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05年修订 释义 最新》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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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吴高盛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农村读物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6
  • ISBN:7504848522
  • 页数:459 页
图书介绍:本书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全国人大、国家工商总局、高等院校的专家和学者共同撰写该书。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条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 3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3

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新旧条文对照简明解读 35

第一章 总则 35

第二章 登记管辖 38

第三章 登记事项 41

第四章 设立登记 46

第五章 变更登记 56

第六章 注销登记 70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73

第八章 登记程序 78

第九章 年度检验 87

第十章 证照和档案管理 89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91

第十二章 附则 106

第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条文详解 111

第一章 总则 111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依据】 111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负责者】 113

第三条 【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 116

第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和体制】 118

第五条 【公司登记工作主管机关】 119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登记管辖范围】 121

第二章 登记管辖 121

第七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辖范围】 123

第八条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辖范围】 125

第三章 登记事项 127

第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的内容】 127

第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合法性】 129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登记】 131

第十二条 【公司住所登记】 133

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表示登记】 134

第十四条 【公司出资方式登记】 136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登记】 139

第十六条 【公司类型登记】 141

第四章 设立登记 143

第十七条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143

第十八条 【公司名称预先申请的申请人和提交申请文件的种类】 146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禁止使用】 148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和提交 149

申请文件的】 149

第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和提交申请文件的种类】 154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必须审批项目提交文件的种类】 158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章程修改要求权】 160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住所证明】 161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登记效力】 163

第五章 变更登记 165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165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文件的种类】 166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168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170

第三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72

第三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174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177

第三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179

第三十四条 【公司类型变更登记】 181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变更登记】 183

第三十六条 【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变更登记】 184

第三十七条 【未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公司章程修改的备案】 186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备案】 187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的变更登记】 189

第四十条 【变更公司登记事项涉及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处理】 191

第四十一条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 193

第六章 注销登记 195

第四十二条 【公司清算组成立备案】 195

第四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197

第四十四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文件的种类】 198

第四十五条 【公司注销登记效力】 200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202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定义】 202

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登记事项的内容和要求】 203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设立登记】 205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 208

第五十条 【分公司注销登记】 210

第八章 登记程序 213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方式】 213

第五十二条 【公司登记申请受理】 217

第五十三条 【公司登记受理出具文件和拒绝受理说明理由】 220

第五十四条 【公司登记申请受理期限】 221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名称申请核准】 224

第五十六条 【公司登记费缴纳】 226

第五十七条 【公司登记公示】 228

第五十八条 【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和执照公告发布】 230

第五十九条 【公司年度检验期限】 232

第九章 年度检验 232

第六十条 【公司年度检验提交文件】 233

第六十一条 【公司年度检验材料审查】 235

第六十二条 【公司年度检验费】 237

第十章 证照和档案管理 239

第六十三条 【公司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置备】 239

第六十四条 【公司营业执照的使用、补领和作废】 241

第六十六条 【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管理】 244

第六十五条 【公司营业执照的临时扣留】 244

第六十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登记重要文书制定】 246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247

第六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行政法律责任】 247

第六十九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政法律责任】 248

第七十条 【虚假出资的行政法律责任】 250

第七十一条 【抽逃出资的行政法律责任】 251

第七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行政法律责任】 253

第七十三条 【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的行政法律责任】 254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违反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256

第七十五条 【公司清算组或者清算成员违反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260

第七十六条 【公司年度检验违反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262

第七十七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政法律责任】 264

第七十八条 【公司营业执照置备违反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265

第七十九条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出具文件违反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267

第八十条 【假冒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义的行政法律责任】 269

第八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违法履行登记职责和对公司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予以包庇的行政法律责任】 272

第八十三条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法律责任】 274

第八十四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275

第八十五条 【分公司法律责任】 278

第八十六条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规定】 278

第十二章 附则 283

第八十七条 【外商投资公司登记法律适用】 283

第八十八条 【公司登记涉及行政许可处理】 285

第八十九条 【生效时间】 290

现行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表一) 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29

第四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29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372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3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382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388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办法 394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397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399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402

企业经营范围管理规定 407

第八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登记的行政法律责任】 41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41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418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426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432

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 43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 4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正) 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