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1
第一部分 通则 1
第2条 刑事诉讼法律的空间效力 3
第1条 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3
第一编 基本规定 3
第一章 刑事诉讼立法 3
第5条 本法典所使用的基本概念 4
第4条 刑事诉讼法律的时间效力 4
第3条 刑事诉讼法律对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4
第7条 刑事案件诉讼中的法制 12
第6条 刑事诉讼的目的 12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原则 12
第10条 人身不受侵犯 13
第9条 尊重个人的名誉和人格 13
第8条 只有法院才能进行审判 13
第12条 住宅不受侵犯 14
第11条 在刑事诉讼中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14
第15条 控辩双方辩论制 15
第14条 无罪推定 15
第13条 通信、电话和其他谈话、邮件、电报和其他通讯秘密 15
第18条 刑事诉讼的语言 16
第17条 证据评价自由 16
第16条 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 16
第19条 对诉讼行为和决定提出申诉的权利 17
第20条 刑事追究的种类 18
第三章 刑事追究 18
第23条 根据商业组织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刑事追究 19
第22条 被害人参与刑事追究的权利 19
第21条 进行刑事追究的责任 19
第24条 不得提起刑事案件和终止刑事案件的根据 21
第四章 不得提起刑事案件、终止刑事案件和刑事追究的根据 21
第27条 终止刑事追究的根据 22
第26条 因形势改变而终止刑事案件 22
第25条 因双方和解而终止刑事案件 22
第28条 因积极悔过而终止刑事追究 24
第29条 法院的权限 25
第五章 法院 25
第二编 刑事诉讼的参加人 25
第30条 法庭的组成 26
第31条 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 28
第33条 刑事案件合并时审判管辖的确定 31
第32条 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 31
第35条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变更 32
第34条 依照管辖移送刑事案件 32
第36条 不允许关于管辖的争议 33
第37条 检察长 34
第六章 刑事诉讼的控方参加人 34
第38条 侦查员 36
第39条 侦查处长 38
第40条 调查机关 39
第41条 调查人员 40
第42条 被害人 41
第44条 民事原告人 44
第43条 自诉人 44
第45条 被害人、民事原告人和自诉人的代理人 46
第46条 犯罪嫌疑人 48
第七章 刑事诉讼的辩方参加人 48
第47条 刑事被告人 49
第49条 辩护人 52
第48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52
第50条 辩护人的聘请、指定和更换 辩护人的劳动报酬 54
第51条 辩护人必须参加诉讼 55
第53条 辩护人的权限 56
第52条 拒绝辩护人 56
第54条 民事被告人 58
第55条 民事被告人的代理人 60
第56条 证人 61
第八章 刑事诉讼的其他参加人 61
第57条 鉴定人 63
第58条 专家 64
第59条 翻译人员 65
第60条 见证人 66
第62条 不允许应该回避的人员参加刑事案件 68
第61条 不允许参加办理刑事案件的情况 68
第九章 不允许参加刑事诉讼的情况 68
第64条 申请法官回避 69
第63条 不允许法官重复参加刑事案件的审理 69
第66条 检察长的回避 70
第65条 审议法官回避申请的程序 70
第69条 翻译人员的回避 71
第68条 法庭书记员的回避 71
第67条 侦查员或调查人员的回避 71
第72条 辩护人以及被害人、民事原告人或民事被告人的代理人不得参加刑事诉讼的情况 72
第71条 专家的回避 72
第70条 鉴定人的回避 72
第74条 证据 74
第73条 应该证明的情况 74
第三编 证据与证明 74
第十章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74
第76条 犯罪嫌疑人的陈述 75
第75条 不允许采信的证据 75
第80条 鉴定人和专家的结论和陈述 76
第79条 证人的证言 76
第77条 刑事被告人的陈述 76
第78条 被害人的陈述 76
第81条 物证 77
第82条 物证的保管 78
第84条 其他文件 81
第83条 侦查行为和审判庭笔录 81
第87条 证据的审查 82
第86条 证据的收集 82
第十一章 证明 82
第85条 证明 82
第90条 前判证据的效力(预断) 83
第89条 侦缉活动的结果在证明中的使用 83
第88条 证据的评定规则 83
第92条 拘捕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84
第91条 拘捕犯罪嫌疑人的根据 84
第四编 诉讼强制措施 84
第十二章 拘捕犯罪嫌疑人 84
第94条 释放犯罪嫌疑人的根据 85
第93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搜查 85
第95条 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86
