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 1
一、卫生制度不全案 3
二、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案 5
三、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直接上岗为顾客服务案 7
四、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9
五、未调离患有疾病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案 11
六、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案 13
七、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15
八、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案 17
九、拒绝卫生监督案 20
十、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案 22
十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案 24
十二、缺乏基本卫生条件案 26
十三、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开工案 28
第二篇 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案由 31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案 33
二、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35
三、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案 38
四、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案 42
五、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案 44
六、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资料案 47
七、未按照规定承担传染病防控或医院感染工作案 50
八、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案 53
九、未按照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案 56
十、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案 58
十一、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案 61
十二、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案 63
十三、出售、运输未经消毒处理的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物品案 66
十四、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案 68
十五、违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案 70
十六、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案 72
十七、未经卫生调查(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案 74
第三篇 医疗废物行政处罚案由 77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未设置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案 79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知识的培训案 81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案 83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案 85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案 87
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案 89
七、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91
八、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94
九、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案 96
十、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 98
十一、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案 100
十二、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案 102
十三、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案 104
十四、阻碍卫生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案 107
十五、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案 109
第四篇 病原微生物行政处罚案由 111
一、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贮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案 113
二、运输单位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但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案 116
三、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案 118
四、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或者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案 120
五、发生实验室人员感染(或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案 122
六、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案 124
七、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案 126
八、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案 128
九、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取得资格证书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或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案 130
十、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案 132
十一、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案 134
十二、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案 136
十三、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案 138
十四、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案 140
十五、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案 142
十六、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案 144
十七、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案 146
十八、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案 148
十九、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案 150
二十、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152
二十一、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案 154
第五篇 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由 157
一、违反职业病危害项目预评价制度案 159
二、违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案 161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施工案 163
四、违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案 165
五、违反检测评价结果管理案 167
六、违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案 169
七、未按规定公布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案 171
八、违反监测系统管理案 173
九、违反职业卫生培训、督促指导案 175
十、违反新化学材料管理规定案 177
十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案 179
十二、违反劳动合同告知规定案 181
十三、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或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案 183
十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案 185
十五、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和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案 187
十六、违反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运行维护规定案 189
十七、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案 191
十八、经治理仍不符合卫生要求,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案 193
十九、违反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规定案 195
二十、违反职业病病人诊治规定案 197
二十一、违反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规定案 199
二十二、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案 201
二十三、妨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案 203
二十四、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而未提供说明书、警示标识或警示说明案 205
二十五、违反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报告规定案 207
二十六、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案 210
二十七、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案 212
二十八、违反急性职业损伤事故防范措施规定案 214
二十九、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设备或材料案 216
三十、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案 218
三十一、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案 220
三十二、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案 222
三十三、违章指挥或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案 224
三十四、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案 226
三十五、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服务案 228
三十六、违反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案 230
三十七、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成员违法收受好处案 233
第六篇 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由 235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 237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 238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 239
四、擅自变更放射诊疗许可项目或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 240
五、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 241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案 243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案 245
八、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案 247
九、未按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案 249
十、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 251
十一、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案 253
十二、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案 255
十三、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案 257
十四、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案 259
十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案 261
第七篇 饮水卫生行政处罚案由 263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案 265
二、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患有有碍于饮用水卫生疾病者、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案 266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案 267
四、新、改、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案 268
五、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案 269
六、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270
七、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271
八、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案 272
九、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案 273
十、生产(销售)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274
十一、二次供水设施未经卫生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275
十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对水箱进行清洗、消毒,并建立档案案 276
十三、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采取必要的二次供水设施安全防范措施案 277
十四、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案 278
十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将患有传染病的人员或者健康带菌者立即调离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岗位案 279
第八篇 消毒管理行政处罚案由 281
一、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案 283
二、生产经营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案 285
三、消毒产品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案 287
四、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289
五、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案 290
六、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292
七、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案 294
八、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黏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案 296
九、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案 298
十、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案 300
第九篇 医疗机构行政处罚案由 303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305
二、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 307
三、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 309
四、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案 311
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313
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案 315
七、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案 317
八、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案 320
九、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案 322
十、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案 324
十一、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案 326
十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案 328
十三、未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案 330
十四、护士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案 331
十五、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案 332
十六、聘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开展医疗执业活动案 333
第十篇 医务人员执业行政处罚案由 335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案 337
二、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证明文件案 339
三、医师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材料案 341
四、医师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案 343
五、医师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案 344
六、医师未经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案 346
七、医师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案 348
八、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案 350
九、医师发生紧急情况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案 352
十、医师不按照规定报告案 354
十一、非医师行医案 356
十二、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案 358
十三、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案 359
十四、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提出或者报告案 360
十五、护士泄露患者隐私案 362
十六、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开展医疗执业活动案 363
十七、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案 364
十八、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案 366
十九、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案 368
二十、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案 370
二十一、医务人员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案 371
二十二、医师违反规定开具药品处方案 372
二十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案 375
第十一篇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政处罚案由 377
一、无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案 379
二、无证出具有关医学证明、医学技术鉴定案 381
三、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案 382
四、医疗机构聘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人员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案 383
第十二篇 血液及用血安全行政处罚案由 385
一、非法采集血液案 387
二、出售无偿献血血液案 389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案 391
四、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393
五、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活动案 395
六、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案 396
七、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案 398
八、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案 400
九、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献血前健康检查、检测案 401
十、采集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案 402
十一、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液案 403
十二、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案 404
十三、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采供血案 405
十四、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采血前告知义务案 406
十五、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案 407
十六、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案 408
十七、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案 409
十八、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案 410
十九、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案 411
二十、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案 412
二十一、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案 413
二十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案 414
二十三、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案 415
二十四、对血液的检测、分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416
二十五、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案 417
二十六、雇佣他人冒名献血案 418
第十三篇 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案由 419
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案 421
二、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案 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