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目录 1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
一、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 1
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2
三、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2
四、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19
五、审判独立原则 20
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2
七、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2
八、调解原则 23
九、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26
十、适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28
十一、辩论原则 30
十二、处分原则 30
十三、检察监督原则和人民监督原则 31
十四、支持起诉原则 36
十五、人民调解原则 39
十六、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62
第二章 管辖 63
第一节 级别管辖 63
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63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74
三、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103
第二节 地域管辖 113
一、一般地域管辖 113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113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115
三、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116
四、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132
五、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134
六、运输纠纷的地域管辖 138
七、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141
八、专属管辖 148
九、选择管辖 148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51
一、移送管辖 151
二、指定管辖 152
三、管辖权异议及其处理 154
四、管辖权的转移 159
第三章 审判组织 162
一、独任庭与合议庭 162
二、审判委员会 172
三、人民陪审员 177
四、法官和书记员 187
五、审判人员的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和刑事责任 216
第四章 回避 242
一、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242
二、回避申请 247
三、回避的决定及其效力 248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250
第一节 当事人 250
一、法人 250
二、其他组织 259
三、自然人 261
四、原告、被告的确定 271
五、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82
六、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282
七、第三人 288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295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 295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 298
三、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 304
第六章 证据 307
一、证据的种类 307
二、当事人举证 324
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330
四、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339
五、质证 341
六、证据的审核认定 345
七、证据保全与诉前停止侵权行为 352
第七章 期间、送达 359
第一节 期间 359
第二节 送达 362
一、送达回证与直接送达 362
二、留置送达 364
三、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365
四、转交送达 369
五、公告送达 370
第八章 调解 373
一、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 373
二、法院调解的程序 375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法院调解的协助 381
四、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382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384
一、财产保全 384
二、先予执行 408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412
一、拘传 412
二、拘留 414
三、罚款 423
四、法庭规则 429
五、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国家赔偿 435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450
一、诉讼收费的收费范围 450
二、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454
三、诉讼费用的预交 460
四、诉讼费用的负担 464
五、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与法律援助 467
六、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结算 474
七、诉讼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474
第二编 审判程序 494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494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494
一、起诉 494
二、受理与不受理 501
三、立案 558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569
一、审理前的准备 569
二、委托调查 575
一、开庭审理的方式 577
第三节 开庭审理 577
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580
三、法庭调查 580
四、法庭辩论 584
五、撤诉 587
六、延期审理 588
七、评议与宣判 589
八、一审审限 591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593
一、诉讼中止 593
二、诉讼终结 596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597
一、判决与先行判决 597
二、裁定 598
三、一审生效裁判 599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600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600
二、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 602
三、简易程序的审理 606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613
一、上诉的提起 613
二、上诉的受理 615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 618
四、二审程序的审限 624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630
一、适用范围与审理 630
二、选民资格案件 633
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644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650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659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661
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661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 682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688
四、再审案件的立案与审理 703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715
一、支付令的申请 715
二、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717
三、审理 720
四、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722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725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725
二、受理、止付通知与公告 730
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731
四、除权判决 732
五、除权判决的撤销 733
第三编 涉港澳、涉台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735
第十九章 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735
一、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范围 735
二、涉港澳民事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736
三、港、澳驻军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 739
四、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 742
五、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诉讼保全和强制性措施 743
六、涉港澳民事案件审理和执行程序中的一些问题 747
七、内地与港澳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748
一、涉台民事案的受理 762
第二十章 涉台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762
二、涉台民事案件的举证 763
三、涉台民事案件的送达 764
四、台湾地区民事判决、调解的认可 764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773
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审理和执行 773
一、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 773
二、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774
三、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779
四、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国外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诉讼 783
五、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语言、文字及诉讼代理问题 792
六、涉外民事案件的调解、缺席判决 796
七、涉外民事案件的送达、期间 797
八、涉外民事案件的财产保全 804
九、对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强制措施 807
十、涉外仲裁裁决的受理与执行 810
第二十二章 司法协助 857
一、依《海牙公约》或双边协定代为送达文书 857
二、通过外交途径代为送达文书 876
三、代为调查取证 882
四、外国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894
五、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我国判决、仲裁裁决 912
第二十三章 国际司法协助的双边协定、条约 915
第五编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1084
第二十四章 总则 1084
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立法宗旨 1084
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适用范围及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1088
三、适用国际条约 1091
一、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及适用的法律 1095
第二十五章 管辖 1095
二、海事法院及其管辖区域 1101
三、海事案件的地域管辖 1107
四、海事案件的专属管辖 1111
五、海事案件的协议管辖 1113
六、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案件和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案件的管辖 1115
七、指定管辖、选择管理 1115
八、执行管辖 1117
第二十六章 海事请求保全 1118
一、海事请求保全的一般规定 1118
二、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1121
三、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1136
第二十七章 海事强制令 1138
第二十八章 海事证据保全 1142
第二十九章 海事担保 1145
第三十章 送达 1148
第三十一章 审判程序 1152
一、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1152
二、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1159
三、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1164
四、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1167
第三十二章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1172
第三十三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1180
第三十四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1185
第三十五章 生效日期与海事诉讼收费标准 1191
第三十六章 相关国际公约 1193
常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