第96条 关于拘捕犯罪嫌疑人的通知 87
第98条 强制处分 88
第97条 选择强制处分的根据 88
第十三章 强制处分 88
第100条 对犯罪嫌疑人选择强制处分 89
第99条 在选择强制处分时应考虑的情况 89
第102条 具结不外出和行为保证 90
第101条 关于选择强制处分的决定和裁定 90
第104条 部队指挥机关监管 91
第103条 人保 91
第106条 交纳保证金(物) 92
第105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监管 92
第107条 监视居住 93
第108条 羁押 94
第109条 羁押的期限 98
第110条 强制处分的撤销和变更 101
第112条 保证听候传唤到案 102
第111条 适用其他诉讼强制措施的根据 102
第十四章 其他诉讼强制措施 102
第113条 拘传 103
第114条 停职 104
第115条 扣押财产 105
第116条 有价证券扣押程序的特点 106
第118条 进行金钱处罚和没收保证金(物)作为国家收入的程序 107
第117条 金钱处罚 107
第121条 审议申请的期限 109
第120条 申请的提出 109
第五编 申请和申诉 109
第十五章 申请 109
第119条 有权提出申请的人 109
第122条 申请的解决 110
第124条 检察长审议申诉的程序 111
第123条 申诉权 111
第十六章 对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公职人员的行为和决定的申诉 111
第125条 审议申诉的审判程序 112
第127条 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 113
第126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申诉的送达程序 113
第129条 期限的遵守和延长 114
第128条 期限的计算 114
第六编 其他规定 114
第十七章 诉讼期限 诉讼费用 114
第131条 诉讼费用 115
第130条 延误期限的恢复 115
第132条 诉讼费用的追缴 116
第133条 平反权产生的根据 118
第十八章 平反 118
第134条 平反权的认定 119
第135条 财产损害的赔偿 120
第138条 恢复被平反人的其他权利 121
第137条 对赔付决定的申诉 121
第136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 121
第139条 向法人赔偿损害 122
第二部分 审前程序 123
第141条 检举犯罪 125
第140条 提起刑事案件的事由和根据 125
第七编 刑事案件的提起 125
第十九章 提起刑事案件的事由和根据 125
第144条 审查犯罪举报的程序 126
第143条 关于发现犯罪要件的报告 126
第142条 自首 126
第145条 就犯罪举报审查结果所做的决定 127
第146条 公诉案件的提起 129
第二十章 提起刑事案件的程序 129
第148条 拒绝提起刑事案件 130
第147条 自诉—公诉案件的提起 130
第149条 刑事案件的移送 131
第150条 审前调查的形式 133
第二十一章 审前调查的一般条件 133
第八编 审前调查 133
第151条 侦查管辖 135
第152条 进行审前调查的地点 141
第154条 刑事案件的分出 142
第153条 刑事案件的合并 142
第155条 刑事案件的材料分出另案处理 143
第157条 紧急侦查行为的实施 144
第156条 审前调查的开始 144
第158-1条 刑事案件的恢复 146
第158条 审前调查的终结 146
第160条 保护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子女及受供养人的措施和保护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财产的措施 147
第159条 审议申请的职责 147
第161条 不允许泄露审前调查的材料 148
第162条 侦查的期限 149
第二十二章 侦查 149
第163条 由侦查组进行侦查 150
第164条 实施侦查行为的一般规则 151
第165条 取得实施侦查行为许可的司法程序 152
第166条 侦查行为的笔录 153
第168条 专家的参加 155
第167条 证明对侦查行为笔录拒绝签字或不能签字的事实 155
第170条 见证人的参加 156
第169条 翻译人员的参加 156
第171条 确定刑事被告人的程序 158
第二十三章 确定刑事被告人 提出指控 158
第172条 提出指控的程序 159
第174条 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 160
第173条 询问刑事被告人 160
第175条 指控的变更和补充 刑事追究的部分终止 161
第177条 进行勘验的程序 162
第176条 进行勘验的根据 162
第二十四章 勘验 检验 侦查试验 162
第178条 尸体勘验 掘尸勘验 163
第180条 勘验和检验的笔录 164
第179条 检验 164
第181条 侦查试验 165
第182条 进行搜查的根据和程序 166
第二十五章 搜查 提取 邮件、电报的扣押 谈话的监听和录音 166
第184条 人身搜查 168
第183条 进行提取的根据和程序 168
第185条 扣押、检查和提取邮件、电报 169
第186条 谈话的监听和录音 170
第188条 传唤进行询问的程序 173
第187条 询问的地点和时间 173
第二十六章 询问 当面对质 辨认 核对陈述 173
第189条 进行询问的一般规则 174
