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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应用型法律法规丛书》编写组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6
  • ISBN:7802260809
  • 页数:460 页
图书介绍:本书内容为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 【立法依据】 1

第二条 【本法任务】 1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2

第四条 【本法空间效力】 2

第三条 【本法适用范围】 2

第九条 【法院调解原则】 3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3

第六条 【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3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

(1)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如何贯彻执行公开审判原则? 4

第十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4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 6

第十一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6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 7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原则】 7

第十三条 【处分原则】 7

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 7

(2)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哪些条件才有效?哪些情形下无效?哪些情形下可撤销?无效或可撤销的调解协议其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8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何约束力? 8

(3)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适用何种审判程序? 9

(1)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如何根据诉讼标的金额来确定级别管辖? 10

第二章 管辖第一节 级别管辖第十八条 【基层法院管辖】 10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10

(1)如何认定“重大涉外案件”? 11

第十九条 【中级法院管辖】 11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12

(2)专利纠纷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12

(1)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何要求? 13

第二十条 【高级法院管辖】 13

第二十一条 【最高法院管辖】 28

(2)对“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何确定是属于中级人民法院还是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 28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如何确定管辖? 29

(1)如何认定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29

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二十二条 【一般地域管辖】 29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如何确定案件管辖? 30

第二十三条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30

(3)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的如何确定管辖? 30

(2)有关赡养、监护、离婚等身份关系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31

(1)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如何确定管辖? 32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32

(3)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诉讼的,如何确定案件管辖? 32

(2)如何认定“合同履行地”? 33

(4)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 34

(3)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34

第二十五条 【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 35

(5)合同的内容与名称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35

(2)当事人约定选择法定范围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效力如何认定? 36

(1)如何理解“书面合同中的协议”?如果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是否有效?如何确定管辖? 36

(4)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如何确定管辖? 37

(3)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确定管辖? 37

(1)如何认定票据支付地? 38

第二十七条 【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38

第二十六条 【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38

(1)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的保险纠纷,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 38

(1)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债权纠纷,由何法院管辖? 39

第二十八条 【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39

(1)如何认定“侵权行为地”? 40

第二十九条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40

(1)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 42

第三十一条 【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42

(2)因产品质量侵权的案件,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42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42

第三十二条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43

第三十四条 【专属管辖】 44

第三十三条 【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44

(1)涉及海难救助费用的案件,是否仅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44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如何立案受理? 45

第三十五条 【选择管辖】 45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能否因为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行政区域的变更等事项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 46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46

(1)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如何确定报请指定管辖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后应该通知或告知哪些主体? 47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 47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如何处理? 48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异议及其处理】 48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事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案件该如何处理? 48

(3)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仍就管辖权问题提出申诉的,法院如何处理? 49

(2)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但出现视为其自动放弃异议的情形又再行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49

(4)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级法院发函通知移送,而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也不作实体判决的,应如何处理? 50

第三十九条 【管辖权的转移】 51

(5)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51

第三章 审判组织第四十条 【一审审判组织】 52

(1)合议庭承担哪些职责?其审判活动如何进行?其组成人员能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 53

(3)哪些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担任陪审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54

(2)如何加强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审理职责? 54

(4)人民陪审员如何产生?任期多长?在审判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 55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57

第四十一条 【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57

(1)担任审判长要满足哪些要求?一般由哪些人员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能否担任审判长? 58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的活动规则】 59

(1)合议庭评议案件应遵循哪些规则? 60

第四章 回避第四十五条 【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61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61

(1)哪些情形下审判人员应该回避?有何例外?除审判人员外,法院系统内适用回避原则的还包括哪些人员? 62

第四十八条 【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64

第四十七条 【回避决定的程序】 64

第四十六条 【回避申请】 64

(1)如何确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更换的,进行中的诉讼由谁继续参与?“其他组织”如何认定? 65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第一节 当事人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范围】 65

(3)企业法人合并或分立的,因合并前或分立前发生的纠纷引起诉讼,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66

(2)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事实上并非该合法、有效存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实体,如何确定其诉讼当事人? 66

(6)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何确定其民事诉讼地位? 67

(5)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诉讼当事人? 67

(4)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的,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67

(7)涉及法人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68

(9)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者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谁为被告? 69

