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斯本条约 7
一、条约正文 7
序言 7
对欧洲联盟条约和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修改 10
第一条 10
第二条 36
最后条款 113
第三条 113
第四条 113
第五条 113
第六条 113
第七条 114
二、议定书 117
三、里斯本条约附件 174
四、最后文件 203
五、会议所通过的声明 207
六、会议记录在案的声明 223
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联盟运转条约(经里斯本条约修改后的合并文本)[1]欧洲联盟条约序言 238
第一编 共同条款 240
第二编 关于民主原则的条款 243
第三编 机构条款 244
第四编 关于更紧密合作的条款 249
第五编 关于对外行动的一般条款和关于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特别条款 250
第六编 最后条款 260
欧洲联盟运转条约 265
序言 265
第一部分 原则 266
第二部分 非歧视和联盟公民 270
第三部分 联盟的内部政策和行动 273
第四部分 海外国家和领地与联盟的联系 330
第五部分 联盟的对外行动 331
第六部分 机构和财政条款 339
第七部分 一般及最后条款 372
议定书 378
附件 467
附入《里斯本条约》最后文件的声明[2] 471
相等条款对照表[3] 471
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 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