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新版》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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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黄道秀译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6
  • ISBN:7811093103
  • 页数:400 页
图书介绍:本书为《2005版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最新翻译。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1

第一部分 通则 1

第2条 刑事诉讼法律的空间效力 3

第1条 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3

第一编 基本规定 3

第一章 刑事诉讼立法 3

第5条 本法典所使用的基本概念 4

第4条 刑事诉讼法律的时间效力 4

第3条 刑事诉讼法律对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4

第7条 刑事案件诉讼中的法制 12

第6条 刑事诉讼的目的 12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原则 12

第10条 人身不受侵犯 13

第9条 尊重个人的名誉和人格 13

第8条 只有法院才能进行审判 13

第12条 住宅不受侵犯 14

第11条 在刑事诉讼中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14

第15条 控辩双方辩论制 15

第14条 无罪推定 15

第13条 通信、电话和其他谈话、邮件、电报和其他通讯秘密 15

第18条 刑事诉讼的语言 16

第17条 证据评价自由 16

第16条 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 16

第19条 对诉讼行为和决定提出申诉的权利 17

第20条 刑事追究的种类 18

第三章 刑事追究 18

第23条 根据商业组织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刑事追究 19

第22条 被害人参与刑事追究的权利 19

第21条 进行刑事追究的责任 19

第24条 不得提起刑事案件和终止刑事案件的根据 21

第四章 不得提起刑事案件、终止刑事案件和刑事追究的根据 21

第27条 终止刑事追究的根据 22

第26条 因形势改变而终止刑事案件 22

第25条 因双方和解而终止刑事案件 22

第28条 因积极悔过而终止刑事追究 24

第29条 法院的权限 25

第五章 法院 25

第二编 刑事诉讼的参加人 25

第30条 法庭的组成 26

第31条 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 28

第33条 刑事案件合并时审判管辖的确定 31

第32条 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 31

第35条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变更 32

第34条 依照管辖移送刑事案件 32

第36条 不允许关于管辖的争议 33

第37条 检察长 34

第六章 刑事诉讼的控方参加人 34

第38条 侦查员 36

第39条 侦查处长 38

第40条 调查机关 39

第41条 调查人员 40

第42条 被害人 41

第44条 民事原告人 44

第43条 自诉人 44

第45条 被害人、民事原告人和自诉人的代理人 46

第46条 犯罪嫌疑人 48

第七章 刑事诉讼的辩方参加人 48

第47条 刑事被告人 49

第49条 辩护人 52

第48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52

第50条 辩护人的聘请、指定和更换 辩护人的劳动报酬 54

第51条 辩护人必须参加诉讼 55

第53条 辩护人的权限 56

第52条 拒绝辩护人 56

第54条 民事被告人 58

第55条 民事被告人的代理人 60

第56条 证人 61

第八章 刑事诉讼的其他参加人 61

第57条 鉴定人 63

第58条 专家 64

第59条 翻译人员 65

第60条 见证人 66

第62条 不允许应该回避的人员参加刑事案件 68

第61条 不允许参加办理刑事案件的情况 68

第九章 不允许参加刑事诉讼的情况 68

第64条 申请法官回避 69

第63条 不允许法官重复参加刑事案件的审理 69

第66条 检察长的回避 70

第65条 审议法官回避申请的程序 70

第69条 翻译人员的回避 71

第68条 法庭书记员的回避 71

第67条 侦查员或调查人员的回避 71

第72条 辩护人以及被害人、民事原告人或民事被告人的代理人不得参加刑事诉讼的情况 72

第71条 专家的回避 72

第70条 鉴定人的回避 72

第74条 证据 74

第73条 应该证明的情况 74

第三编 证据与证明 74