(8)涉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69

第五十条 【诉讼权利义务】 70

(10)产品侵权案件中,产品的商标所有人能否作为被告? 70

第五十三条 【共同诉讼】 71

第五十二条 【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71

第五十一条 【自行和解】 71

(1)“挂靠”、“借用”、代理、保证、共有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 72

(2)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73

(3)共同诉讼案件,法院如何受理? 74

(1)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人数众多但确定的,是否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的代表人能否委托诉讼代理人? 75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75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但不确定的,是否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这类案件? 76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76

第五十六条 【第三人】 77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分别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78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七条 【法定诉讼代理人】 79

(2)哪些情形下,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79

(1)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如何确定其法定代理人? 80

(1)哪些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81

第五十八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81

(1)授权委托书中写“全权代理”的,是否表明诉讼代理人能代表当事人处分其全部诉讼权利? 82

第五十九条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82

(1)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哪些案卷资料?在查阅案件材料时应遵循哪些要求? 83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83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 83

第六章 证据第六十三条 【证据的种类和证明标准】 85

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85

(1)哪些情形下,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调查收集证据的要求有哪些? 86

第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与查证】 86

(2)民事诉讼中,对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律有哪些例外规定? 88

(3)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应如何处理?法院如何审查认定证据? 91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95

(1)证据应当公开质证,哪些证据不得公开质证?当事人如何进行质证? 96

第六十六条 【证据的公开与质证】 96

第六十八条 【书证和物证】 97

第六十七条 【公证文书的证明力】 97

(1)证据材料为复制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又无其他材料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如何认定其证明力? 98

第七十条 【证人作证】 99

第六十九条 【视听资料】 99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陈述】 100

(1)“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一般包括哪些情形? 100

(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符合哪些要求?法院对鉴定结论如何审查认定? 101

第七十二条 【鉴定结论】 101

第七十三条 【勘验笔录】 102

(1)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有何要求?证据保全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103

第七十四条 【证据保全】 103

(1)勘验笔录应记录哪些内容? 103

第七十六条 【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104

第七章 期间、送达第一节 期间第七十五条 【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104

第七十八条 【直接送达】 105

第二节 送达第七十七条 【送达回证】 105

(1)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向谁送达?如何送达? 106

第七十九条 【留置送达】 106

(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由哪些主体签收或盖章? 106

(1)适用邮寄送达与委托送达时,其送达日期如何确定? 107

第八十条 【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107

(2)调解书能否适用留置送达? 107

(2)哪些情形下不能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如何认定送达的法律效力?邮政机构送达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108

第八十二条 【被监禁人或被劳动教养人的转交送达】 110

(1)受送达人为军人的,其送达日期如何确定? 110

第八十一条 【军人的转交送达】 110

(1)公告送达可以采取哪些公告方式?应公告哪些内容? 111

第八十四条 【公告送达】 111

第八十三条 【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 111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如何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112

第八章 调解第八十五条 【法院调解原则】 112

(1)当事人不出庭参加调解的,如何处理? 113

第八十六条 【法院调解的程序】 113

(2)哪些案件不能进行调解? 113

(1)人民法院调解时可以邀请哪些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114

第八十七条 【对法院调解的协助】 114

(2)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在何期间内进行调解? 114

(3)法院进行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人哪些相关内容? 114

(1)法院进行调解在一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能否继续调解? 115

第八十八条 【调解协议的达成】 115

(3)哪些情形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116

(2)调解协议能否超出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否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 116

(2)调解书的生效日期如何确定? 117

(1)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117

第八十九条 【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117

(4)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118

(3)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调解书是否需要送达第三人? 118

(1)对于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事人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但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对调解协议的效力有无影响? 119

第九十条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119

第九十一条 【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 120

(3)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否先行制作调解书?民事调解书能否补正相关内容? 120

(2)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是否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120

(1)人民法院在哪些情形下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21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九十二条 【诉讼财产保全】 121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向何地法院提起?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123

第九十三条 【诉前财产保全】 123

(2)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诉前保全提出抗诉的,如何处理? 125

(1)财产保全的范围有何限制?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在采取这些保全方式时对所保全财产应如何处理? 126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126

第九十五条 【财产保全的解除】 129

(1)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案外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30

第九十六条 【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 130

(1)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其解除有何限制? 130

第九十七条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31

(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如何纠正?造成损失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31

