与财产的返还】 245
第一百九十三条 【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245
(1)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纠纷是否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 246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的定义】 246
(1)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247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247
(2)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的资格? 247
(2)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保证合同是否因保证人的保证系违背自己意志或保证人已无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等原因而被确认无效? 248
(1)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应当遵守什么规则? 248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同的担保】 248
(4)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法提供担保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249
(3)向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提供担保? 249
(7)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应如何认定清偿责任? 250
(6)以他人名义代其借款的,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250
(5)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50
第一百九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252
(1)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应当如何认定其效力? 253
第二百条 【利息的预先扣除】 253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用途的限制】 254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254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违约责任】 254
(1)贷款利率的确定 255
第二百零四条 【利率】 255
(2)非金融机构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款或者变相借款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61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 262
(1)如何认定贷款期限? 263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 263
(1)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中,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 263
(3)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 264
(2)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 264
(1)自然人之间的无息借款,出借人是否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265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 265
(2)企业借贷合同中,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计算逾期利息或逾期付款违约金? 266
(1)如何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的期限是多久? 268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展期】 268
第二百零八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268
(1)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269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269
(1)自然人之间借贷款有哪些特殊规定? 270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 270
(2)借款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且又不能证明的,应当如何确定? 271
(3)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守什么规则? 272
(4)关于借款合同诉讼时效的几个规定 274
(2)房屋租赁合同中,在什么情形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并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276
(1)在什么情形下,船舶承租人可以不付租金? 276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276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的定义】 276
(1)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什么方式签订?其应主要包含什么条款? 277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277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 278
(1)在船舶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的,承租人享有什么权利?出租人出租的船舶不适航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279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的交付义务】 279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279
(3)哪些情形下房屋不得出租?出租人不能按约定交付符合租用条件的房屋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80
(2)在船舶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交付的船舶不能用于约定的用途,承租人享有什么权利? 280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282
第二百一十八条 【租赁物的正常损耗】 282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282
(1)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如何处置? 283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自行维修】 283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承担】 283
(1)承租人对承租房屋进行改建须遵守哪些规定? 284
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善】 284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赁物的保管】 284
(1)承租人转租房屋应遵守哪些规定?房屋转租合同的期限应当有多长? 285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 285
(1)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权利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对其租金有何特别规定? 286
第二百二十六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 286
第二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的收益】 286
第二百二十八条 【租赁物的权利瑕疵】 287
(1)在船舶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享有什么权利? 287
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的法律后果】 287
(1)租赁物被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原租赁合同如何履行? 288
第二百二十九条 【买卖不破租赁】 288
(1)租赁物上存在抵押权的,应如何认定租赁合同的效力? 288
(1)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提前多长时间通知承租人?出租人若未遵守此规则,承租人可如何救济? 289
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 289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290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 290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灭失】 290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物的返还】 291
(1)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是否可以继续承租? 291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291
(1)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如何确定?供货人能否成为当事人?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当事人? 292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292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 292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292
(2)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293
(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如何确定? 294
(2)融资租赁合同依法被确认为无效后,应当如何处理? 295
(1)什么情形下,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295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 295
(1)出租人非法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正常使用或擅自取回租赁物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96
第二百三十九条 【租赁物的购买】 296
(2)供货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如何对其进行索赔? 297
(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哪些? 297
第二百四十条 【索赔权】 297
(1)承租人破产,出租人对租赁物可以如何处置? 298
第二百四十二条 【租赁物所有权】 298
(3)在出租人无过错的情形下,对供货人索赔的费用和结果由谁承担? 298
第二百四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变更须经承租人同意】 298
第二百四十三条 【租金的确定】 299
(2)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是否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 299
第二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00
(1)在什么情形下,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质量、数量等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300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300
(1)在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的,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01
第二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301
第二百四十六条 【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301
第二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302
(1)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的,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 302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法律后果】 302
第二百五十二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303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定义】 303
第二百五十条 【租赁期满的租赁物归属】 303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303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交由第三人完成辅助工作】 304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的义务与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 304
(1)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地? 304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305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 305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依约定选用材料】 305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306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306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承担】 306