第十章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74

第76条 犯罪嫌疑人的陈述 75

第75条 不允许采信的证据 75

第80条 鉴定人和专家的结论和陈述 76

第79条 证人的证言 76

第77条 刑事被告人的陈述 76

第78条 被害人的陈述 76

第81条 物证 77

第82条 物证的保管 78

第84条 其他文件 81

第83条 侦查行为和审判庭笔录 81

第87条 证据的审查 82

第86条 证据的收集 82

第十一章 证明 82

第85条 证明 82

第90条 前判证据的效力(预断) 83

第89条 侦缉活动的结果在证明中的使用 83

第88条 证据的评定规则 83

第92条 拘捕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84

第91条 拘捕犯罪嫌疑人的根据 84

第四编 诉讼强制措施 84

第十二章 拘捕犯罪嫌疑人 84

第94条 释放犯罪嫌疑人的根据 85

第93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搜查 85

第95条 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86

第96条 关于拘捕犯罪嫌疑人的通知 87

第98条 强制处分 88

第97条 选择强制处分的根据 88

第十三章 强制处分 88

第100条 对犯罪嫌疑人选择强制处分 89

第99条 在选择强制处分时应考虑的情况 89

第102条 具结不外出和行为保证 90

第101条 关于选择强制处分的决定和裁定 90

第104条 部队指挥机关监管 91

第103条 人保 91

第106条 交纳保证金(物) 92

第105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监管 92

第107条 监视居住 93

第108条 羁押 94

第109条 羁押的期限 98

第110条 强制处分的撤销和变更 101

第112条 保证听候传唤到案 102

第111条 适用其他诉讼强制措施的根据 102

第十四章 其他诉讼强制措施 102

第113条 拘传 103

第114条 停职 104

第115条 扣押财产 105

第116条 有价证券扣押程序的特点 106

第118条 进行金钱处罚和没收保证金(物)作为国家收入的程序 107

第117条 金钱处罚 107

第121条 审议申请的期限 109

第120条 申请的提出 109

第五编 申请和申诉 109

第十五章 申请 109

第119条 有权提出申请的人 109

第122条 申请的解决 110

第124条 检察长审议申诉的程序 111

第123条 申诉权 111

第十六章 对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公职人员的行为和决定的申诉 111

第125条 审议申诉的审判程序 112

第127条 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 113

第126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申诉的送达程序 113

第129条 期限的遵守和延长 114

第128条 期限的计算 114

第六编 其他规定 114

第十七章 诉讼期限 诉讼费用 114

第131条 诉讼费用 115

第130条 延误期限的恢复 115

第132条 诉讼费用的追缴 116

第133条 平反权产生的根据 118

第十八章 平反 118

第134条 平反权的认定 119

第135条 财产损害的赔偿 120

第138条 恢复被平反人的其他权利 121

第137条 对赔付决定的申诉 121

第136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 121

第139条 向法人赔偿损害 122

第二部分 审前程序 123

第141条 检举犯罪 125

第140条 提起刑事案件的事由和根据 125

第七编 刑事案件的提起 125

第十九章 提起刑事案件的事由和根据 125

第144条 审查犯罪举报的程序 126

第143条 关于发现犯罪要件的报告 126

第142条 自首 126

第145条 就犯罪举报审查结果所做的决定 127

第146条 公诉案件的提起 129

第二十章 提起刑事案件的程序 129

第148条 拒绝提起刑事案件 130

第147条 自诉—公诉案件的提起 130

第149条 刑事案件的移送 131

第150条 审前调查的形式 133

第二十一章 审前调查的一般条件 133

第八编 审前调查 133

第151条 侦查管辖 135

第152条 进行审前调查的地点 141

第154条 刑事案件的分出 142

第153条 刑事案件的合并 142

第155条 刑事案件的材料分出另案处理 143

第157条 紧急侦查行为的实施 144

第156条 审前调查的开始 144

第158-1条 刑事案件的恢复 146

第158条 审前调查的终结 146

第160条 保护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子女及受供养人的措施和保护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财产的措施 147