(1)先予执行有哪些限制条件? 132

第九十八条 【先予执行的条件】 132

(1)哪些情况属于“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 132

第九十九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 133

(1)适用拘传的对象有哪些?拘传应遵守哪些具体程序? 134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条 【拘传的适用】 134

(1)对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134

(1)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应遵循哪些法庭规则?违反这些规则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135

第一百零一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的强制措施】 135

(2)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是否可以直接予以判决? 136

第一百零二条 【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行为的强制措施】 137

(1)妨碍人民法院执行或者阻碍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干扰诉讼正常进行的,可否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可否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38

(1)对单位采取强制措施的,是否可以变更由行为人的上级机构来承担责任? 140

第一百零三条 【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强制措施】 140

(1)适用拘留措施的,应遵循哪些程序? 142

第一百零四条 【罚款和拘留的适用】 142

第一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的批准】 143

(2)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的,有何救济途径? 144

(1)罚款、拘留措施是否可以合并适用或者连续适用? 144

第一百零六条 【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 145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第一百零七条 【诉讼费用】 146

(1)对非法拘禁他人或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如何处理? 146

(1)当事人如何交纳诉讼费用?法律对诉讼费用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47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的形式要件】 150

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的实质要件】 150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特殊情形的处理】 151

(1)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的,人民法院可以如何处理? 151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的内容】 151

(1)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152

(3)有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如何处理? 153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法院如何处理? 153

(6)当事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院是否受理? 154

(5)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法院是否受理? 154

(4)离婚、赡养、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法院如何受理? 154

(8)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银行储蓄卡密码泄漏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合同纠纷? 155

(7)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155

(10)涉及证券民事侵权或者赔偿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156

(9)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156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受理程序】 158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159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第一百一十三条 【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 159

(1)开庭前人民法院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审判人员开庭前能否单方接触当事人? 160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 160

第一百一十七条 【调查取证的程序】 162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核取证】 162

第三节 开庭审理第一百二十条 【公开审理及例外】 163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的追加】 163

第一百一十八条 【委托调查】 163

(1)人民法院一般采取什么形式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何时进行开庭审理? 164

第一百二十二条 【开庭通知与公告】 164

(1)如何认定“商业秘密”? 164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巡回审理】 164

(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发现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未到庭的,法庭应如何处理? 165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宣布开庭】 165

(2)宣布开庭时,书记员和审判长有哪些职责? 166

(1)法庭调查阶段,法庭如何积极有效的组织调查工作? 167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顺序】 167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庭审诉讼权利】 170

(1)如何认定“新的证据”?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有何程序上的要求? 171

(1)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出现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172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合并审理】 172

(2)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仍需要开庭质证? 172

(1)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如何积极组织当事人辩论? 173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 173

(1)法庭辩论终结后可以调解的,法庭如何组织调解? 174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调解】 174

(1)哪些情形下法院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如何处理? 175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175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其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应如何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到庭的如何处理? 176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176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的,该如何处理? 177

第一百三十一条 【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177

第一百三十三条 【法庭笔录】 178

第一百三十二条 【延期审理】 178

(2)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如何处理? 178

(1)宣告判决时,应宣判哪些内容?遵循哪些程序? 179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宣告判决】 179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是指何期间? 180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一审审限】 180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一百三十六条 【诉讼中止】 181

(2)需要延长一审审限的,应如何处理? 181

(2)检察院能否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提出抗诉? 182

(1)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的,如何处理原中止诉讼的裁定? 182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终结】 183

(1)判决有错误的,应当如何处理? 184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的内容】 184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 185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先行判决】 185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第一百四十二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86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一审裁判的生效】 186

(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是指什么? 186

(1)哪些民事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能否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或者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如何处理? 187

(1)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188

第一百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 188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同时到庭的,法院能否径行调解?如何调解?调解不成的如何处理? 189

第一百四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 190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开庭审理阶段如何进行审理? 191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简易程序的独任审理】 191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法院可以采用哪些方式传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191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第一百四十七条 【上诉的条件】 193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延长审限? 193

第一百四十六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193

(3)口头上诉的如何处理? 194

(2)提起上诉的案件,诉讼当事人及第三人的诉讼关系如何确定? 194

(1)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如何计算? 194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的提起】 195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诉状的内容】 195

(4)法定代理人能否提起上诉? 195

(1)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的,应当审查哪些内容?第一、二审法院如何配合处理上诉案件? 196

