緖论 1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之意义 1
第二章 刑事诉法之地位 3
第三章 刑事诉法之沿革 3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之原则 4
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之效力 9
第一编 诉讼主体 11
第一章 总说 11
第二章 法院 11
第一节 法院之意义 11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资格 12
第三节 法院之管辖 17
第一款 总说 17
第二款 审级管辖 17
第三款 事物管辖 18
第四款 土地管辖 19
第五款 合并管辖 20
第六款 指定管辖 22
第七款 移转管辖 23
第八款 管辖之错误 24
第三章 当事人 25
第一节 总说 25
第二节 原告 27
第一款 检察官 27
第二款 自诉人 30
第三节 被告及其他诉讼关系人 31
第一款 被告 31
第二款 辩护人 31
第三款 辅佐人 37
第四款 代理人 37
第二编 诉讼程序 38
第一章 总说 38
第一节 诉讼行为 38
第一款 诉讼行为之性质及其种类 39
第二款 诉讼行为之要件及其效力 40
第三款 诉讼行为之程式 41
第四款 诉讼行为之时期 53
第五款 诉讼行为之处所 59
第二章 被告之传唤 60
第三章 被告之拘提逮捕及通缉 62
第四章 被告之羁押 68
第五章 搜索及扣押 76
第一节 搜索 76
第二节 扣押 81
第六章 被告之讯问 85
第七章 证据 88
第一节 总说 88
第一款 证据之意义 88
第二款 证据之种类 89
第三款 证据之搜集与判断 89
第二节 证人 90
第三节 鉴定人及通译 100
第一款 鉴定人 100
第二款 通译 104
第四节 勘验 105
第八章 裁判 107
第一节 裁判之意义 107
第二节 裁判之种类 108
第三节 裁判之成立 109
第四节 裁判之程式 109
第五节 裁判之论知 111
第六节 裁判之效力 111
第七节 裁判之确定 113
第三编 第一审 114
第一章 公诉 114
第一节 总说 114
第一款 公诉之意义及其目的 114
第二款 公诉权之发生 114
第三款 公诉权之消灭 115
第二节 侦查 118
第一款 侦查之意义及其目的 118
第二款 侦查权 119
第三款 侦查之机关 119
第四款 侦查之开始 121
第五款 侦查之程序 128
第六款 侦查之终结 129
第一项 总说 129
第二项 侦查终结之处分及其效力 130
第三节 起诉 135
第一款 起诉之意义及其要件 135
第二款 起诉之程序 137
第三款 起诉之效力 137
第四款 起诉之撤回 138
第四节 审判 139
第一款 审判之意义 139
第二款 审判之开始 139
第三款 审判之准备 140
第四款 审判之形式 141
第五款 审判之指挥 144
第六款 审判之范围 145
第七款 审判程序 145
第八款 辩论之再开 150
第九款 审判之停止 151
第十款 判决 152
第一项 判决之意义及其种类 152
第二项 判决之程式 156
第三项 判决之效力 158
第十一款 审判之完成 158
第二章 自诉 159
第一节 自诉之性质 160
第二节 自诉之主体 160
第三节 自诉之提起 160
第四节 自诉之限制 161
第五节 自诉之程序 162
第六节 自诉之撤回 164
第七节 自诉之担当 165
第八节 反诉 165
第四编 上诉 165
第一章 总说 165
第一节 上诉之意义 165
第二节 上诉权人 167
第三节 上诉之范围 168
第四节 上诉之程式 169
第五节 上诉之效力 170
第六节 上诉权之舍弃及撤回上诉 171
第二章 第二审上诉 173
第一节 第二审上诉之性质 173
第二节 第二审上诉之理由 173
第三节 第二审上诉之程式 174
第四节 第二审上诉之审判 174
第五节 第二审上诉之判决 175
第三章 第三审上诉 177
第一节 第三审上诉之性质 177
第二节 第三审上诉之客体 177
第三节 第三审上诉之理由 178
第四节 第三审上诉之程序 180
第五节 第三审上诉之审判 181
第六节 第三审上诉之判决 183
第五编 抗告 186
第一章 抗告之性质 186
第二章 抗告权人 186
第三章 抗告之事由 187
第四章 抗告之程式 188
第五章 抗告之效力 189
第六章 抗告之裁判 190
第七章 再抗告 190
第八章 准抗告 191
第六编 再审 192
第一章 再审之性质 192
第二章 再审之原因 193
第三章 再审权人 194
第四章 再审之提起 195
第五章 再审之效力 197
第六章 再审之撤回 197
第七章 再审之裁判 197
第七编 非常上诉 199
第一章 非常上诉之性质 199
第二章 非常上诉权人 199
第三章 非常上诉之程式 200
第四章 非常上诉之审判 200
第五章 非常上诉之判决 201
第八编 简易程序 202
第一章 简易程序之性质 202
第二章 简易程序之要件及其声请 202
第三章 简易程序之审判 203
第四章 简易程序之变更 204
第五章 处刑命令之确定 206
第六章 准简易程序 206
第九编 裁判之执行 207
第一章 总说 207
第一节 裁判执行之性质 207
第二节 裁判执行之机关 207
第三节 裁判执行之程式 208
第四节 裁判执行之停止 208
第五节 裁判执行之终了 209
第二章 死刑之执行 209
第三章 自由刑之执行 210
第四章 财产之执行 210
第五章 其他处分之执行 212
第六章 裁判疑义及声明异议 214
第十编 附带民事诉讼 214
第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性质 214
第二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当事人 215
第三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范围 215
第四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管辖 217
第五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准据 218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提起 219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审判 220
第八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裁判 220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上诉 222
第十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再审 224