第159条 审议申请的职责 147

第161条 不允许泄露审前调查的材料 148

第162条 侦查的期限 149

第二十二章 侦查 149

第163条 由侦查组进行侦查 150

第164条 实施侦查行为的一般规则 151

第165条 取得实施侦查行为许可的司法程序 152

第166条 侦查行为的笔录 153

第168条 专家的参加 155

第167条 证明对侦查行为笔录拒绝签字或不能签字的事实 155

第170条 见证人的参加 156

第169条 翻译人员的参加 156

第171条 确定刑事被告人的程序 158

第二十三章 确定刑事被告人 提出指控 158

第172条 提出指控的程序 159

第174条 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 160

第173条 询问刑事被告人 160

第175条 指控的变更和补充 刑事追究的部分终止 161

第177条 进行勘验的程序 162

第176条 进行勘验的根据 162

第二十四章 勘验 检验 侦查试验 162

第178条 尸体勘验 掘尸勘验 163

第180条 勘验和检验的笔录 164

第179条 检验 164

第181条 侦查试验 165

第182条 进行搜查的根据和程序 166

第二十五章 搜查 提取 邮件、电报的扣押 谈话的监听和录音 166

第184条 人身搜查 168

第183条 进行提取的根据和程序 168

第185条 扣押、检查和提取邮件、电报 169

第186条 谈话的监听和录音 170

第188条 传唤进行询问的程序 173

第187条 询问的地点和时间 173

第二十六章 询问 当面对质 辨认 核对陈述 173

第189条 进行询问的一般规则 174

第190条 询问笔录 175

第192条 当面对质 176

第191条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或证人的特点 176

第193条 提供辨认 177

第194条 对陈述进行就地核对 179

第195条 指定司法鉴定的程序 180

第二十七章 司法鉴定的进行 180

第198条 在指定和进行司法鉴定时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权利 181

第197条 进行司法鉴定时侦查员在场 181

第196条 强制指定司法鉴定 181

第199条 送交刑事案件材料进行司法鉴定的程序 182

第201条 综合性司法鉴定 183

第200条 集体司法鉴定 183

第203条 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安置到医疗或精神病住院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184

第202条 取得进行比较研究的样品 184

第204条 鉴定结论 185

第207条 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186

第206条 提交鉴定结论 186

第205条 询问鉴定人 186

第208条 中止侦查的根据、程序和期限 188

第二十八章 侦查的中止和恢复 188

第210条 侦缉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 189

第209条 侦查员在侦查中止后的行为 189

第211条 侦查的恢复 190

第213条 终止刑事案件和终止刑事追究的决定 191

第212条 终止刑事案件和终止刑事追究的根据 191

第二十九章 刑事案件的终止 191

第214条 撤销关于终止刑事案件或刑事追究的决定 192

第215条 侦查终结与起诉书 194

第三十章 刑事案件和起诉书一并送交检察长 194

第217条 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了解刑事案件材料 195

第216条 被害人、民事原告人、民事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了解刑事案件材料 195

第218条 了解刑事案件材料的笔录 197

第220条 起诉书 198

第219条 申请的审议 198

第221条 检察长对刑事案件的决定 200

第三十一章 检察长对附有起诉书的刑事案件的行为和决定 200

第222条 刑事案件移送法院 201

第224条 选择羁押作为强制处分的特点 202

第223条 调查的程序和期限 202

第三十二章 调查 202

第225条 起诉意见书 203

第226条 检察长对附有起诉书的刑事案件的决定 204

第三部分 法院诉讼程序 205

第227条 法官对移送到法院的刑事案件的权限 207

第三十三章 预备开庭的一般程序 207

第九编 第一审法院的诉讼程序 207

第229条 进行庭前听证的根据 208

第228条 对移送到法院的刑事案件应该查明的问题 208

第231条 决定开庭审判 209

第230条 附带民事诉讼和可能进行的没收财产的保全措施 209

第233条 开始法庭审理的期限 210

第232条 传唤人员到审判庭 210

第234条 进行庭前听证的程序 212

第三十四章 庭前听证 212

第235条 关于排除证据的申请 213

第236条 法官在庭前听证中所做裁判的种类 214

第237条 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长 215

第238条 中止刑事案件 216

第239条 终止刑事案件或终止刑事追究 217

第241条 公开性原则 219

第240条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219

第三十五章 法庭审理的一般条件 219

第245条 法庭书记员 221

第244条 控辩双方平等原则 221

第242条 法庭组成人员不变 221

第243条 审判长 221

第246条 公诉人和自诉人参加法庭审理 222

第247条 受审人参加法庭审理 223

第250条 民事原告人或民事被告人参加法庭审理 224

第249条 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 224

第248条 辩护人参加法庭审理 224

第253条 法庭审理的延期和中止 225

第252条 法庭审理的范围 225

第251条 专家参加法庭审理 225

第255条 解决强制处分问题 226

第254条 在审判庭终止刑事案件 226

第257条 审判庭的秩序 227

第256条 作出裁定、裁决的程序 227

第259条 审判庭笔录 228

第258条 对扰乱审判庭秩序的处罚措施 228

第260条 对审判庭笔录的意见 231

第265条 确定受审人的身份和是否及时向他送达起诉书的副本 232

第264条 证人退出审判庭 232

第三十六章 审判庭的预备部分 232

第261条 审判庭开庭 232

第262条 检查到庭情况 232

第263条 向翻译人员说明其权利 232

第268条 向被害人、民事原告人和民事被告人说明其权利 233

第267条 向受审人说明其权利 233

第266条 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刑事诉讼的其他参加人和向他们说明其申请回避的权利 233