第二百六十四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 307
第二百六十三条 【支付报酬期限】 307
第二百六十一条 【工作成果的验收】 307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307
(2)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给定作人多长时间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方式有哪些? 308
(1)留置权人负有什么义务? 308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 309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309
(3)留置权因什么原因消灭? 309
第二百六十五条 【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保管】 309
(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310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310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 310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310
(2)哪些情形下,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11
(3)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312
(4)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313
(1)哪些情况下应对工程项目实行招标? 315
第二百七十一条 【招标投标】 315
第二百七十条 【合同形式】 315
(1)哪些行为属于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 316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 316
(3)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 317
(2)承包人非法转包、分包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317
(4)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318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326
第二百七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326
(1)如何确定工程竣工日期? 327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327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哪些质量责任和义务? 328
(1)哪些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 328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 328
(3)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制度 329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330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检查权】 332
(1)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当承担什么后果? 333
第二百七十九条 【竣工验收】 333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 333
(1)勘察、设计人应承担哪些质量责任和义务? 334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的质量责任】 334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334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335
(1)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哪些质量责任和义务? 338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338
(2)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可否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339
(1)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有哪些? 340
第二百八十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 340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341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 341
(1)发包人在哪些情形下应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 342
第二百八十五条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342
(2)如何确定工程价款及其利息?估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有哪些? 343
(1)如何认定垫资及垫资利息的性质? 343
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 343
(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多长?从何时起算? 345
(5)建筑工程价款包括哪些内容? 345
(3)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否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45
(4)承包人可否对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行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345
第二百八十九条 【不得拒绝正当的运输要求】 346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的定义】 346
第二百八十七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346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34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46
(2)铁路运输中,错误交付托运物品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赔偿完毕后又找回原物的应当如何处理? 347
(1)铁路运输中,逾期交付托运物品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347
第二百九十条 【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 347
(1)运输合同中的票价如何确定? 348
第二百九十二条 【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348
第二百九十一条 【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348
第二百九十四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 350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的成立】 350
第二节 客运合同 350
(1)旅客没有有效客票的,应如何处理? 351
(1)民用航空运输中变更运输合同有哪些规定? 353
第二百九十五条 【退票与变更】 353
(1)旅客携带行李应遵守哪些规定? 357
第二百九十七条 【禁止携带违禁品或危险物品】 357
第二百九十六条 【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 357
第三百条 【变更运输工具】 358
第二百九十九条 【迟延运输的责任】 358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358
(1)铁路旅客运输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359
第三百零二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359
第三百零一条 【救助义务】 359
(2)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 361
(5)铁路旅客运输中,因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的,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362
(4)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旅客伤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铁路运输企业是否还应支付赔偿金? 362
(3)如何确定铁路旅客运送责任期间? 362
(7)铁路运输中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是多少? 363
(6)铁路运输中,旅客伤亡的索赔时效是多长?如何计算? 363
(8)海事运输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赔偿责任限额是多少? 364
(9)航空运输中的损害赔偿责任限额是多少? 365
(10)运输过程中,如果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代行权利人的原因造成的或促成的,承运人是否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367
(1)民用航空运输中造成的行李灭失,承运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哪些情形下可以免责? 368
第三百零三条 【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 368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告知义务】 369
第三节 货运合同 369
(2)民用航空运输中,托运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370
(1)在铁路运输中,对托运货物与所填单据核实的检查费用应当如何分担? 370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371
第三百零五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371
(1)运输危险物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372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 372
(1)承运人逾期运到和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373
第三百零九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 373
第三百零八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 373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375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375
(2)铁路运输中,实际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当如何认定? 376
(1)海事运输承运人对旅客携带的什么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376
(1)铁路运输企业对承运货物、包裹、行李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的限额是多少? 377
第三百一十二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377
(3)海事运输中,承运人对海上货物运输的赔偿责任限额是多少? 378
(2)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托运物品和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是多少? 378
(4)航空运输中,发现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损失的,托运人应当如何处理?诉讼时效是多久? 379
(7)国内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是否应当列入海损赔偿范围? 380
(6)水路货物运输中索赔期限如何计算? 380
(5)铁路运输中,对承运货物损失的赔偿请求时效是多长? 380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381
第三百一十三条 【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 381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382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382
第三百一十五条 【货物留置权】 382
第三百一十六条 【货物的提存】 382
第三百一十九条 【联运单据的转让】 383
(1)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应当如何计算? 383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责任的约定】 383
第三百二十一条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确定】 384
第三百二十条 【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384
(1)什么是技术成果?什么是技术秘密? 385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385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38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85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定义】 385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386
(1)当事人对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约定不明的,应当如何处理? 387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387
(1)技术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责任由谁承担? 388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388
