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第一部分 企业改制 1
一、企业改制案件的受理条件——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其原有债务仍应由该企业自行承担 1
二、企业改制案件的受理范围——对于国有资产行政性划转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8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纠纷——对于由改制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身份应当据实加以认定 29
四、企业公司制改造后的责任承担——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50
五、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的债务承担——企业整体性地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影响其对原有债务的承担 57
六、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因企业公司制改造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该协议 69
应当予以解除 69
七、国有、集体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及其程序——企业整体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对于原有债务仍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80
八、企业分立之后的债务承担——企业分立之后,原企业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94
九、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对企业债务承担的影响——公司虽非因分立而设立,但因取得其他公司财产导致该公司偿债能力降低时,新成立的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08
十、企业分立、改制后的债务承担——债权人对于原企业债务的转移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协议的效力 116
十一、公司分立之后的债务承担——企业分立时对于原企业债务承担的约定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20
十二、企业债权转股权——企业之间的债权转股权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应认定其效力 128
十三、国有小型企业产权出售合同的效力认定——依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程序进行的国有小型企业的出售行为应当确认其效力 144
十四、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中资产转让协议的效力——对于无效的资产转让行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159
十五、国有小型企业出售合同履行不能的处理——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应当予以解除 172
十六、企业净资产转让后,原企业的债务承担——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让后,原企业的债务应当由转让方负责偿还 185
十七、企业兼并协议解除后的债务承担——企业兼并协议解除后,被兼并企业恢复原来的法人资格,企业原来的债务仍然应当由原企业自己偿还 195
十八、企业兼并纠纷——企业被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205
十九、企业兼并对于被兼并企业对外责任承担的影响——企业名称的变更和产权归属的变化并不影响企业对外责任的承担 216
二十、被兼并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被兼并企业注销后,原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224
第二部分 企业破产 232
一、企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其级别管辖 232
二、企业破产案件的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236
三、企业的破产能力问题——只有企业法人才具有破产的主体资格 239
四、对不具备破产条件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44
——企业将本企业的全部资产投入到其他公司后而申请本企业破产,人民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244
五、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材料——债务人申请破产,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人民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247
六、对于受理的不符合条件的破产申请应予驳回——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250
七、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交叉——不动产的所有权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定时发生转移 254
八、破产债权的申报程序——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正在对债务人进行诉讼的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61
九、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对连带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在债务人破产时也应当予以申报 265
十、破产和解——在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中要贯彻拯救和宽容的方针,尽量避免破产带来的负面影响 268
十一、破产宣告的效力——经人民法院许可,清算期间债务人可以进行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 273
十二、对于破产宣告的救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十日之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76
十三、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救济——对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确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81
十四、清算组的职责——企业破产清算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清算组的职能作用 284
十五、破产清算组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清算组因履行职责被起诉,应当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289
十六、对于破产债权的认定——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无权直接改变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内容 294
十七、哪些财产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监狱的财产应当与劳改企业的财产相分离 296
十八、如何追回破产企业的财产——破产临界期内无偿转让的资产属于破产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回 299
十九、关于破产取回权、别除权、优先权、资产变现和职工安置等问题——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要正确认定与破产财产有关的各种权利 303
二十、对于破产别除权的认定——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关于其破产别除权的认定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17
二十一、破产财产的范围(一)——债务人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与债务人的财产一起纳入破产财 322
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322
二十二、破产财产的范围(二)——债务人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的财产,应当与债务人的财产一起纳入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333
二十三、对企业先改制后破产的不当做法应予制止——企业先期不当剥离的优质资产在破产时应当收回作为破产财产一并予以分配 337
二十四、如何实现破产财产变现的最大化——破产企业成套设备的整体出售有助于提高破产财产的变现价值 341
二十五、对于破产财产的清收——破产企业原来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后应当予以解除 346
二十六、对于破产财产的清收及对于取回权的认定——对于不能分割的不动产可以在整体拍卖后进行价值分割以行使取回权 352
二十七、破产费用的支付——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356
二十八、破产费用的范围——破产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359
二十九、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可以一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 366
三十、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清算程序才能终结——对于破产财产的处置和职工的安置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完成 368
三十一、破产终结后清算组的去留 371
——破产程序终结后,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保留清算组或者保留部分清算组成员处理善后事宜 371
三十二、破产终结的效力——主债务人破产终结后,对于担保人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375
三十三、涉及非法集资的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涉及非法集资的企业在集资款项兑付之前不得宣告破产 377
三十四、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审理负有监督职责 378
三十五、政策性破产与依法破产的区别——政策性破产的产生背景与前置程序 382
三十六、政策性破产的特殊性——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 392
三十七、企业实行政策性破产的条件——只有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才可以适用特殊的破产政策 404
三十八、破产程序开始后,仲裁程序应当中止——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涉及债务人的仲裁程序应当中止,并且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予以处理 409
一、企业改制 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1月3日) 412
附录:相关法律规范 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节录)(1988年4月13日) 417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节录)(1992年7月23日) 41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2003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427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 43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8月25日) 440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25日) 443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0年4月6日) 44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2000年11月10日) 457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17日) 458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 463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 470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25日) 475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年11月21日) 482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2002年11月18日) 4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30日) 494
二、企业破产 49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 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2005年10月27日) 5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6日) 5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540
(1998年7月31日) 5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2年12月26日) 5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2003年9月9日) 5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03年4月16日) 5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1日) 5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3月20日) 5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2001年8月10日) 550
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7月31日) 553
最高人民法院 5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8月13日) 5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1996年11月22日) 5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2002年4月18日) 5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1991年4月9日) 5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92年7月14日) 559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25日) 561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25日) 565
国务院 568
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年3月2日) 568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6年8月20日) 575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1997年7月30日) 579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2003年1月7日) 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