第190条 询问笔录 175
第192条 当面对质 176
第191条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或证人的特点 176
第193条 提供辨认 177
第194条 对陈述进行就地核对 179
第195条 指定司法鉴定的程序 180
第二十七章 司法鉴定的进行 180
第198条 在指定和进行司法鉴定时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权利 181
第197条 进行司法鉴定时侦查员在场 181
第196条 强制指定司法鉴定 181
第199条 送交刑事案件材料进行司法鉴定的程序 182
第201条 综合性司法鉴定 183
第200条 集体司法鉴定 183
第203条 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安置到医疗或精神病住院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184
第202条 取得进行比较研究的样品 184
第204条 鉴定结论 185
第207条 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186
第206条 提交鉴定结论 186
第205条 询问鉴定人 186
第208条 中止侦查的根据、程序和期限 188
第二十八章 侦查的中止和恢复 188
第210条 侦缉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 189
第209条 侦查员在侦查中止后的行为 189
第211条 侦查的恢复 190
第213条 终止刑事案件和终止刑事追究的决定 191
第212条 终止刑事案件和终止刑事追究的根据 191
第二十九章 刑事案件的终止 191
第214条 撤销关于终止刑事案件或刑事追究的决定 192
第215条 侦查终结与起诉书 194
第三十章 刑事案件和起诉书一并送交检察长 194
第217条 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了解刑事案件材料 195
第216条 被害人、民事原告人、民事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了解刑事案件材料 195
第218条 了解刑事案件材料的笔录 197
第220条 起诉书 198
第219条 申请的审议 198
第221条 检察长对刑事案件的决定 200
第三十一章 检察长对附有起诉书的刑事案件的行为和决定 200
第222条 刑事案件移送法院 201
第224条 选择羁押作为强制处分的特点 202
第223条 调查的程序和期限 202
第三十二章 调查 202
第225条 起诉意见书 203
第226条 检察长对附有起诉书的刑事案件的决定 204
第三部分 法院诉讼程序 205
第227条 法官对移送到法院的刑事案件的权限 207
第三十三章 预备开庭的一般程序 207
第九编 第一审法院的诉讼程序 207
第229条 进行庭前听证的根据 208
第228条 对移送到法院的刑事案件应该查明的问题 208
第231条 决定开庭审判 209
第230条 附带民事诉讼和可能进行的没收财产的保全措施 209
第233条 开始法庭审理的期限 210
第232条 传唤人员到审判庭 210
第234条 进行庭前听证的程序 212
第三十四章 庭前听证 212
第235条 关于排除证据的申请 213
第236条 法官在庭前听证中所做裁判的种类 214
第237条 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长 215
第238条 中止刑事案件 216
第239条 终止刑事案件或终止刑事追究 217
第241条 公开性原则 219
第240条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219
第三十五章 法庭审理的一般条件 219
第245条 法庭书记员 221
第244条 控辩双方平等原则 221
第242条 法庭组成人员不变 221
第243条 审判长 221
第246条 公诉人和自诉人参加法庭审理 222
第247条 受审人参加法庭审理 223
第250条 民事原告人或民事被告人参加法庭审理 224
第249条 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 224
第248条 辩护人参加法庭审理 224
第253条 法庭审理的延期和中止 225
第252条 法庭审理的范围 225
第251条 专家参加法庭审理 225
第255条 解决强制处分问题 226
第254条 在审判庭终止刑事案件 226
第257条 审判庭的秩序 227
第256条 作出裁定、裁决的程序 227
第259条 审判庭笔录 228
第258条 对扰乱审判庭秩序的处罚措施 228
第260条 对审判庭笔录的意见 231
第265条 确定受审人的身份和是否及时向他送达起诉书的副本 232
第264条 证人退出审判庭 232
第三十六章 审判庭的预备部分 232
第261条 审判庭开庭 232
第262条 检查到庭情况 232
第263条 向翻译人员说明其权利 232
第268条 向被害人、民事原告人和民事被告人说明其权利 233
第267条 向受审人说明其权利 233
第266条 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刑事诉讼的其他参加人和向他们说明其申请回避的权利 233
第271条 申请的提出和审议 234
第270条 向专家说明其权利 234
第269条 向鉴定人说明其权利 234
第272条 审议是否可以在某一刑事诉讼参加人不到庭时审理刑事案件的问题 235
