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一、司法解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1月3日)一、案件受理第一条 受理范围和原则 1
第二条 受案条件 7
第三条 行政纠纷不予受理 10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第四条 国有企业改制债务承担 12
第五条 企业整体改制后的债务承担 16
第六条 企业部分改制后债务的承担 20
第七条 逃债企业责任承担 25
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第八条 职工买断产权的债务承担 28
第九条 共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债务承担 31
第十条 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32
第十一条 改制企业隐瞒或遗漏债务的处理 33
四、企业分立第十二条 企业分立后原债务承担原则 36
第十三条 承担责任后债务分担 38
五、企业债权转股权第十四条 对债转股协议的区别处理 40
第十五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43
第十六条 债转股对其他债权人的影响 46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第十七条 企业出售合同生效的要件 48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合同的无效 51
第十九条 买受人有合同撤销权 56
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的责任承担 59
第二十一条 合同违约后的责任承担 61
第二十二条 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处理 63
第二十三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盈亏处理 66
第二十四条 并入企业后出售前债务的承担 67
第二十五条 组建新公司后出售前债务的承担 72
第二十六条 注册为新企业后出售前债务的承担 74
第二十七条 售后未注销而导致责任的承担 82
第二十八条 售后企业债务的承担 85
第二十九条 违法出售行为中的撤销权 89
七、企业兼并第三十条 企业兼并协议生效要件 91
第三十一条 吸收合并债务的承担 95
第三十二条 吸收合并中隐瞒或遗漏债务的承担 97
第三十三条 新设合并债务承担 100
第三十四条 企业兼并未尽注销义务的处理 101
第三十五条 以控股兼并企业的债务承担 103
八、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的适用规定 105
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 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 116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2006年4月7日) 135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25日) 138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2005年4月11日) 150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 154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7月18日) 160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2004年2月12日) 175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9月9日) 182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11月8日) 191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 198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 2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4月28日) 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17日) 2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30日) 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4月11日) 251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7月27日) 253
中共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务院国资委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3月8日) 26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2003年11月30日) 26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年7月31日) 270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2002年11月18日) 274
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2000年11月6日) 28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2003年8月20日) 284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2004年2月6日) 287
实用附录(一)相关文书样式 290
(二)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索引 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