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提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宗旨】 1
第二条 【本法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 1
案例1 “人品担保案”中,法院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1
第三条 【担保基本原则】 2
案例2 担保应遵循的原则 2
第四条 【反担保】 3
案例3 第三人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
第五条 【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4
案例4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4
第二章 保证 6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6
第六条 【保证的定义】 6
案例5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依约承担责任 6
第七条 【保证人资格】 7
第八条 【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限制】 7
第九条 【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 8
第十条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8
案例6 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8
第十一条 【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 9
案例7 企业放弃“拒绝权”的保证行为有效 9
第十二条 【共同保证】 10
案例8 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 11
案例9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1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2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的形式】 12
案例10 保证合同的形式 12
第十四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 13
案例11 联名担保合同,联名担保人之间互负保证义务 13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 14
案例12 保证合同的内容 14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 15
案例13 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5
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16
案例14 一般保证责任的认定 17
案例15 保证人只能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7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19
案例16 连带责任保证的承担方式 19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的推定】 21
案例17 保证方式未作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21
第二十条 【保证人的抗辩权】 21
案例18 保证人的抗辩权 21
第三节 保证责任 23
第二十一条 【保证范围】 23
案例19 保证担保的范围 23
第二十二条 【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24
案例20 债权转让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24
第二十三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25
第二十四条 【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25
案例21 主合同变更应经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25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26
案例22 超过约定一般保证期限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6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27
案例23 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限规定 27
案例24 保证期限内,债权人主张债务的,保证人应承担责任 28
第二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29
第二十八条 【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竞合的处理】 29
案例25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9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 30
第三十条 【保证责任的免除】 31
案例26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 31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32
案例27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2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34
第三章 抵押 34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34
第三十三条 【抵押相关概念】 34
案例28 抵押的含义 35
第三十四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 36
案例29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设定抵押案 36
第三十五条 【超额抵押的禁止】 37
案例30 关于抵押物价值的规定 37
第三十六条 【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抵押】 39
案例31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39
第三十七条 【不得抵押的财产】 41
案例32 租赁的车辆不得抵押 41
案例33 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 42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44
第三十八条 【抵押合同的形式】 44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的内容】 44
案例34 抵押合同包括的内容 45
第四十条 【流押的禁止】 46
案例35 订立抵押合同时的禁止性规定 46
第四十一条 【抵押物登记】 47
第四十二条 【抵押物登记机关】 48
案例36 未办理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抵押权未设立 48
第四十三条 【抵押物的自愿登记】 50
第四十四条 【抵押物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50
第四十五条 【抵押登记资料的公开】 51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51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51
案例37 抵押担保的范围 51
第四十七条 【抵押权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52
第四十八条 【抵押不破租赁】 52
第四十九条 【对抵押物的处分】 53
案例38 抵押物的转让 53
第五十条 【抵押权转移的从属性】 54
第五十一条 【抵押权受侵害的救济】 54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消灭的从属性】 54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55
第五十三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 55
案例39 抵押权的实现 56
第五十四条 【抵押权实现的清偿次序】 57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57
第五十六条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抵押权的实现】 58
第五十七条 【抵押人的追偿权】 58
第五十八条 【抵押物灭失的法律后果】 58
案例40 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58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59
第五十九条 【最高额抵押的定义】 59
案例41 最高额抵押的含义 59
第六十条 【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 61
案例42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认定 61
第六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转让的禁止】 62
第六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适用】 63
第四章 质押 63
第一节 动产质押 63
第六十三条 【动产质押的定义】 63
案例43 动产质押的含义 63
第六十四条 【质押合同的形式及生效时间】 64
案例44 质押合同的成立要件 64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的内容】 65
第六十六条 【流质契约的禁止】 66
案例45 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无效 66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67
第六十八条 【质物孳息的收取】 67
第六十九条 【质物的保管】 67
第七十条 【质权人的物上代位权】 68
第七十一条 【质权人返还质物的义务及质权的实现】 68
第七十二条 【质押人的追偿权】 68
案例46 质押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9
第七十三条 【质物灭失的法律后果】 70
第七十四条 【质权消灭的从属性】 70
案例47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70
第二节 权利质押 71
第七十五条 【权利质押的范围】 71
案例48 串通行为下的存单质押,其效力仍为有效 71
第七十六条 【权利凭证上质权的设定及生效】 72
案例49 权利质押的成立和生效 72
第七十七条 【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处理】 73
第七十八条 【股权质权的设定与生效】 73
第七十九条 【知识产权中财产权质权的设定】 74
第八十条 【知识产权中财产权质权的效力】 74
案例50 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已出质的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 74
第八十一条 【权利质押的法律适用】 75
第五章 留置 76
第八十二条 【留置的定义】 76
案例51 留置权的含义 76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 77
第八十四条 【留置的适用范围】 77
案例52 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77
案例53 因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承揽人有权留置定作物 78
第八十五条 【留置物的价值】 79
第八十六条 【留置物的保管】 79
第八十七条 【留置权的实现】 80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的消灭】 80
第六章 定金 81
第八十九条 【定金及其法律效力】 81
案例54 要求定金返还未获支持 81
案例55 定金超过法定数额的部分不予支持 82
第九十条 【定金的成立】 83
案例56 定金合同的生效 83
案例57 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 84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 85
案例58 定金数额的法律规定 85
案例59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分 86
第七章 附则 87
第九十二条 【动产与不动产的定义】 87
第九十三条 【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 87
第九十四条 【担保物折价或变卖的价格确定】 87
第九十五条 【本法适用的例外】 87
第九十六条 【施行时间】 87
附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8日) 98
附录 2
保证合同 114
抵押合同 117
质权合同 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