第275条 询问受审人 236
第274条 审查证据的程序 236
第三十七章 法庭调查 236
第273条 法庭调查的开始 236
第276条 宣读受审人的陈述 237
第278条 询问证人 238
第277条 询问被害人 238
第280条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的特点 239
第279条 被害人和证人利用书面记录和文件 239
第281条 宣读被害人和证人的陈述 240
第282条 询问鉴定人 241
第284条 物证的勘验 242
第283条 司法鉴定的进行 242
第289条 进行辨认 243
第288条 侦查试验 243
第285条 宣读侦查行为笔录和其他文件 243
第286条 将向法庭提交的文件归入刑事案卷 243
第287条 地点和房舍的勘验 243
第291条 法庭调查的结束 244
第290条 检验 244
第292条 控辩双方辩论的内容和程序 245
第三十八章 控辩双方的辩论和受审人的最后陈述 245
第295条 法庭退入评议室作刑事判决 246
第294条 法庭调查的恢复 246
第293条 受审人的最后陈述 246
第299条 法庭在作出刑事判决时应解决的问题 247
第298条 法官秘密评议 247
第三十九章 刑事判决的作出 247
第296条 刑事判决以俄罗斯联邦的名义作出 247
第297条 刑事判决的合法性、根据充分和公正性 247
第301条 合议庭审理刑事案件时法官评议的程序 249
第300条 解决受审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249
第302条 判决的种类 250
第305条 无罪判决书的叙事和理由部分 252
第304条 刑事判决书的开始部分 252
第303条 刑事判决书的制作 252
第306条 无罪判决书的结论部分 253
第308条 有罪判决书的结论部分 254
第307条 有罪判决书的叙事和理由部分 254
第309条 刑事判决书的结论部分应解决的其他问题 255
第310条 刑事判决的宣布 256
第313条 法庭在作出刑事判决的同时应解决的问题 257
第312条 交付刑事判决书的副本 257
第311条 解除受审人的羁押 257
第314条 适用法院判决特别程序的根据 259
第四十章 在刑事被告人同意对他提出的指控时作出法院判决的特别程序 259
第十编 法庭审理的特别程序 259
第316条 审判庭开庭和作出刑事判决的程序 260
第315条 提出申请的程序 260
第317条 对刑事判决提出上诉和抗诉的限制 262
第318条 自诉刑事案件的提起 263
第四十一章 和解法官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诉讼 263
第十一编 和解法官审理案件的特点 263
第319条 和解法官在自诉刑事案件中的权限 264
第321条 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 265
第320条 和解法官处理附有起诉书的刑事案件的权限 265
第323条 对和解法官所作出的刑事判决和裁决的上诉和抗诉 266
第322条 和解法官的判决 266
第325条 进行庭前听证的特点 267
第324条 陪审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267
第十二编 陪审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特点 267
第四十二章 陪审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的诉讼 267
第326条 陪审员预选名单的拟定 268
第327条 审判庭的预备部分 269
第328条 陪审团的组成 270
第329条 预备陪审员代替陪审员 273
第331条 首席陪审员 274
第330条 因陪审团成员的倾向性而解散陪审团 274
第333条 陪审员的权利 275
第332条 陪审员宣誓 275
第334条 法官和陪审员的权限 276
第335条 陪审法庭进行法庭调查的特点 277
第337条 控辩双方的答辩和受审人的最后陈述 278
第336条 控辩双方的辩论 278
第339条 向陪审员提出的问题的内容 279
第338条 提出应该由陪审员解决的问题 279
第340条 审判长在陪审团退庭前的致辞 281
第342条 在评议室进行评议和表决的程序 282
第341条 陪审员秘密评议 282
第343条 陪审团判决的作出 283
第345条 陪审团判决的宣布 284
第344条 审判长的补充说明 对问题的说明法庭调查的恢复 284
第346条 审判长在宣布陪审团判决之后的行为 285
第348条 陪审团判决的强制性 286
第347条 陪审团判决后果的讨论 286
第350条 审判长可以作出的裁判的种类 287
第349条 陪审团判决认为受审人值得从宽处罚的法律后果 287
第351条 刑事判决的作出 288
第353条 制作审判庭笔录的特点 289
第352条 因确定受审人无刑事责任能力而终止刑事案件 289
第355条 提出上诉和抗诉的程序 290
第354条 上诉权和抗诉权 290
第十三编 第二审法院的诉讼 290
第四十三章 对尚未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上诉和抗诉 290
第358条 关于提出上诉和抗诉的通知 292
第357条 恢复上诉期的程序 292
第356条 对刑事判决提出上诉和抗诉的期限 292
第359条 提出上诉和抗诉的后果 293
第360条 上诉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294
第363条 上诉状或抗诉书 295