第271条 申请的提出和审议 234

第270条 向专家说明其权利 234

第269条 向鉴定人说明其权利 234

第272条 审议是否可以在某一刑事诉讼参加人不到庭时审理刑事案件的问题 235

第275条 询问受审人 236

第274条 审查证据的程序 236

第三十七章 法庭调查 236

第273条 法庭调查的开始 236

第276条 宣读受审人的陈述 237

第278条 询问证人 238

第277条 询问被害人 238

第280条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的特点 239

第279条 被害人和证人利用书面记录和文件 239

第281条 宣读被害人和证人的陈述 240

第282条 询问鉴定人 241

第284条 物证的勘验 242

第283条 司法鉴定的进行 242

第289条 进行辨认 243

第288条 侦查试验 243

第285条 宣读侦查行为笔录和其他文件 243

第286条 将向法庭提交的文件归入刑事案卷 243

第287条 地点和房舍的勘验 243

第291条 法庭调查的结束 244

第290条 检验 244

第292条 控辩双方辩论的内容和程序 245

第三十八章 控辩双方的辩论和受审人的最后陈述 245

第295条 法庭退入评议室作刑事判决 246

第294条 法庭调查的恢复 246

第293条 受审人的最后陈述 246

第299条 法庭在作出刑事判决时应解决的问题 247

第298条 法官秘密评议 247

第三十九章 刑事判决的作出 247

第296条 刑事判决以俄罗斯联邦的名义作出 247

第297条 刑事判决的合法性、根据充分和公正性 247

第301条 合议庭审理刑事案件时法官评议的程序 249

第300条 解决受审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249

第302条 判决的种类 250

第305条 无罪判决书的叙事和理由部分 252

第304条 刑事判决书的开始部分 252

第303条 刑事判决书的制作 252

第306条 无罪判决书的结论部分 253

第308条 有罪判决书的结论部分 254

第307条 有罪判决书的叙事和理由部分 254

第309条 刑事判决书的结论部分应解决的其他问题 255

第310条 刑事判决的宣布 256

第313条 法庭在作出刑事判决的同时应解决的问题 257

第312条 交付刑事判决书的副本 257

第311条 解除受审人的羁押 257

第314条 适用法院判决特别程序的根据 259

第四十章 在刑事被告人同意对他提出的指控时作出法院判决的特别程序 259

第十编 法庭审理的特别程序 259

第316条 审判庭开庭和作出刑事判决的程序 260

第315条 提出申请的程序 260

第317条 对刑事判决提出上诉和抗诉的限制 262

第318条 自诉刑事案件的提起 263

第四十一章 和解法官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诉讼 263

第十一编 和解法官审理案件的特点 263

第319条 和解法官在自诉刑事案件中的权限 264

第321条 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 265

第320条 和解法官处理附有起诉书的刑事案件的权限 265

第323条 对和解法官所作出的刑事判决和裁决的上诉和抗诉 266

第322条 和解法官的判决 266

第325条 进行庭前听证的特点 267

第324条 陪审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267

第十二编 陪审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特点 267

第四十二章 陪审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的诉讼 267

第326条 陪审员预选名单的拟定 268

第327条 审判庭的预备部分 269

第328条 陪审团的组成 270

第329条 预备陪审员代替陪审员 273

第331条 首席陪审员 274

第330条 因陪审团成员的倾向性而解散陪审团 274

第333条 陪审员的权利 275

第332条 陪审员宣誓 275

第334条 法官和陪审员的权限 276

第335条 陪审法庭进行法庭调查的特点 277

第337条 控辩双方的答辩和受审人的最后陈述 278

第336条 控辩双方的辩论 278

第339条 向陪审员提出的问题的内容 279

第338条 提出应该由陪审员解决的问题 279

第340条 审判长在陪审团退庭前的致辞 281

第342条 在评议室进行评议和表决的程序 282

第341条 陪审员秘密评议 282

第343条 陪审团判决的作出 283

第345条 陪审团判决的宣布 284

第344条 审判长的补充说明 对问题的说明法庭调查的恢复 284

第346条 审判长在宣布陪审团判决之后的行为 285

第348条 陪审团判决的强制性 286

第347条 陪审团判决后果的讨论 286

第350条 审判长可以作出的裁判的种类 287

第349条 陪审团判决认为受审人值得从宽处罚的法律后果 287

第351条 刑事判决的作出 288

第353条 制作审判庭笔录的特点 289

第352条 因确定受审人无刑事责任能力而终止刑事案件 289

第355条 提出上诉和抗诉的程序 290

第354条 上诉权和抗诉权 290

第十三编 第二审法院的诉讼 290

第四十三章 对尚未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上诉和抗诉 290

第358条 关于提出上诉和抗诉的通知 292

第357条 恢复上诉期的程序 292

第356条 对刑事判决提出上诉和抗诉的期限 292

第359条 提出上诉和抗诉的后果 293

