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 第二编之名称『罪』应改为『分则』 1
其二 第一编总则各章之次序 2
其三 第一章 法例中关于地之效力一 3
其四 第一章 法例中关于地之效力二 7
其五 第一章 法例中关于地之效力三 9
其六 第一章 法例中关于时之效力 12
一从行为时法处断主义 12
二从裁判时法处断主义 14
三 从最轻法处断主义 15
四 评论 27
其七 第一章 法例中关于事之效力 30
一暹罗刑法(一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31
二 中华民国刑律 34
三 德国一九二七年刑法草案 35
其八 第二章 犯罪 36
一 第二章 内规定之顺序 37
二 第十条错误 37
三 第十二条不作为 39
四 第十四条心神丧失人 40
五 第十七条合法行为之一 41
六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急迫与现在 41
七 关于自卫权之专条 42
八 防卫避难自卫之手段 43
九 罚不罚与为罪不为罪之用语 44
其九 第三章 未遂犯 45
一 未遂犯 45
二 不能犯 46
三 未遂罪之成立 46
四 预备与阴谋 47
其十 第四章 共犯 49
一教唆犯之独立处分 49
二教唆之教唆与教唆之帮助 50
三 从犯之刑 51
四 间接犯 51
五 过失共犯 52
其十一 第五章 刑 53
一 禁锢应废止 75
二无期自由刑应存在 76
三 有期刑之法定量(除拘留而言) 77
四 有期惩治有期禁锢之选择 79
五 公私之尊卑 80
六 惩罚偿金 81
其十二 第六章 刑之适用 82
一 罪情重轻考察之资料 82
二 应设酌量加重之规定 88
三 裁判公示费负之担性质 89
其十三 第七章 累犯及竞合犯之处分 90
一 累犯 90
二 竞合犯 91
其十四 第八章 刑之犹预及罪之免除 92
一 刑之犹预 92
二 宣告之犹预与罪之免除 93
其十五 第九章 假释放 97
一 示以最短期限限定其为若干年月以上之刑者 99
二示以受刑期间限定其已受若干年月以上之执行者 99
三总评 102
其十六 第十章 刑之时效及资格回复 103
其十七 保安处分 105
日本刑法改正案全文目次 115
第一编 总则 115
第一章 法例 115
第二章 犯罪 118
第三章 未遂犯 122
第四章 共犯 123
第五章 刑 124
第六章 刑之适用 130
第七章 累犯及竞合犯之处分 136
第八章 刑之犹预及罪之免除 140
第九章 假释放 144
第十章 刑之时效及资格回复 146
第十一章 保安处分 148
第十二章 保护观察及保护监督 152
第十三章 期间 152
第二编罪 153
第一章 对于皇室之罪 153
第二章 关于内乱之罪 155
第三章 关于外患之罪 156
第四章 关于国交之罪 158
第五章 渎职罪 159
第六章 妨害公务罪 161
第七章 逃走及犯人藏匿之罪 162
第八章 伪证及湮灭凭证罪 164
第九章 诬告罪 166
第十章 不法团结及煽动罪 167
第十一章 关于爆发物之罪 168
第十二章 骚扰罪 168
第十三章 放火及失火罪 169
第十四章 关于溢水及水利之罪 173
第十五章 妨害往来罪 175
第十六章 关于饮料水之罪 176
第十七章 关于鸦片烟之罪 177
第十八章 通货伪造罪 179
第十九章 有价证券伪造罪 181
第二十章 文书伪造罪 182
第二十一章 印章伪造罪 185
第二十二章 关于礼拜所及坟墓之罪 187
第二十三章 妨害风俗罪 188
第二十四章 关于赌博及彩票之罪 190
第二十五章 杀人罪 191
第二十六章 伤害强暴罪 192
第二十七章 过失伤害罪 195
第二十八章 决斗罪 196
第二十九章 堕胎罪 197
第三十章 遗弃罪 198
第三十一章 逮捕及监禁罪 199
第三十二章 略取及诱拐罪 200
第三十三章 奸淫罪 202
第三十四章 胁迫罪 204
第三十五章 侵入住居罪 206
第三十六章 对于名誉之罪 206
第三十七章 对于信用及业务之罪 208
第三十八章 侵害秘密罪 209
第三十九章 窃盗及强盗之罪 210
第四十章 诈欺及恐吓罪 212
第四十一章 背任罪 214
第四十二章 关于赃物之罪 215
第四十三章 毁弃及隐匿罪 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