第362条 第一上诉审开始审理刑事案件的期限 295
第四十四章 审理刑事案件的第一上诉程序 295
第361条 按照第一上诉程序进行法庭审理的对象 295
第364条 决定第一上诉审开庭和预备开庭 296
第365条 法庭调查 297
第367条 第一上诉审法院可以作出的裁判 298
第366条 控辩双方的辩论 受审人的最后陈述 298
第370条 撤销或变更无罪判决 299
第369条 撤销或变更第一审法院刑事判决的根据 299
第368条 刑事判决的作出 299
第372条 审判庭笔录 300
第371条 对第一上诉审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决的上诉和抗诉 300
第375条 上诉状和抗诉书 301
第374条 第二上诉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期限 301
第四十五章 审理刑事案件的第二上诉程序 301
第373条 第二上诉审法院法庭审理的对象 301
第377条 第二上诉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302
第376条 决定审判庭开庭 302
第378条 第二上诉审法院可以作出的裁判 303
第379条 通过第二上诉程序撤销或变更法院裁判的根据 304
第381条 违反刑事诉讼法 305
第380条 刑事判决中所叙述的法院结论不符合刑事案件的事实情节 305
第382条 适用刑事法律不正确 306
第385条 撤销无罪判决 307
第384条 撤销有罪判决并终止刑事案件 307
第383条 刑事判决不公正 307
第387条 刑事判决的变更 308
第386条 撤销刑事判决并将刑事案件发还重新进行法庭审理 308
第388条 第二上诉审裁定 309
第389条 第二上诉审法院再次审理刑事案件 310
第391条 法院的裁定或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和交付执行 312
第390条 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312
第十四编 刑事判决的执行 312
第四十六章 刑事判决、裁定和裁决交付执行 312
第393条 刑事判决、裁定、裁决交付执行的程序 313
第392条 法院刑事判决、裁定、裁决的强制性 313
第395条 被判刑人会见亲属 314
第394条 关于将刑事判决交付执行的通知 314
第396条 解决与刑事判决执行有关问题的法院 315
第四十七章 审理和解决与刑事判决执行有关问题的程序 315
第397条 法院在执行刑事判决时应该解决的问题 316
第398条 延期执行刑事判决 319
第399条 解决与执行刑事判决有关的问题的程序 320
第401条 对法院裁决的申诉和抗诉 321
第400条 撤销前科申请的审理 321
第403条 审理申诉或抗诉的法院 322
第402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刑事判决、裁定或裁决的申诉权和抗诉权 322
第十五编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和裁决的再审 322
第四十八章 监督审的诉讼程序 322
第404条 提出监督抗诉或申诉的程序 323
第406条 审理申诉或抗诉的程序 324
第405条 不允许通过监督审再审法院裁判而恶化被判刑人的状况 324
第407条 监督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325
第408条 上诉审法院的裁判 326
第409条 撤销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的根据 327
第410条 监督审法院的权限 328
第412条 再次通过监督程序提出上诉或抗诉 329
第411条 在撤销法院的原刑事判决或第二上诉审法院的裁定后审理刑事案件 329
第413条 因新的情况或新发现的情况而恢复刑事案件诉讼的根据 331
第四十九章 因新的情况或新发现的情况而恢复刑事案件的诉讼 331
第414条 恢复诉讼的期限 332
第415条 诉讼的提起 334
第417条 法院解决恢复刑事案件诉讼问题的程序 335
第416条 检察长在检查或调查终结后的行为 335
第418条 法院对检察长结论的裁判 336
第419条 原法院裁判撤销后的刑事案件诉讼 337
第四部分 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339
第421条 应该确定的情况 341
第420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341
第十六编 某几类刑事案件的诉讼特点 341
第五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 341
第425条 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 342
第424条 传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程序 342
第422条 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分出单独进行诉讼 342
第423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拘捕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选择强制处分 342