第一百五十条 【上诉的受理】 196

(1)第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是否局限于上诉请求的范围? 197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二审的审理范围】 197

(1)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哪些案件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198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地点】 198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二审裁判】 199

(1)审判实践中,哪些情形下应发回重审? 200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201

(3)因追加、变更当事人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如何列当事人? 201

(2)二审中,因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补偿有关费用的请求?二审法院对新证据如何认定? 201

(1)二审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法院能否对新增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 202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上诉案件的调解】 202

(1)二审法院发现其审理的案件依法不应由法院来受理的,如何处理?发现原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或者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如何处理? 202

(1)二审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如果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的,二审法院如何处理?如果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法院又如何处理? 203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上诉的撤回】 203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二审审限】 204

(1)二审判决可以如何宣告? 204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二审适用的程序】 204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二审裁判的效力】 204

第一百六十二条 【特别程序的转换】 205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一审终审与独任审理】 205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条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20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理、审限及判决】 206

第一百六十四条 【起诉】 206

第一百六十三条 【特别程序的审限】 206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宣告死亡案件的提起】 207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一百六十六条 【宣告失踪案件的提起】 207

(1)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案件,申请人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的,法院如何处理?申请变更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208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告与判决】 208

(1)公民被宣告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法院是否受理? 208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一百七十条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提起】 209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判决的撤销】 209

第一百七十一条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210

(1)诉讼中,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如何处理? 210

(1)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的,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指定? 211

第一百七十三条 【判决的撤销】 211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理及判决】 211

(1)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在公告期间内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212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告及判决】 212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一百七十四条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提起】 212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213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判决的撤销】 213

(1)哪些情况下应当决定再审?各级法院如何对再审分工负责? 214

(3)法院院长以发现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确有错误为由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216

(2)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否撤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通知? 216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217

(4)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而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法院可否再审? 217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处理】 218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向哪一级法院提出申请? 218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否提出再审申请? 218

(1)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如何处理? 219

(2)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220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221

(1)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在什么期限内提出? 221

第一百八十条 【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 221

(2)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法院如何处理? 222

(1)法律规定哪些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对这些案件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222

(1)决定再审的案件,其原判决、裁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223

第一百八十三条 【原裁判执行的中止】 223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223

(1)法院对超过期限申请再审的案件如何处理? 223

第一百八十四条 【再审案件的审理】 224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225

(1)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遗漏了当事人的,应该如何处理? 225

(1)检察院能否对法院再审裁定终结诉讼的案件提出抗诉? 226

(1)对检察院的抗诉,上级法院可否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再审? 227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抗诉的后果】 227

(2)法院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案件,检察院再次抗诉,法院是否受理? 227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第一百八十九条 【支付令的申请】 228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228

第一百八十七条 【抗诉书】 228

(2)如何确定支付令申请案件的管辖权?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有无争议金额的限制? 229

(1)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债权人能否申请支付令? 229

(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哪些条件,人民法院才受理? 230

第一百九十条 【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230

(4)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哪些情形下应裁定驳回申请? 231

(3)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支付令对担保人有无拘束力? 231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不符合要求的能否补正? 231

(1)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如何审理? 232

第一百九十一条 【审理】 232

(1)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应该采取什么形式?支付令异议的效力如何?债务人可否撤回异议? 233

第一百九十二条 【支付令的异议】 233

(3)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法院如何处理? 234

(2)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起诉的,法院如何处理? 234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235

(4)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的,如何处理? 235

(1)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36

第一百九十四条 【受理、止付通知与公告】 236

(1)如何认定公示催告程序中的“票据持有人”? 236

(1)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的通知拒不止付的,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237

第一百九十五条 【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 237

(2)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238

(1)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238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238

(1)没有人申报票据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逾期不申请法院判决的,应如何处理?申请人按期申请判决的,法院如何审理?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享有什么权利? 239

第一百九十七条 【除权判决】 239

(3)终结公示催告申请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如何确定管辖? 239

第十九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一百九十九条 【破产原因与破产申请的提出】 240

(1)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能在判决前申报票据权利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如何处理? 240

第一百九十八条 【除权判决的撤销】 240

第二百条 【受理、申报债权与债权人会议】 241

(1)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的范围? 241

(1)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哪些情形下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如何救济?对破产申请决定受理的,如何立案受理? 242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如何处理破产案件? 243

