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条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 3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3
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新旧条文对照简明解读 35
第一章 总则 35
第二章 登记管辖 38
第三章 登记事项 41
第四章 设立登记 46
第五章 变更登记 56
第六章 注销登记 70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73
第八章 登记程序 78
第九章 年度检验 87
第十章 证照和档案管理 89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91
第十二章 附则 106
第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条文详解 111
第一章 总则 111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依据】 111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负责者】 113
第三条 【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 116
第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和体制】 118
第五条 【公司登记工作主管机关】 119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登记管辖范围】 121
第二章 登记管辖 121
第七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辖范围】 123
第八条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辖范围】 125
第三章 登记事项 127
第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的内容】 127
第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合法性】 129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登记】 131
第十二条 【公司住所登记】 133
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表示登记】 134
第十四条 【公司出资方式登记】 136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登记】 139
第十六条 【公司类型登记】 141
第四章 设立登记 143
第十七条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143
第十八条 【公司名称预先申请的申请人和提交申请文件的种类】 146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禁止使用】 148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和提交 149
申请文件的】 149
第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和提交申请文件的种类】 154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必须审批项目提交文件的种类】 158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章程修改要求权】 160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住所证明】 161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登记效力】 163
第五章 变更登记 165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165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文件的种类】 166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168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170
第三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72
第三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174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177
第三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179
第三十四条 【公司类型变更登记】 181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变更登记】 183
第三十六条 【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变更登记】 184
第三十七条 【未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公司章程修改的备案】 186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备案】 187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的变更登记】 189
第四十条 【变更公司登记事项涉及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处理】 191
第四十一条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 193
第六章 注销登记 195
第四十二条 【公司清算组成立备案】 195
第四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197
第四十四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文件的种类】 198
第四十五条 【公司注销登记效力】 200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202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定义】 202
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登记事项的内容和要求】 203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设立登记】 205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 208
第五十条 【分公司注销登记】 210
第八章 登记程序 213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方式】 213
第五十二条 【公司登记申请受理】 217
第五十三条 【公司登记受理出具文件和拒绝受理说明理由】 220
第五十四条 【公司登记申请受理期限】 221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名称申请核准】 224
第五十六条 【公司登记费缴纳】 226
第五十七条 【公司登记公示】 228
第五十八条 【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和执照公告发布】 230
第五十九条 【公司年度检验期限】 232
第九章 年度检验 232
第六十条 【公司年度检验提交文件】 233
第六十一条 【公司年度检验材料审查】 235
第六十二条 【公司年度检验费】 237
第十章 证照和档案管理 239
第六十三条 【公司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置备】 239
第六十四条 【公司营业执照的使用、补领和作废】 241
第六十六条 【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管理】 244
第六十五条 【公司营业执照的临时扣留】 244
第六十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登记重要文书制定】 246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247
第六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行政法律责任】 247
第六十九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政法律责任】 248
第七十条 【虚假出资的行政法律责任】 250
第七十一条 【抽逃出资的行政法律责任】 251
第七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行政法律责任】 253
第七十三条 【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的行政法律责任】 254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违反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256
第七十五条 【公司清算组或者清算成员违反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260
第七十六条 【公司年度检验违反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262
第七十七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政法律责任】 264
第七十八条 【公司营业执照置备违反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265
第七十九条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出具文件违反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267
第八十条 【假冒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义的行政法律责任】 269
第八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违法履行登记职责和对公司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予以包庇的行政法律责任】 272
第八十三条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法律责任】 274
第八十四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275
第八十五条 【分公司法律责任】 278
第八十六条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规定】 278
第十二章 附则 283
第八十七条 【外商投资公司登记法律适用】 283
第八十八条 【公司登记涉及行政许可处理】 285
第八十九条 【生效时间】 290
现行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表一) 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29
第四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29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372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3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382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388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办法 394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397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399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402
企业经营范围管理规定 407
第八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登记的行政法律责任】 41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41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418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426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432
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 43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 4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正) 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