(4)如何理解这里的“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 389
(3)职务发明创造人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389
(2)如何理解职务发明创造? 389
(6)如何理解“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 390
(5)如何理解“物质技术条件”? 390
第三百二十八条 【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391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391
(7)如何理解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391
(1)哪些行为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情形? 392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 392
(2)技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有哪些?有哪些法律后果? 393
(3)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负有什么责任? 394
(1)如何理解“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 395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 395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395
第三百三十二条 【受托人义务】 396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义务】 396
(2)什么是“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 396
(1)什么是“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397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397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397
第三百三十四条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397
第三百三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 398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398
第三百三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 399
第三百三十八条 【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399
第三百四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400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400
(2)如何理解“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401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同未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归属的,应当如何办理? 401
(1)什么是技术转让合同? 402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 402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402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403
(1)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403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 403
(1)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有哪些? 404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 404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 404
(2)什么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实施强制许可? 405
(4)什么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06
(3)侵犯专利权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 406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407
(5)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多长?如何计算? 407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 408
(1)如何理解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承担的保密义务? 408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违约责任】 409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 409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 409
第三百五十四条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410
第三百五十三条 【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 410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违约责任】 410
(1)签订技术进出口合同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411
第三百五十五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411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 421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421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 422
(2)如何理解“特定技术问题”? 422
(1)如何理解“特定技术项目”? 422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 423
(1)当事人对技术服务合同提供服务所需费用约定不明的,由谁承担? 424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424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424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424
第三百六十四条 【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 425
第三百六十三条 【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425
(2)技术培训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426
(1)如何理解“技术培训合同”? 426
(3)如何理解“技术中介合同”?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427
第三百六十六条 【保管费的支付】 428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的定义】 428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428
第三百六十九条 【妥善保管义务】 429
第三百六十八条 【保管凭证】 429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 429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30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亲自保管义务】 430
第三百七十条 【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 430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的告示义务】 431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 431
第三百七十三条 【对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处理】 431
第三百七十八条 【货币等的返还】 432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物的返还】 432
第三百七十六条 【保管物的领取】 432
(1)保管人对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应当遵守什么规则? 433
第三百八十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 433
第三百七十九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 433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的定义】 434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434
第三百八十四条 【仓储物的验收】 435
第三百八十三条 【特殊物品的储存】 435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435
第三百八十六条 【仓单应载事项】 436
第三百八十五条 【仓单】 436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437
第三百八十八条 【检查权】 437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437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438
第三百九十一条 【仓储物提取时间】 438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438
第三百九十五条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439
第三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违约责任】 439
第三百九十三条 【保管人的提存权】 439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费用】 440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范围】 440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440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的定义】 440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441
第四百条 【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441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441
第四百零三条 【披露义务】 442
第四百零二条 【委托人的介入权】 442
第四百零六条 【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443
第四百零五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 443
第四百零四条 【委托人交付财产义务】 443
第四百一十条 【任意解除权】 444
第四百零九条 【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444
第四百零七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444
第四百零八条 【另行委托】 444
第四百一十三条 【受托人空缺的合同效果】 445
第四百一十二条 【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445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 445
(2)什么情形下,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446
(1)什么情形下,委托代理终止? 446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447
第四百一十五条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447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447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的定义】 447
第四百一十八条 【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448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的处理】 448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449
第四百二十条 【委托物的处置】 449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 449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的定义】 450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450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450
第四百二十三条 【对委托合同的法律适用】 450
第四百二十七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 451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451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451
(1)合同法适用的时间范围是什么? 452
第四百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452
附则 4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9日) 454
附录 4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年11月12日) 4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 4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 4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5月27日) 4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 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