(3)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的,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通过? 245

(1)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清算组织可以由哪些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246

第二百零一条 【破产清算】 246

(1)破产和解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应如何处理? 248

第二百零二条 【破产和解】 248

(1)破产财产由哪些财产构成?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不属于破产财产的哪些财产,其权利人有权收回? 250

第二百零三条 【别除权与破产财产】 250

第二百零四条 【清偿顺序】 252

(2)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在何时提出?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后,是否还能参与破产分配? 252

第二百零五条 【破产案件的管辖】 253

(2)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如何支付? 253

(1)破产费用包括哪些费用? 253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的适用范围】 254

(1)企业法人破产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254

(1)强制执行的标的是什么?强制执行的条件? 255

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二十章 一般规定第二百零七条 【执行依据及管辖】 255

(2)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哪些文书,这些文书如何确定执行管辖?支付令的执行管辖如何确定? 256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执行管辖权,或发生执行管辖权争议的,如何确定案件的执行管辖?可否报请上级法院执行? 257

(3)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申请法院执行的,如何确定执行管辖? 257

(1)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如何处理?哪些情形下因执行异议而中止执行? 258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异议】 258

(2)执行中发现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的,应如何处理? 259

(1)法律对法院的执行机构及其主要职责有何具体规定? 260

第二百零九条 【执行机构】 260

第二百一十条 【委托执行】 261

(2)委托执行中,委托法院以及受托法院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262

(1)哪些情形下,委托法院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262

(4)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法院异地执行的,可否要求当地法院协助? 265

(3)委托法院能否委托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执行? 265

(5)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该如何解决执行争议? 266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267

(1)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法院如何处理? 267

第二百一十一条 【执行和解】 267

(1)执行中,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如何处理? 268

第二百一十二条 【执行担保】 268

第二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269

(2)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清偿义务的,如何确定被执行主体? 270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被撤销,或者名称变更的,如何确定被执行主体? 270

(3)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法院能否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 271

(5)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正在被执行的独资开办的企业,能否追加该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272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法院能否变更其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 272

(1)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能否适用执行回转? 273

第二百一十四条 【执行回转】 273

第二十一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百一十六条 【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 274

第二百一十五条 【法院调解书的执行】 274

(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应提交哪些文件或证件?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吗? 275

(3)哪些法律文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 276

(2)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符合哪些条件? 276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277

(3)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278

(2)仲裁裁决事项中部分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法院是否执行? 278

(1)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应当提交哪些文书? 278

(1)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公证债权文书包括哪些文书?如何申请执行? 279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279

(1)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的,法院如何处理? 281

第二百一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 281

(1)执行通知应包括哪些内容?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的期限? 282

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通知】 282

(2)执行前法院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283

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第二百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 284

(1)人民法院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 285

(2)社会保险金、凭证式国库券等能否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划拨执行? 289

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290

(1)人民法院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 291

(2)人民法院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293

(1)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冻结的财产,其他单位可以重复查封、冻结或作其他处理吗? 293

第二百二十三条 【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 293

(3)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执行时,能否对其办公楼等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294

第二百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 295

(1)哪些财产人民法院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予以执行?涉及财产保全的,如何执行? 296

(2)被执行人的哪些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作其他处理? 299

(3)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实行? 300

(4)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有何界限?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是否及于从物、孳息或其他物?能否对抗其他人? 301

(5)对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法院是否可以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302

(7)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303

(6)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其执行期限多长?能否延长期限?期限届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怎样? 303

(1)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法院是否可以自行保管或者委托保管?是否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法院如何处理? 304

第二百二十五条 【被查封财产的保管】 304

第二百二十六条 【拍卖、变卖】 305

(1)法院如何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何处理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 306

(1)执行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遵循哪些程序? 314

第二百二十七条 【搜查】 314

(1)执行的标的为特定物的,如何执行? 315

第二百二十八条 【指定交付】 315

(3)判决交付可替代的种类物的执行案件,种类物灭失的,如何执行? 316

(2)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的,如何执行? 316

第二百二十九条 【强制迁出】 317

(1)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318

(1)执行中哪些财产权证照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319

第二百三十条 【财产权证照转移】 319

(1)在执行中,对于必须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义务,法院如何执行? 320

第二百三十一条 【行为的执行】 320

(1)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如何支付? 321

第二百三十二条 【迟延履行的责任】 321

(1)执行程序开始后,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能否申请参与分配执行?如何清偿或分配? 322