第426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刑事案件的审前程序 343
第427条 终止刑事追究而适用强制性教育感化措施 345
第428条 未成年受审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席审判庭 346
第431条 法庭免除未成年受审人的刑事责任而适用强制性教育感化措施 347
第430条 法庭在对未成年人作出刑事判决时应解决的问题 347
第429条 未成年受审人退出审判庭 347
第432条 免除未成年受审人的刑罚而送往教育管理机关的封闭型专门教学、教育机构 348
第434条 应该证明的情况 350
第433条 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的根据 350
第五十一章 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的诉讼程序 350
第437条 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351
第436条 刑事案件分出另案处理 351
第435条 安置到精神病住院机构 351
第439条 侦查的终结 353
第438条 辩护人参加诉讼 353
第442条 法庭在对刑事案件作出裁判时应解决的问题 354
第441条 法庭审理 354
第440条 决定审判庭开庭 354
第443条 法院的裁决 355
第445条 医疗性强制措施的终止、变更和延长 356
第444条 对法院裁决提出上诉和抗诉的程序 356
第446条 对被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的人恢复刑事案件 357
第447条 适用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的人 358
第五十二章 某几种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特点 358
第十七编 某几种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特点 358
第448条 刑事案件的提起 359
第450条 选择强制处分和实施某些侦查行为的特点 363
第449条 拘捕 363
第451条 刑事案件移送法院 364
第452条 对联邦委员会委员、国家杜马议员、联邦法院法官的刑事案件的审理 365
第五部分 刑事诉讼领域的国际合作 367
第453条 司法协助请求的送达 369
第五十三章 关于法院、检察长、侦查员和调查机关与外国相应主管机关和公职人员及国际组织合作程序的基本规定 369
第十八编 法院、检察长、侦查员和调查机关与外国相应主管机关和公职人员及国际组织合作的程序 369
第454条 请求书的内容和形式 370
第456条 传唤处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民事原告人、民事被告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 371
第455条 在外国境内取得的证据的法律效力 371
第457条 司法协助请求在俄罗斯联邦的执行 372
第459条 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刑事追究或提起刑事案件的请求的执行 373
第458条 送交刑事案件材料以便进行刑事追究 373
第460条 关于从外国引渡犯罪人的请求的送达 375
第五十四章 引渡犯罪人进行刑事追究或执行刑事判决 375
第461条 引渡给俄罗斯联邦的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范围 376
第462条 关于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引渡犯罪人的请求的执行 377
第463条 对引渡决定的申诉和决定是否合法和有根据的司法审查 378
第464条 拒绝引渡 380
第466条 为保障引渡而选择强制处分 381
第465条 延期引渡与暂时引渡 381
第468条 物品的移交 382
第467条 被引渡人的移交 382
第470条 法院审理与移交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有关问题的程序 383
第469条 移交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根据 383
第五十五章 移交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在其本国服刑 383
第471条 拒绝将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引渡到其本国服刑的根据 384
第472条 法院审理与执行外国法院刑事判决有关问题的程序 385
第473条 (失效) 386
第六部分 诉讼文书表格 387
第475条 在本法典第五十七章所列清单中没有诉讼行为表格的情况下诉讼行为和诉讼决定的办理 389
第474条 实施诉讼行为和作出诉讼决定时使用诉讼文书表格 389
第十九编 诉讼文书表格的应用 389
第五十六章 应用诉讼文书表格的办法 389
第477条 法院诉讼程序诉讼文书表格清单 391
第476条 审前程序诉讼文书表格清单 391
第五十七章 诉讼文书清单 391
俄罗斯联邦关于施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联邦法律 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