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近代以前东亚的社会与法秩序 1
第一节 东亚文明的演进与中华法系的形成 1
一 东亚文明的起源与发展 1
二 中华法系的形成 2
第二节 鸦片战争前中国的社会和法律 5
一 鸦片战争前的中国社会 5
二 鸦片战争前的中国法律 7
第三节 近代以前日本的社会与法律 9
一 日本文明的起源与早期法律 9
二 律令时期的日本法 11
三 幕府时期的日本法 13
第四节 开国以前朝鲜的社会与法律体系 16
一 朝鲜文明的形成与社会发展 16
二 朝鲜法的起源与早期发展 17
三 高丽王朝的法律制度 18
四 近代以前李朝的法律 21
第二章 中国:传统重负下的法制改革 25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变迁 26
一 鸦片战争后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 26
二 传统的极端专制政治体制的松动 27
三 中国法律在传统体制内的创新 29
第二节 清末法制改革与法制近代化的开端 30
一 修律宗旨的确定 30
二 修律的准备 37
三 修律活动 46
四 司法改革 65
第三节 民国初期的社会变迁与近代法制的初步发展 68
一 民国初期的社会变迁 68
二 宪政建设 70
三 刑事法律的发展变化 79
四 民事法律的发展变化 83
五 商事法律的发展 88
六 司法制度 89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近代化的初步完成 93
一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政治经济状况 93
二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 95
三 宪政建设 98
四 刑事法律 104
五 民商事法律 109
六 诉讼法及组织法的制定 117
七 司法制度 119
一 幕藩法体系的确立 124
第三章 日本:法律的模仿与创新 124
第一节 幕府末期的日本法 124
二 幕末开港与不平等条约 126
三 幕藩改革与外国法的输入 128
第二节 明治维新与法制建设的开始 129
一 明治维新与初期的法制建设 129
二 仿古刑律与旧刑法的制定 140
三 初期的民事法及相关法规 147
四 司法改革的开始 156
一 天皇制国家机构的建立 159
第三节 日本近代法体系的建立 159
二 明治宪法的制定 167
三 明治民法的制定与实施 176
四 商法典的编纂 185
五 1907年新刑法 192
六 法院组织法及诉讼法 196
第四节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法的变化 200
一 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变化 201
二 民商法的发展 208
三 刑法与治安法的变化 217
四 诉讼法的修改与司法变化 221
五 侵略战争与统制立法 226
一 美国占领与战后改革的开始 231
第五节 战后改革与日本法的现代化 231
二 《日本国宪法》的制定与实施 236
三 统治机构的改革 243
四 社会经济改革的立法 249
五 法典的修改工作 256
六 司法制度的改革 262
第四章 朝鲜(韩国):由被动到自觉的法制变革 265
第一节 朝鲜开国与封建社会的解体 265
一 甲午战争前朝鲜的法制改革 268
第二节 西欧法的导入 268
二 甲午更张后日本控制下的法制改革 270
第三节 日本殖民统治时期的朝鲜法 272
一 日本殖民者颁布适用的法律 273
二 韩国临时政府的宪法 275
第四节 战后韩国法体制的形成 276
一 对殖民法制的清算与新法典的编纂 276
二 六法体系的建立 278
附录:主要参考文献 282
后记 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