第二百三十三条 【继续执行】 322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能否对第三人执行? 324

(2)债权人申请法院继续执行的,有无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324

(4)法院第三人发出债务履行通知,若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如何处理?若第三人不提异议,但不履行或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或者不按法院履行通知要求履行的,法院又如何处理? 325

(5)可否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326

第二十三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止执行】 327

(6)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327

(3)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法院如何恢复执行? 328

(2)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是否应中止执行? 328

(1)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328

第二百三十五条 【终结执行】 329

(4)检察院对生效民事判决建议暂缓执行的,法院是否采纳? 329

(2)法院执行结案采取哪些方式?执结的期限有何规定? 330

(1)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的,法院是否终结执行? 330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章 一般原则第二百三十七条 【适用本法原则】 331

(1)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写明哪些内容? 331

第二百三十六条 【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 331

第二百三十九条 【司法豁免原则】 332

第二百三十八条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332

(1)什么案件属于涉外民事案件? 332

(1)涉外民事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与司法豁免的人员或组织不享有司法豁免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333

(1)涉外诉讼中,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哪些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外籍当事人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委托我国律师或者我国公民代理诉讼? 334

第二百四十一条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334

第二百四十条 【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334

第二百四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与认证】第二十五章 管辖第二百四十三条 【特殊地域管辖】 335

(1)我国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向我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向外国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能否受理? 336

第二百四十五条 【默示协议管辖】 336

第二百四十四条 【明示协议管辖】 336

(1)对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337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专属管辖】 337

(2)涉外民事诉讼中,法院能否调解解决双方的争议? 337

第二十六章 送达、期间第二百四十七条 【送达方式】 338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上诉期间】 339

第二百四十八条 【答辩期间】 339

(1)公告送达涉外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当事人没有相应的诉讼行为的,法院如何处理? 339

第二百五十条 【审理期间】 340

(1)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的,如何计算双方的上诉期间? 340

第二百五十三条 【财产保全的解除】 341

第二百五十二条 【诉前保全及解除】 341

第二十七章 财产保全第二百五十一条 【涉外财产保全申请】 341

第二十八章 仲裁第二百五十七条 【或裁或审原则】 342

第二百五十六条 【解除保全】 342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赔偿】 342

第二百五十五条 【保全财产的监督】 342

(1)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我国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343

第二百五十八条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343

(1)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对仲裁条款是否有影响? 343

(1)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的,应满足哪些条件?人民法院如何办理? 344

第二百五十九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 344

(1)被执行人有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的,在其提供了财产担保后,法院如何处理? 345

第二百六十条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345

(1)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向我国法院请求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是否给予司法协助? 346

第二十九章 司法协助第二百六十二条 【司法协助的原则】 346

第二百六十一条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 346

第二百六十四条 【司法协助请求使用的文字】 347

第二百六十三条 【司法协助的途径】 347

(1)当事人申请外国承认和执行中,需要对我国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证明其法律效力的,我国法院如何证明? 348

第二百六十六条 【申请外国承认和执行】 348

第二百六十五条 【司法协助程序】 348

(1)对与我国既没有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又没有互惠关系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我国法院如何处理其执行? 349

第二百六十七条 【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349

(2)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者其他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当事人如何申请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350

(4)我国内地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当事人应向何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哪些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对申请书有何要求? 353

(3)我国内地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哪些案件的判决可以相互承认和执行? 353

(5)当事人提出申请后被请求方法院受理该申请期间或申请的判决已获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再行提起相同诉讼的,被请求方法院是否再次受理? 356

(8)对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我国法院如何处理? 357

(7)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对公证文书如何认证、使用? 357

(6)对被请求方法院不予认可的判决,申请人能否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 357

(9)对我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申请人提出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及处理应符合哪些程序规定?申请人能否撤回申请? 358

第二百六十九条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361

第二百六十八条 【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361

(1)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我国法院如何办理? 362

(2)在内地或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相互执行的,当事人应向何地法院申请执行?如何申请? 366

(4)哪些情形下,法院可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368

(3)有关法院接到申请人申请后,按何地法律程序处理? 368

第二百七十条 【施行时间】 369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3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 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7月6日) 4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4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 438

民事诉讼流程示意图 459

诉讼受理费速算表 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