第360条 上诉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294

第363条 上诉状或抗诉书 295

第362条 第一上诉审开始审理刑事案件的期限 295

第四十四章 审理刑事案件的第一上诉程序 295

第361条 按照第一上诉程序进行法庭审理的对象 295

第364条 决定第一上诉审开庭和预备开庭 296

第365条 法庭调查 297

第367条 第一上诉审法院可以作出的裁判 298

第366条 控辩双方的辩论 受审人的最后陈述 298

第370条 撤销或变更无罪判决 299

第369条 撤销或变更第一审法院刑事判决的根据 299

第368条 刑事判决的作出 299

第372条 审判庭笔录 300

第371条 对第一上诉审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决的上诉和抗诉 300

第375条 上诉状和抗诉书 301

第374条 第二上诉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期限 301

第四十五章 审理刑事案件的第二上诉程序 301

第373条 第二上诉审法院法庭审理的对象 301

第377条 第二上诉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302

第376条 决定审判庭开庭 302

第378条 第二上诉审法院可以作出的裁判 303

第379条 通过第二上诉程序撤销或变更法院裁判的根据 304

第381条 违反刑事诉讼法 305

第380条 刑事判决中所叙述的法院结论不符合刑事案件的事实情节 305

第382条 适用刑事法律不正确 306

第385条 撤销无罪判决 307

第384条 撤销有罪判决并终止刑事案件 307

第383条 刑事判决不公正 307

第387条 刑事判决的变更 308

第386条 撤销刑事判决并将刑事案件发还重新进行法庭审理 308

第388条 第二上诉审裁定 309

第389条 第二上诉审法院再次审理刑事案件 310

第391条 法院的裁定或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和交付执行 312

第390条 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312

第十四编 刑事判决的执行 312

第四十六章 刑事判决、裁定和裁决交付执行 312

第393条 刑事判决、裁定、裁决交付执行的程序 313

第392条 法院刑事判决、裁定、裁决的强制性 313

第395条 被判刑人会见亲属 314

第394条 关于将刑事判决交付执行的通知 314

第396条 解决与刑事判决执行有关问题的法院 315

第四十七章 审理和解决与刑事判决执行有关问题的程序 315

第397条 法院在执行刑事判决时应该解决的问题 316

第398条 延期执行刑事判决 319

第399条 解决与执行刑事判决有关的问题的程序 320

第401条 对法院裁决的申诉和抗诉 321

第400条 撤销前科申请的审理 321

第403条 审理申诉或抗诉的法院 322

第402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刑事判决、裁定或裁决的申诉权和抗诉权 322

第十五编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和裁决的再审 322

第四十八章 监督审的诉讼程序 322

第404条 提出监督抗诉或申诉的程序 323

第406条 审理申诉或抗诉的程序 324

第405条 不允许通过监督审再审法院裁判而恶化被判刑人的状况 324

第407条 监督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325

第408条 上诉审法院的裁判 326

第409条 撤销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的根据 327

第410条 监督审法院的权限 328

第412条 再次通过监督程序提出上诉或抗诉 329

第411条 在撤销法院的原刑事判决或第二上诉审法院的裁定后审理刑事案件 329

第413条 因新的情况或新发现的情况而恢复刑事案件诉讼的根据 331

第四十九章 因新的情况或新发现的情况而恢复刑事案件的诉讼 331

第414条 恢复诉讼的期限 332

第415条 诉讼的提起 334

第417条 法院解决恢复刑事案件诉讼问题的程序 335

第416条 检察长在检查或调查终结后的行为 335

第418条 法院对检察长结论的裁判 336

第419条 原法院裁判撤销后的刑事案件诉讼 337

第四部分 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339

第421条 应该确定的情况 341

第420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341

第十六编 某几类刑事案件的诉讼特点 341

第五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 341

第425条 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 342

第424条 传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程序 342

第422条 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分出单独进行诉讼 342

第423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拘捕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选择强制处分 342

第426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刑事案件的审前程序 343

第427条 终止刑事追究而适用强制性教育感化措施 345

第428条 未成年受审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席审判庭 346

第431条 法庭免除未成年受审人的刑事责任而适用强制性教育感化措施 347

第430条 法庭在对未成年人作出刑事判决时应解决的问题 347

第429条 未成年受审人退出审判庭 347

第432条 免除未成年受审人的刑罚而送往教育管理机关的封闭型专门教学、教育机构 348

第434条 应该证明的情况 350

第433条 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的根据 350

第五十一章 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的诉讼程序 350

第437条 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351

第436条 刑事案件分出另案处理 351

第435条 安置到精神病住院机构 351

第439条 侦查的终结 353

第438条 辩护人参加诉讼 353

第442条 法庭在对刑事案件作出裁判时应解决的问题 354

第441条 法庭审理 354

第440条 决定审判庭开庭 354

第443条 法院的裁决 355

第445条 医疗性强制措施的终止、变更和延长 356

第444条 对法院裁决提出上诉和抗诉的程序 356

第446条 对被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的人恢复刑事案件 357

第447条 适用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的人 358

第五十二章 某几种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特点 358

第十七编 某几种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特点 358

第448条 刑事案件的提起 359

第450条 选择强制处分和实施某些侦查行为的特点 363

第449条 拘捕 363

第451条 刑事案件移送法院 364

第452条 对联邦委员会委员、国家杜马议员、联邦法院法官的刑事案件的审理 365

第五部分 刑事诉讼领域的国际合作 367

第453条 司法协助请求的送达 369

第五十三章 关于法院、检察长、侦查员和调查机关与外国相应主管机关和公职人员及国际组织合作程序的基本规定 369

第十八编 法院、检察长、侦查员和调查机关与外国相应主管机关和公职人员及国际组织合作的程序 369

第454条 请求书的内容和形式 370

第456条 传唤处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民事原告人、民事被告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 371

第455条 在外国境内取得的证据的法律效力 371

第457条 司法协助请求在俄罗斯联邦的执行 372

第459条 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刑事追究或提起刑事案件的请求的执行 373

第458条 送交刑事案件材料以便进行刑事追究 373

第460条 关于从外国引渡犯罪人的请求的送达 375

第五十四章 引渡犯罪人进行刑事追究或执行刑事判决 375

第461条 引渡给俄罗斯联邦的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范围 376

第462条 关于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引渡犯罪人的请求的执行 377

第463条 对引渡决定的申诉和决定是否合法和有根据的司法审查 378

第464条 拒绝引渡 380

第466条 为保障引渡而选择强制处分 381

第465条 延期引渡与暂时引渡 381

第468条 物品的移交 382

第467条 被引渡人的移交 382

第470条 法院审理与移交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有关问题的程序 383

第469条 移交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根据 383

第五十五章 移交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在其本国服刑 383

第471条 拒绝将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引渡到其本国服刑的根据 384

第472条 法院审理与执行外国法院刑事判决有关问题的程序 385

第473条 (失效) 386

第六部分 诉讼文书表格 387

第475条 在本法典第五十七章所列清单中没有诉讼行为表格的情况下诉讼行为和诉讼决定的办理 389

第474条 实施诉讼行为和作出诉讼决定时使用诉讼文书表格 389

第十九编 诉讼文书表格的应用 389

第五十六章 应用诉讼文书表格的办法 389

第477条 法院诉讼程序诉讼文书表格清单 391

第476条 审前程序诉讼文书表格清单 391

第五十七章 诉讼文书清单 391

俄罗斯联邦关于施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联邦法律 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